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事业单位招聘公告(20名)
根据《关于做好2016年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6〕21号)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经区政府研究决定,为我区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2016年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事业单位招聘公告
一、招聘单位及名额
事业单位共招聘工作人员20名,详见公开招聘岗位一览表。
二、招聘条件及方式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三)报考人员的学历、专业等条件符合招聘岗位的要求。
(四)年龄符合岗位的要求(30周岁及以下为1986年2月15日及以后出生)。
(五)身体健康。
(六)本区事业单位的现有正式在编工作人员不在本次招聘范围。
(七)招聘人员一经聘用,需签定5年以上服务期的聘用合同,服务期内不允许调出我区。
(八)服务基层项目专门岗位条件:参加太原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含晋西北计划)到2016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人员,以及“参加选聘大学生村官工作”到2016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含到2016年服务满两年,考核合格),现仍在职的人员。退役的全日制大学生士兵,可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对待,报考服务基层项目专门职位。
(九)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报名:
1、曾因犯罪受过各类刑事处罚人员,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人员。
2、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招聘到事业单位工作不满1年的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学生不得报考(其中,在读的全日制专升本学生、研究生不得以原取得的学历、学位证报考)。
3、报考人员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岗位。
4、报考者在报名后、聘用之前已成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试用期内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不予聘用。
以上现役、试用期等有关资格条件中,除再专门规定外均以2017年1月1日截止日期。
三、聘用人员性质、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聘用人员统一执行国家规定的全额事业单位工资福利政策。试用期包括在聘用期限内,试用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当聘用人员因解聘辞聘解除与聘用单位的聘用合同关系后,将不再享受该岗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