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乡镇事业单位考试高频考点之法律
2014-12-27 17:42 | 华图网校 | 责编:sungl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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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关于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由特定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和确定成为法律责任的归责。归责的原则主要概括为:合法、公正、有效、合理。
而免责,是指法律责任由于出现法定条件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主要有以下形式:时效免责、不诉及协议免责、自首、立功免责、因履行不能而免责。
法律制裁,是指有特定国家机关对于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可分为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违宪制裁。
9.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主体 | 是党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群众 |
对象 | 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 |
依据 | 宪法和法律 |
途径 | 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
有法可依 | 前提和基础 |
有法必依 | 中心环节(即依法办事) |
执法必严 | 关键 |
违法必究 | 保障 |
宪法学高频考点
1. 关于宪法的根本地位
内容 | 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 | |
法律效力 | 最高的法律效力 |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
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 ||
制定程序 | 较一般法律的制定程序严格,一般需专门的制宪机关。 | |
修改程序 | 较一般法律的修改程序严格,需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全国人大代表五分之一以上提议,并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能通过。 |
我国先后颁布四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与1982年宪法。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颁布的(必须掌握)。
产生了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次修正案共计31条。限于篇幅,老师不能把各修正案的内容详细罗列,请各位考生朋友们查阅,尤其要关注2004年修正案。
3. 关于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条件:(1)18周岁以上;(2)中国公民;(3)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 | |
政治自由 | 言论自由 | 通过语言形式表达思想和见解的自由,在政治自由中居于首要地位,延伸出其它的政治自由。 |
出版自由 | 包括著作自由、出版单位的设立和管理须遵循宪法和法律,出版物管理的原则:预防制和追偿制相结合。 | |
结社自由 | 主要指组织政治性团体自由。社团成立采取核准登记制,管理机关是民政部门。 | |
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 主管机关:公安局。许可制(5 日前申请,2 日前决定)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国宾下榻处、重要军事设施、海陆空交通站点(航空港、火车站、港口)周边不得集会游行示威。 |
4. 关于劳动权和受教育权
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只此两项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此知识点为高频考点)
5.关于公民的监督权
名称 | 监督主体 | 监督对象 | 监督目的 |
批评、 建议权 |
全体公民 | 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
控告权 | 控告人通常是受到不法侵害的人 | 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人员 | 为了维护合法权益而要求相应机关对违法失职行为进行处理 |
检举权 | 检举人不是必须和检举事项有直接联系 | 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人员 | 为了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共利益的目的 |
6.关于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
逻辑起点 |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
前提 | 选民民主选举代表 |
核心 | 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 |
关键 | 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
政治 制度 |
根本制度 | 社会主义制度 |
根本政治制度 |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 |
基本政治制度 |
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基层自治制度:村民自治和居民自治 |
(1)共产党是执政党,其他民主党派是参政党。
(2)“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十六字方针。
(3)人民政协的职能: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
(4)爱国统一战线: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