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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乡镇事业单位考试高频考点之法律

2014-12-27 17:42  |  华图网校  |  责编:sunglow 点击收藏


3.物权的效力
  (一)物权的追及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入什么人的手中,物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而债权原则上不具有追及的效 力。债权的标的物在没有移转之前,债务人非法转让并由第三人占有时,债权人不得请求物的占有人返还财产,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违约责任。
  (二)物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例如,甲、乙、丙三人将其共有的房屋出租给丁,后甲欲转让自己在共有财产 中的份额,甲要将房屋出卖给戊,丙以共有人的身份主张优先购买权,丁则根据其租赁权主张优先购买权。这时,丙得实现其优先购买权。第二,在某些情况下,当 事人可以在同一物之上设立多个物权。同一物之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应确定物权实现的先后顺序,这就是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4.物权的效力
  根据《物权法》第6条的规定,物权变动是指,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一)物权变动公示原则
  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基于民事行为发生变动时,必须或者应当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在物权法上,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手段;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以交付为原则,以登记为例外。
  (二)物权变动公信原则
  公信原则,是指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对于公示的权利状态的信赖。例如甲将乙的房屋登记在自己的名义下,并将该房屋转让给丙,丙因信赖登记所显示的权利状 况,而与甲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则尽管甲不是真正的权利人,但法律上仍承认该项交易所导致的所有权移转之效果,以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并维护交易安全。
《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合同法高频考点
1. 合同的概念
《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根据《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2. 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3)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3.合同的分类
(1)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依双方当事人是否互负义务,合同可分为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
(2)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以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名称为标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可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4)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采取一定的形式为标准,合同可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5)主合同与从合同:根据合同相互问的主从关系,可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4.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要约,是指订约人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所作出的意思表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合同成立的时间
一般规定:《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据此,合同于承诺生效时成立。
合同书形式的合同成立时间:《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 同,但并未签字盖章,意味着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未能最后达成一致,因而一般不能认为合同成立。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时间的,最后签字或者盖章时合 同成立。
(2)合同成立的地点
一般规定:  《合同法》第34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书面合同的成立地点:《合同法》第35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5.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1)合同的内容
当事人依程序订立合同,意思表示一致,便形成合同条款,构成作为法律行为的合同内容。
提示性条款
我国《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办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好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内容的条款,并在订立合同时一般不与对方协商合同条款,而仅就订立或者不订立合同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的合同。
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
第一,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对方注意免除和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就该条款做出说明。
第三,格式条款的无效:违反合同法有关合同的生效要件的格式条款。以及提供条款的一方通过格式条款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均无效。
第四,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时候,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可以作两种以上的解释的时候,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的解释; 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条款不一致的时候,应当以非格式合同为准。格式合同条款又称为格式条款或者标准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 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2)合同的形式
合同形式,是指当事人合同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我国《合同法》第10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该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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