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龙岗区坪地街道办统战部副主任莫某去年11月30日晚被交警查获醉驾,经取保候审后一直正常上班。龙岗区法院最近判定莫某醉驾情节显著轻微,免除刑责。(《南方都市报》6月14日)
深圳交警部门在开展“猎虎行动”等酒驾整治活动期间,多次公开发出对被查酒驾醉驾司机一视同仁、依法公正处理的声音。但按照莫某自己的说法,去年11月30日晚,在被检查出醉驾后,他就径自回家,次日照常上班。很显然,交警部门并未按照《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莫某给予“约束至酒醒”的处理,也没有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这就造成了一个滑稽的事实:醉驾记录保持者莫某至今还在驾乘坪地街道办配发的公车上下班。
为什么被查获的醉驾司机当中的公务员,可以得到如上“优待”呢?如果因为这样的“优待”,让有过醉驾记录的公务员,有了第二次、第三次乃至更多次的醉驾,交警部门查获后是继续“优待”,还是加重处罚?被“优待”的醉驾公务员,若造成了人员伤亡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深圳市、龙岗区交警部门,请不吝指教这些提问。
龙岗区法院的判决结果是否过轻另当别论,但判决已经认定了莫某醉驾这样一个事实,只是因情节轻微,免于追究刑事责任,而不是莫某自己所称的“犯罪未遂”。按照广东省公安厅交管局负责人去年就《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解读,以及公务员管理的相关规定,被追究刑责的醉驾公务员会被开除公职。那么,像莫某这样醉驾事实成立、免予刑责追究的公务员,也理应给予辞退、开除之外最重的党纪政纪处分。
然而,我们目前所看到的是,从莫某被查醉驾起,一直到判决下达,坪地街道办并未免去其现职、收回公车,没有其他任何动作,这难道不是对公车醉驾行为的一种变相纵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