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黑龙江省乡镇卫生院招聘医学毕业生实施办法(197人)(2)
(四)公示和录取聘用
体检合格后,由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人社局复核汇总,上报省卫生计生委和省人社厅备案。由省卫生计生委在官方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办理聘用手续。
三、相关待遇及管理
(一)由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人社局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一式4份。县(市、区)卫生计生局、人社局、乡镇卫生院、聘用人员各1份,聘期3年。应届毕业生需提供学校开具的有效证明。应聘人员在报名时要对提交的信息和材料真实性负责,否则取消聘用资格,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新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3个月。由县(市、区)卫生计生局与用人单位共同负责考核,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三)按国家规定执行基层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发放绩效工资和政府特聘岗位津贴,聘用人员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年收入不低于4万元,专科毕业生年收入不低于3万元。聘用人员依法享受当地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四)聘用期满且符合条件的聘用人员可以在县域内乡镇卫生院之间流动。各地人才服务机构应当为聘用人员免费提供人事代理等服务。
(五)聘用人员3年年度考核合格者,3年内可享受我省“项目生”的部分优惠政策,在国家相关政策允许范围内予以优先录取。按规定程序经所在地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所属县(市、区)乡镇卫生院有空编的前提下,纳入编制管理。
四、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相关政策,组织开展此项工作;各市(行署)、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具体落实;共同推进乡镇卫生院招聘医学毕业生工作。
省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宣传动员,并根据各地的招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省财政厅依据各地在计划内实际聘用人数,按照每年每名本科毕业生4万元,专科毕业生3万元给予补助。
省人社部门会同省卫生计生部门指导各地做好公开招聘、聘后管理和各项政策的监督落实工作。
省编办负责指导当地机构编制部门在县(市、区)乡镇卫生院有空编的前提下,落实纳入编制管理。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研究制定落实措施,为高校医学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创造良好的政策、工作和生活环境。
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人社局负责指导所辖县(市、区)卫生计生局、人社局制定本地区的招聘实施方案,并于6月30日前,将各乡镇卫生院实际招聘人员名单上报省卫生计生委和省人社厅。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会同当地人社局负责组织人员报名、资格审查、考核、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关于鼓励和引导人才面向农村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流动的意见》(黑人社发〔2011〕48号)等有关政策,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解决聘用人员工资兑现、津贴补助、职称评聘、保险等政策待遇。聘用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地方政府负责拨付。
五、时间安排
(一)招聘信息公布时间:3月;
(二)报名及资格审查时间:5月;
(三)录用结果公示时间:6月上旬;
(四)签订《劳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时间:6月下旬。
(五)招聘大学业生正式上岗和起薪时间:9月1日。
六、本实施办法由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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