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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202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简章(892人)

2019-10-25 17:51  |  苏州党建  |  责编:许岩 点击收藏

  九、面试后递补及其他要求和说明

  面试后,因考生不符合要求、主动放弃等原因出现计划缺额时,按该职位考生的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递补,递补人员不符合要求或放弃的不再进行递补。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后,不再递补。

  在招录各环节中,考生应保持通讯畅通,切勿变更报名登记的电话号码。以电话等方式通知考生补充材料、递补、复检、报到等,在规定的时限内未到达的,视为自动放弃。

  招录工作其他相关说明见《苏州市202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

  十、关于违纪违规报考人员处理

  1.报考人员有违纪违规和其他不诚信行为的,记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诚信档案库,作为公务员录用考察(政审)的一项重要参考。

  2.在本次招考中,报考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人社部第30号令),根据具体情节,分别给予取消报考(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不予(取消)录用等相应处理。其中,违纪违规情节严重和特别严重的,由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公务员主管部门或人事考试机构将视情况向报考人员所在单位(学校)进行通报。

  3.《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报考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上述情形并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报考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十一、纪律和监督

  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必须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招录纪律,严格秉公办事,严把公务员“进口”渠道,杜绝公务员录用上的不正之风,一经发现立即予以查处。整个考录工作接受市纪检监察机关和社会监督,监督举报电话:(0512)67538139。

  十二、本简章由苏州市公务员局负责解释;省垂直管理系统所属机构考录事项由其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苏州市公务员局

  2019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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