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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江台州市黄岩区选任人民陪审员公告(116人)

2018-10-08 10:35  |  黄岩区人民政府  |  责编:许岩 点击收藏

  导读:2018浙江台州市黄岩区选任人民陪审员116人,个人报名”和“组织推荐”时间:自10月1日至10月30日止(法定节假日、双休日除外),接待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4:00-16:30。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黄岩区司法局基层工作科 卢女士0576-84111013,郑先生 0576-84086053。

  为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和《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人民陪审员任期现状,现向社会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116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年满二十八周岁;

  (三)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具有履行正常职责的身体条件;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二)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三)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四)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五)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六)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公民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四、人民陪审员待遇

  (一)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二)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依照相关规定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

  (三)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五、人民陪审员选任方式

  黄岩区司法局会同黄岩区人民法院、黄岩区公安分局,从辖区内年满二十八周岁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5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征求候选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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