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重庆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属地化医学类专科生考核招聘简章(129人)(3)
五、考试考核
1. 具体组织实施。
有关区县人力社保局会同卫生计生委研究制定考核招聘工作方案,事前报市人力社保局审核备案后公开发布并组织实施。考试考核时间应确定在非工作日。
通过资格审查人数与拟招聘岗位人数的比例应达到2∶1。各区县可根据工作实际和报名人数多少,研究决定是否组织笔试。考核比例达不到2∶1的紧缺岗位,由区县人力社保局报市人力社保局核准是否放宽开考比例。
考核招聘应着眼岗位所需业务能力及综合素养,采取面试、专业知识测试、专业技能操作等方式进行。
考核成绩实行百分制,量化计分。
如有笔试环节,考生总成绩=笔试成绩×60%+考核成绩×40%。如未设置笔试环节,考生总成绩=考核成绩。
对招聘岗位人数与实际参加考试考核人数未形成有效竞争的,考生考试考核成绩须至少达到70分;形成有效竞争的岗位,考生折合总成绩须至少达到60分,方能进入体检、考察等后续环节。区县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不低于上述标准的最低分数线标准,并在招聘具体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
考试考核的地点、方式等招聘有关事项,暂不便在附件明确的,须提前5个工作日在区县人力社保公众信息网、政府门户网等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并积极通过其他渠道和方式通知考生参考。
2. 简化程序的情形。
对取得本科以上学历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面谈等灵活简便的方式予以考核招聘。同一岗位形成竞争的,依次按照考核成绩、职称、执业资格、学历高者优先聘用。面谈考核成绩应在70分以上,应聘者可直接确定为进入体检环节人选。
六、体检和考察
体检工作由各区县按规定组织实施,并在考核完成后及早开展。体检人选按照拟招聘岗位人数,根据报考该岗位考生考试考核成绩(小数点后保留2位有效数字)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当考试考核总成绩相同时,依次按岗位所需的职称、执业资格、学历高者优先;若仍相同则加试,以加试成绩高者优先)。
体检标准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规定,并结合本行业或岗位实际要求执行,并按规定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体检表》。
体检参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公务员录用指定体检机构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149号)等相关规定,在指定体检机构进行。除按相关规定应在当场或当天复检并确认体检结果的项目外,招聘单位或受检人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论以复检结论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