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车 0
当前位置:华图在线 > 招考资讯 >2017年上海市公务员考试政策问答(5)

2017年上海市公务员考试政策问答(5)

2016-11-09 09:59  |  上海公务员局  |  责编:admin 点击收藏

  八、关于体检和考察

  1、问:如何确定参加体检和考察人选?

  答:面试结束后,将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的人选。综合成绩的计算方法为:笔试总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60%(笔试总成绩和面试成绩均按百分制折算)。

  个别职位拟录用人数与面试实际人数低于1:3比例的,招录机关可根据情况适当减招。

  2、问:体检和考察工作由谁组织实施?

  答:体检和考察工作由招录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3、问:体检执行何种标准?

  答:通过面试的人员参加招录单位组织的体检。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等规定组织实施。

  4、问:哪些部门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答: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戒毒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应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规定检查有关体检项目,该特殊标准未作规定的职位或项目,其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仍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5、问:哪些项目在当日或当场进行复检?

  答: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场复检。

  6、问:对体检结果有疑义的,如何提出复检申请?

  答: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7、问:录用人民警察需要测评体能吗?

  答: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需进行体能测评,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执行。国家安全机关、监狱、戒毒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招录时需测评体能的,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执行。

  8、问:在什么机构进行体检?

  答:在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

  九、其他相关政策

  1、问:对大学生退役士兵、上海高校的优秀应届毕业生、西部志愿者、专职辅导员、"三支一扶"人员和大学生村官,报考公务员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对大学生退役士兵、上海高校的优秀应届毕业生、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中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志愿者、在高校专职辅导员岗位工作满4年且考核优秀的人员、"三支一扶"人员和大学生村官,报考公务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优先调剂、优先录用。

  2、问:关于对部分有经济困难的考生减免考试费用的问题如何处理?

  答:拟享受减免有关考务费用的农村特困大学生和城市低保人员,不实行网上缴费。本市报考人员凭街道(乡镇)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或"社会救助通知书"(复印件);外省市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或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或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在网上完成报名、正确上传照片,并选择申请"拟享受减免有关考务费用"后,凭本人注册编号,于11月15日下午14:00-16:00到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徐汇区漕宝路120号内40号楼受理大厅,近桂林路)办理减免考试费用手续。

  3、问:2017年应届毕业生被录用后,什么时候可以办理相关手续?

  答:对2017年应届毕业生的录用手续,须在其取得职位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包括职位资格要求具备的相关资格证书,如国家司法考试证书等)后方可办理。

  在正式办理录用手续后,方可办理工资核发、户籍迁移等相关手续。

  十、关于其他问题的处理

  1、问:报考人员违纪违规如何处理?

  答:报考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违纪情节严重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公务员考试机构向报考人员所在的单位(学校)通报,追究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问:报考人员进入体检、考察、公示和录用等环节后无故放弃的如何处理?

  答:报考人员如在进入体检、考察、公示和录用等环节后无故放弃的,将记录其行为。同时,取消其参加2017年公务员招录的第二轮职位报名资格。

  十一、关于考试辅导教材

  1、问:报考人员如何备考?

  答:报考人员可以仔细阅读《考试大纲》,准备考试。

  2、问:本次考试是否进行考前培训?

  答: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以公务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报名政策咨询电话:64378292

  咨询时间:11月9日至11月15日9:00-17:00

  12345  共5页
11
{literal} {/liter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