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招聘198名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公告(3)
十、体检
体检时间:2017年9月25日。
参加体检人员根据总成绩,按报考岗位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由自治区公安厅统一组织到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人民警察招录有关规定执行,其中视力适用“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
考生对体检结果有疑问要求复查的,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另选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医院进行复查一次。复查结果为最终结果。体检不合格者不能聘用。体检费用由考生自行承担。
因体检不合格或自行放弃等原因出现的空缺岗位,根据总成绩依次递补。
十一、考察
考察时间:2017年10月中旬结束。
(一)自治区公安厅将根据政审相关规定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全面考察。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应聘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现实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及家庭社会关系等方面的情况。
(二)因考察不合格或自行放弃等原因出现的空缺岗位,根据总成绩依次递补。
十二、公示
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面试、体检、考察全部合格人员的拟录用人员,在自治区人社厅网站、公安厅主页上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
十三、调剂
岗位空缺的,调剂补录须从入围面试、成绩合格且符合调剂岗位条件的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依次递补,并对调剂补录人员进行体检、考察、公示。
十四、聘用
依据人事管理权限及相关法律法规,拟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同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最低服务期协议。试用期1年,期满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办理聘用手续。未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签订聘用合同人员取消聘用资格。
十五、组织实施
此次招聘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公安厅组织实施。
十六、监督
自治区纪委驻公安厅纪检组全程监督本次招聘工作。监督电话:0991-5586027。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安厅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社会各界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秉公办理,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平、公正。
十七、其他要求
(一)参加招聘工作的考官或工作人员,与考生之间有亲属关系以有其他可能影响考试利害关系的,实行公务回避。
(二)对违反规定的考官、工作人员以及报考人员按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违反规定及弄虚作假的报考人员,取消其考试资格;已被聘用的,取消其聘用资格。
(四)报考人员在报考过程中,应及时登录相关网站了解招聘工作进程、查询有关事项的公告,若因个人原因造成的后果自负。
(五)本《简章》确定的时间、地点等,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发生变化的,均以报考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方网站、公安厅官方网站公告为准。
附件:
1、报考说明
2、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
2017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