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宁夏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招聘聘用制书记员公告(654人)
(二)笔试时间地点
笔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具体以笔试准考证上的时间、地点为准(请随时关注宁夏人事考试网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互联网网站公告)。 考生必须携带准考证、有效身份证(过期身份证、户籍证明等不作为有效证件)参加考试。
(三)成绩公布
笔试成绩将分别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互联网网站公布。
(四)笔试最低分数控制线划定
笔试结束后,招聘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笔试情况分地区(自治区内五市地区)划定笔试最低分数控制线,并按照招聘岗位所招聘人数与笔试人数从高分到低分以不低于 1:1.5 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名单,达不到上述比例要求的,减少招聘名额或取消招聘计划。笔试成绩低于最低分数控制线者不得参加面试。
六、资格复审
(一)面试前复审。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对进入面试的考生进行资格复审,经复审不符合条件者取消面试资格。空缺名额从报考同一岗位且笔试成绩达到最低分数控制线以上的考生中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二)资格复审通过的考生,进行面试。
(三)资格复审合格的面试人员名单分别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互联网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3 个工作日。
(四)面试人员名单公示期满后,不再进行递补。
(五)报考者的资格审查贯穿公开招聘工作全过程。凡发现报考者不符合报考条件的,随时取消招聘资格。
七、面试
(一)面试由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组织,招聘用人单位具体实施。各面试实施单位提前三天通过发布面试公告等方式,通知面试考生参加面试的具体时间、地点。
(二)面试的方式由各面试实施单位根据实际和岗位的需要,可采取结构化面试或技能测试等方式进行,重点测评考生与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等方面内容。
(三)面试满分为 150 分。面试成绩最低分数控制线 90 分,各岗位面试成绩达不到最低分数控制线的,取消招聘资格。
八、考试总成绩的计算
(一)考试总成绩的计算方法为: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
(二)考试总成绩将分别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互联网网站进行公布。
(三)根据考试总成绩,由招聘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考生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岗位招聘计划 1:1 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人员。考试总成绩出现并列时,按照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人员。
九、体检
(一)体检工作在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下,由各招聘用人单位负责实施,纪检监察部门对体检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二)体检须在县级以上综合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 号)和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三)招聘用人单位或受检人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参照宁夏公务员录用体检复检程序,可以复检。复检只能进行 1 次, 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四)考生要认真完成全部体检项目,如在规定时间不按要求完成体检项目的,视为自动放弃体检资格。
(五)体检、复检费用由考生承担。
(六)因放弃体检资格或体检不合格等情况出现岗位空缺的,该岗位不再递补。
(七)体检合格人员列入组织考察范围。
十、考察
(一)考察工作在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下,由各招聘用人单位负责。
(二)考察工作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重点考察考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考察中还要对考生的报考资格进行复审。
(三)考察中发现因个人品德差、有不良政治或诚信记录、弄虚作假等行为且被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在公告发布之日前解除处分或超过影响期的除外),并确有事实依据,经纪检监察部门书面确认的,应取消招聘资格。
(四)因放弃考察资格或考察不合格被取消资格等情况出现岗位空缺的,该岗位不再递补。
十一、公示及聘用
根据考试、体检、考察结果,由各招聘用人单位提出拟聘用人员名单,报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分别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互联网网站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反映的问题经核查不影响聘用的,由各招聘用人单位依法与拟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对反映的问题经查实影响聘用的,取消招聘资格。被聘用人员无正当理由逾期(自接到聘用通知 20 日内)不报到的,取消招聘资格。取消招聘资格后空缺的岗位不再递补。
十二、岗位职责及管理方式
(一)聘用制书记员主要从事记录、文书归档等事务性、程序性工作,以及其他辅助性工作。
(二)聘用制书记员不占编制,按照与招聘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各项规章制度管理。
(三)招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书记员依法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未通过初任培训考试或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招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书记员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四)聘用制书记员实行等级管理,等级分为初级、中级、高级,每一级设一等、二等、三等。
十三、薪酬待遇
聘用制书记员薪酬待遇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执行。
(一)聘用制书记员薪酬由基础工资、岗位津贴、工龄工资和绩效奖金构成,现阶段工资水平约 3000 元/月~3500 元/月(含个人缴纳社保费用和住房公积金);聘用制书记员薪酬标准随员额内法官检察官和司法辅助人员工资的调整予以适当调整。
(二)聘用制书记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三)聘用制书记员在合同期内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婚丧假、产假、带薪年休假及其他权利。
十四、相关要求
(一)凡涉及本次招聘工作的重大事项或本公告未尽事宜,由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招聘条件、方式、时间等若有变动和调整,以报名网站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互联网网站公开发布的补充公告为准。
(二)对考生在招聘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冒名顶替、恶意报考等行为,以及考前无故放弃(不参加)面试、招聘后在规定时间内无故不报到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记入个人诚信记录。
(三)考生报名时所留电话应保持畅通,因电话不畅通导致招聘单位无法通知相关事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四)本次招聘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班。目前社会上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五)本公告由招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政策咨询电话:法院 0951-5030195,检察院 0951-5926027
报名技术咨询电话:0951-5099130,5099131,5099163
举报电话:法院 0951-5915346,检察院 0951-5926129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 2019 年公开招聘聘用制书记员岗位计划一览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
聘用制书记员招聘工作领导小组
2019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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