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体检与考察
(一)体检。除方案中有特殊规定外,体检由招聘单位参照《公务员录用通用体检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和《关于对<关于明确公务员录用体检中肝脏生化标准的请示>答复的函》(国公考录函[2010]13号)等相关规定具体组织实施,在自治区公开招聘办公室指定的医院进行。应聘人员体检不合格或因未参加体检被取消资格的,按照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等额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
(二)考察。考察工作由招聘单位成立考察组具体负责。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根据招聘岗位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考察,全面了解被考察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自律意识、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工作经历、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等情况,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具体时间、方式和内容由招聘单位确定。对考察不合格的,按照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等额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
八、确定拟聘人员及公示
(一)根据考试、体检和考察结果,由招聘单位负责人集体研究确定拟聘人员,经主管部门审定后,报自治区公开招聘办公室备案。
(二)在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网站上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同时公布自治区公开招聘办公室、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公示期间接受社会监督举报,期限为7天。
(三)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办理聘用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或难以否定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四)公示后出现空缺名额的,报自治区公开招聘办公室同意后,由招聘单位从进入专业测试的应聘人员中按照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等额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
九、聘用
(一)经公示后确定聘用的应聘人员,由招聘单位根据有关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分别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理聘用审批手续。
(二)2012年应届毕业不能按时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在本次招聘办理聘用手续前被新录用为公务员或通过公开招聘被新聘用到事业单位的;办理聘用手续前考上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并已到录取院校报到注册的应聘人员,取消其聘用资格。
(三)受聘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聘用制管理和社会保险制度,招聘单位要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在自治区人事人才交流中心办理合同鉴证。之后,按管理权限分别到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理进人计划卡,再办理列编、工资、社保等相关手续。
(四)受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按规定不实行试用期的受聘人员,可直接正式聘用。
(五)对已与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尚在合同期内的拟聘人员,如原所在单位不同意与其解除合同,一律取消聘用资格。
十、纪律和监督
(一)公开招聘工作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根据规定需要回避的人员必须回避。
(二)本次公开招聘邀请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全程监督。招聘单位组织的专业测试,应当接受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三)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取消考试、聘用资格;对违反规定的已受聘人员,一经查实,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四)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