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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河北省邯郸市魏县招聘教师35名公告

2018-11-09 10:15  |  中国魏县党政网  |  责编:何妍 点击收藏

  导读:2018年河北省邯郸市魏县招聘教师35名公告已发,报名时间为2018年11月15日-- 11月17日,具体信息请见下文。点击链接加入群聊【教师招聘(编制)考试2群】更多教师招聘信息等你来~

  为满足我县教育教学需求,进一步优化教师结构,按照《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艰苦边远地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和《邯郸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试行)》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公开招聘35名中小学教师,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本次招聘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考试成绩和考察结果,择优确定聘用人选。

  二、招聘岗位及人数

  本次共招聘35人,其中:高中教师17人,初中教师16人,小学教师2人。(具体岗位信息和岗位计划条件见附件1、附件2)

  三、招聘方法

  公开招聘按照发布招聘公告、报名及资格审查、笔试、资格复审、面试、体检、考察、对拟聘用人员公示、选择学校、聘用等步骤进行。

  四、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法律法规;

  3、政治思想素质好,热爱教育事业,品行端正,遵纪守法,能自觉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

  4、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热爱教育事业;

  5、具有与招聘岗位相符合的学历、学位、教师资格和技能条件;

  6、普通话水平必须取得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二级乙等及其以上《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语文教师岗位应取得二级甲等及其以上《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7、18周岁及以上(2000年11月15日以前出生,含当日),35周岁及以下(1982年11月15日以后出生,不含当日);

  8、已经就业和已经签订就业意向协议的,要与现就业单位和协议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劳动(聘用)协议或提供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报考证明。

  9、港澳台居民应聘者按照邯人社字〔2018〕69号和邯人社发〔2018〕22号文件规定执行;

  10、凡涉及到年龄、户籍等需要确定时间的,计算日期截止到2018年11月15日(报名第一天)。2018年应届毕业生不限户籍。

  (二)岗位条件

  1、高中教师岗位:魏县户籍或父母、配偶为魏县户籍,统招全日制普通高校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毕业生或统招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本科学历并具备学士及以上学位毕业生。考生应取得高级中学及以上教师资格证,教师资格证书任教学科与招聘岗位学科要一致;

  2、初中教师岗位:魏县户籍或父母、配偶为魏县户籍。统招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具备学士及以上学位的毕业生,取得初级中学及以上教师资格证,教师资格证书任教学科与招聘岗位学科要一致;教师资格证任教学科为初中教育的,可报考本学段所有岗位;

  3、小学教师岗位:魏县户籍或父母、配偶为魏县户籍。统招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取得小学及以上教师资格证,教师资格证书任教学科与招聘岗位学科要一致,教师资格证任教学科是小学教育和初中教育的可以报考小学阶段所有岗位。

  教师资格证书未明确任教学科的,结合本人所学专业确定报考岗位。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准报考:

  1、曾被判刑、劳动教养的人员,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2、曾参加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人员;

  3、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受党纪政纪处分期间的人员;

  4、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审查的人员;

  5、现役军人;

  6、未毕业的全日制普通类高等学校在读学生不得以原取得学历报考;

  7、魏县在编教师,服务期内的魏县特岗教师(特岗教师在魏县服务期满将直接聘为正式在编教师,因此不能参加本次招聘);

  8、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和试用期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9、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公务员和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10、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11、失信被执行人;

  12、未经本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人员。

  (四)公开招聘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应聘人员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聘岗位。回避关系是指《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的规定。凡应聘者与本次招聘工作人员构成回避关系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实行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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