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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雷山县人民医院上半年招聘实施方案(45人)

2019-04-25 09:42  |  雷山县人民医院  |  责编:许岩 点击收藏

  (二)体检工作由雷山县人民医院组织实施(或到三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实施),体检费用报考人员自理。

  (三)体检参照国人部发〔2015〕1号、人社部发〔2010〕19号、人社部发〔2010〕82号、人社部发〔2013〕58号以及我省的有关规定等相关文件规定体检合格标准执行。

  (四)体检不合格或放弃体检的,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程序和条件从该岗位报考人员中按照综合成绩由高到低递补,无递补对象的不再递补。不按时参加体检的报考人员视为自动放弃。

  (五)鉴于县医院急需专业技术人员到岗工作,凡进入体检环节的报考人员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时体检及完成各项检查的视为自动放弃。

  (六)体检地点及时间另行通知。

  九、考察

  体检合格的报考人员确定为考察对象,由招聘单位对其进行考察。考察内容参照招聘(引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政审有关规定进行。考察时还须进一步核实报考人员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在考察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考察不合格,取消其拟聘用资格,相应空缺岗位根据有效综合成绩排名从高分到低分顺序确定递补报考人员:

  (一)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人员;

  (二)定向到具体行业或单位的应届毕业生;

  (三)未取得有效毕业证书;

  (四)现役军人;

  (五)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受过劳动教养的人员;

  (六)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七)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或近三年在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中曾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人员;

  (八)不符合招聘岗位所需资格或条件的人员;

  (九)在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聘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十)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人员。

  十、公示

  (一)经专业测试、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合格的报考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在雷山县人民政府网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二)公示期间查实有严重问题影响聘用的,取消聘用资格,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十一、办理聘用手续

  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由雷山县诚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后派遣到雷山县人民医院工作。

  (一)被聘人员在确定聘用后7日内到雷山县人民医院报到工作。拒不报到的,取消其聘用资格。

  (二)聘用按有关规定进行劳动合同管理,聘用期为3年,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试用期考核由县诚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委托县人民医院组织相关科室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为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聘用期满,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需求情况和受聘人员在聘期中的年度考核情况,确定是否续签劳动合同。聘用人员在聘期3年内不得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如因特殊原因,经用人单位同意后,按双方签定合同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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