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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公务员考试残疾歧视第一案开庭
2012-06-07 09:13  法制网 点击: 载入中...

  在今年报考安徽省公务员考试时因视力不合格资格审查未通过被拒,以及不服行政复议,安徽盲人宣海向合肥庐阳区法院递交诉状,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将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告上法庭,6月6日下午,两个案件同时在安徽合肥庐阳区法院开庭合并审理。该案被称为全国公务员招考残疾歧视第一案。

  事件回放:参加国考因缺乏相应无障碍保障而弃考

  2011年6月,安徽财经大学毕业的宣海得知安徽舒城县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看到符合招考条件后,他报考了人才服务中心的工作岗位。因为考试没有提供电子试卷等足够的便利扶助措施,宣海没能够参加此次招聘考试。

  同样的事情发生在2011年11月,宣海报考了2012年的国家公务员考试。有了上次的教训,宣海在考试之前,特意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反映自己的情况,询问考试时是否提供便利。但让他哭笑不得的是,到了考试当天,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工作人员只为他提供了几只放大镜。

  “当时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答复我称,残疾人只要符合公务员报考条件和通过资格审查,就可以参加考试。”宣海说,但我通过资格审查了却不能顺利参加考试。

  无奈之下,宣海只好中途退场,放弃考试。

  提起行政复议被驳回,答复称盲人不符合公务员招录条件

  2011年12月27日,宣海委托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郑继能律师向安徽省人民法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未依法提供考试服务违法。

  2012年3月27日,宣海接到回复。回复称,《公务员法》第11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2011年10月,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联合制发的《中央及其直属机构2012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中也要求报考人员需要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关于招考人员的视力条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规定,双眼矫正视力不得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并称综合《公务员法》、《中央及其直属机构2012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规定,申请人作为盲人,不符合公务员招录条件。

  对这个回复,宣海表示不能接受:盲人难道就不配做公务员吗?

  尽管有前几次失败的经历,但宣海仍然希望自己能够有机会做一名公务员。2012年3月10日,宣海再次报考安徽省2012年公务员招考,但这次资格审查环节他没有通过。

  “虽然今年也是网上报名,但与以往不同的是,此次资格审查中多了一项视力的填写。我不知道是不是因为我的原因。我如实的写上自己的视力状况后被以视力不合格为由没有通过。”宣海说,他报考在网络报名的环节就给卡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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