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四川法院系统公开招聘聘用制书记员公告(459人)(3)
(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工作由市(州)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根据报考者岗位能力水平测试、速录技能测试原始成绩及排名,从高分到低分按2:1的比例确定进入资格审查人员名单。排名并列的,一并进入。达不到比例要求的职位,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人员可全部进入资格审查。
考生在接到资格审查通知后,应携带《报考信息表》、有效身份证、毕业证、户籍证明和招考单位要求的其它证书、手续原件及复印件1份,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参加资格审查。不能按要求提供相关证件、证明或未按时参加资格审查的,视为自动放弃。
(三)面试。
资格审查合格者,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川发改价格〔2017〕472号文件规定,缴纳面试考务费80元。面试考务费由市(州)中级人民法院收取,并向已缴费者发放面试通知书。不缴纳面试考务费的,视为放弃面试资格。资格审查不合格或自动放弃出现的缺额,在报考同一职位的考生中,按排名从高到低依次确定递补人员,并进行资格审查。面试的时间及地点详见面试通知书。
面试当日,面试人员凭面试通知书、本人有效身份证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准时候考。未按规定候考的视为自动放弃。由此出现的面试名额空缺,本次面试不再递补。
(四)公布考试总成绩。
面试后,市(州)中级人民法院按规定比例折合计算考试总成绩及名次,在面试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对外公布。名次按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确定;考试总成绩相同的,以岗位能力水平测试、速录技能测试成绩之和由高到低确定名次;岗位能力水平测试、速录技能测试成绩之和相同的,以岗位能力水平测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名次。
根据招聘职位及名额,按照报考者名次,依次等额确定进入体检、考察的人选。实际参加面试人数未达到录用名额2倍的职位,进入体检人员的考试总成绩,不得低于本市(州)本次招聘达到比例职位的体检人员(不含递补体检人员)的最低考试总成绩。
五、体检及考察
(一)体检。
体检由用人单位组织实施,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执行。体检费用由报考者承担。
用人单位或报考者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要求。复检只进行一次,只复检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
(二)考察。
报考者体检合格后,由用人单位参照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规定进行考察。
因体检、考察不合格或自动放弃出现的缺额,经市(州)中级人民法院同意,可在报考同一职位、已参加面试的人员中按总成绩及名次依次递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