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福建厦门市、区属事业单位秋季招聘公告(6)
(六)大专及以下学历报考人员须具有厦门户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七)用人单位对拟聘人员的岗位聘任须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原则、根据本单位岗位设置及拟聘人员的具体情况进行。如用人单位的拟聘岗位数量不足或拟聘人员不具备相应岗位聘任资格条件的,可实行高职低聘等。
聘用人员的工龄、待遇等计算由市公务员局查阅个人人事档案后,依据相关规定认定。
(八)岗位资格条件要求具有XX条件“以上”的,含XX条件。如: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指具有2年以上(含2年)工作经历。
(九)年龄、工作经历(经验)、户籍、资格证书等相关资历要求计算到报名截止日(2014年10月19日)。年限按足年足月足日累计。如:最高年龄要求30岁是指1984年10月19日(含)之后出生的人员。
已通过考试但未取得有关资格证书的,须在面试前资格复核时,提供由证书主管部门出具的成绩单及是否通过考试的结论等。
(十)岗位资格条件要求的“工作经历”是指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各类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及农村工作的经历。自谋职业、个体经营的人员,也视为具有工作经历。岗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专业工作经验”,应聘人员须提供养老保险缴费凭证或工资发放表等有效凭证,以及聘用(劳动)合同或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本专业工作的岗位证明等。岗位资格条件要求的工作经验年限可以合并计算。全日制普通教育毕业生参加经厦门市公务员局核定的职业见习,若从事的工作与招聘岗位要求的专业工作经验相关,其毕业后的职业见习年限可视同相关工作经验年限。
全日制普通教育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工作经历(验)。
(十一)岗位资格条件要求为“中共党员”的,含中共预备党员。
(十二)岗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指经社会化考试(评审)等方式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含通过非公有制企业职称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有效性由厦门市职改办最终认定。
(十三)未就业毕业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院校大中专学生毕业后尚未到政府人事、教育部门办理就业审批及报到手续的人员。
(十四)厦门生源毕业生是指入学前(指考入取得第一个全日制普通教育学历的院校前,下同)户籍和学籍在厦门市的全日制普通教育毕业生。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全日制普通教育毕业生可参照厦门生源:①入学前户籍在厦门市但学籍不在厦门市的普通教育全日制毕业生;(入学前户籍和学籍虽不在厦门市,但本次公开招聘报名截止日前父母或配偶有一方户籍在厦门市的普通教育全日制2014届毕业生;③根据厦府办[2011]229号文规定来我市就读普通高中且将户籍迁入我市的外来学生,普通高中毕业后从我市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全日制普通教育毕业生。
(十五)厦门生源未就业毕业生不受岗位资格条件要求的户籍限制。
(十六)厦门户籍不含在厦的各类学校学生集体户口。
(十七)招聘的人员应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期限内,试用期根据相关规定执行,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十八)聘用人员养老保险执行厦府[2004]178号文件规定。
(十九)已就业的报考人员须按规定时间,于进入考核前提供原工作单位同意配合招聘单位考察或同意工作调动或同意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材料,否则视为自动放弃聘用资格。
(二十)严格落实回避政策。凡与用人单位领导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人事、财务、监察岗位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从事招聘工作的人员与应聘人员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必须实行公务回避。
(二十一)本次公开招聘工作由纪检监察部门实施监督。
(二十二)报考人员所留的联系方式应准确无误、保持畅通。
(二十三)有关考务信息将通过厦门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报名平台(http://syzp.xmrs.gov.cn)予以发布,请报考者及时留意,不再另行通知。本次招聘咨询电话:
厦门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0592-5289617;
厦门市公路养护绿化设施维护中心 0592-8266597;
厦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0592-2699768;
厦门市音乐学校 0592-5572786;
厦门实验中学 0592-7208267;
厦门市卫生人才服务中心 0592-2072937;
厦门市思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 0592-2682358;
厦门市公安文职人员服务中心 0592-2262584;
厦门市公务员局事业改革处 0592-5052353。
(二十四)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本考试简章相关解释、规定仅适用于本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相关规定及未尽事宜由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会同市人事部门解释。情况确实特殊的,包括个别岗位是否取消招考问题,由招聘单位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报市人事部门召集相关部门研究或请示上级后作出决定。
厦门市公务员局
2014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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