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江西上犹县选任人民陪审员75人公告(2)
四、 政审考察
上犹县司法局会同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进行资格审查和政审考察,并最终确定拟任命人民陪审员人选。
五、拟任公示
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确定后,上犹县司法局会同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将在公众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提请任命
拟任命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县人民法院院长提请上犹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两次。
七、社会公告
1. 上犹县人民法院会同县司法局将任命决定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并将任命名单逐级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2.人民陪审员经上犹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后,由上犹县人民法院会同县司法局组织进行公开就职宣誓,并向社会予以公告。
3.上犹县人民法院为人民陪审员办理颁发《人民陪审员工作证》,并会同县司法局有计划地进行培训。
八、其它事项
(一)人民陪审员权利和义务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与法官有同等权利。
人民陪审员应当忠实履行审判职责,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人民陪审员的回避,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
人民陪审员应当按照要求参加培训。培训、考核、奖惩等日常管理工作由县人民法院会同县司法局负责。
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县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县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二)人民陪审员纪律规定
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上犹县人民法院会同县司法局查证属实的,由县人民法院院长提请上犹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1.本人因正当理由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2.具有本公告所列限制担任人民陪审员情形之一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
4.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人民陪审员有前款第3项、第4项所列行为的,可以采取通知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在辖区范围内公开通报等措施进行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人民陪审员的任期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后其职务自动免除。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上犹县司法局、县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
附件:1.《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申请表》.doc
附件:2.《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推荐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