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乡镇事业单位考试高频考点之法律
2014-12-27 17:42 | 华图网校 | 责编:sungl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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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 类 | 内 涵 | |
企业法人 | 依照法人条件成立、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 |
非企业法人 | 机关法人 | 国家机关(政府) |
事业单位法人 | 从事非营利的各项社会公益事业的各类法人(科、教、文、卫等) | |
社会团体法人 | 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的从事社会公益事业、文学艺术活动、宗教活动的各类法人(中国法学会等) | |
捐献法人 | 对捐赠资金进行管理的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茅盾文学奖基金会等) |
民事行为的效力 | 内 涵 | 情 形 |
有效 | 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的,属于民事法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 |
生效要件: ①行为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实 ③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定的强制性规定 |
无效 | 不具备生效要件,自始、确定、绝对的无效。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 ||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 ||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 ||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强制性规定 | ||
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 | ||
合同的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 ||
可变更、可撤销 | 未充分具备有效要件,允许当事人变更或撤销。 | 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
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 ||
受欺诈、胁迫而实施的损害非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 ||
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 ||
效力待定 | 欠缺生效要件不能生效,但法律允许第三人补充 有效要件而使其生效或不予补充而使其无效的不定状态。 | 无权代理 |
无权处分 |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为的合同行为 | ||
欠缺债权人同意的债务承担行为 |
物权法高频考点
1.物
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物权法上讲的物,是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主要指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比如汽车、电视机等。
以物与物之间是否具有从属关系为标准,可以把物区分为主物和从物。凡两种以上的物互相配合、按一定经济目的组合在一起时,起主要作用的物为主物;配合主物的使用而起辅助作用的物为从物。区分主物与从物,其意义在于: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对主物的处分及于从物。
2.物权及物权的分类
《物权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一)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统一确定,不允许依当事人的意志自由创设。《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该原则 具体包括以下两项内容:第一,物权的种类不得创设,即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未规定的新类型的物权;第二,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
(二)物权的种类
1. 所有权与其他物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其他物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它是在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由他物权人对物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
2.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他物权得区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 权等。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3. 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权利物权
这是按物权的客体所作的分类。《物权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以动产为标的的物 权,为动产物权,如动产所有权、留置权、动产的抵押权等。以不动产为标的的物权,为不动产物权,如不动产所有权、房屋典权、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动产的抵 押权等。以权利为标的的物权,为权利物权,如设定在土地使用权上的抵押权、权利质押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