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宁夏公开招聘320名事业编制警务工作人员公告(3)
九、体检
(一)体检由自治区公安厅统一组织。
(二)体检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
(三)受检人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经申请同意后,可以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四)应聘者要认真完成全部体检项目,如在规定时间不按要求完成体检项目的,视同自动放弃体检资格。
(五)体检费用由应聘者承担。申请复检的应聘者,应另外承担复检相关费用。
十、考察
(一)考察工作由各市公安局会同同级人社部门负责。
(二)考察工作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重点考察应聘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考察中还要对应聘者的报考资格进行复审。
(三)考察中发现因个人品德差、有不良政治或诚信记录(涉金融、统计、房地产、保险等领域严重失信人员;失信被执行人等)、弄虚作假等行为且被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的(在公告发布之日前解除处分或超过处分期的除外);不具备报考资格条件的;曾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以及其他不宜进入事业单位工作的情形的,经研究确定后,可取消招聘资格。
十一、公示及聘用
(一)根据考试、考察、体检结果,确定拟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在自治区公安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对反映的问题经查实影响聘用的,取消招聘资格。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被聘用人员无正当理由逾期(自接到聘用通知20日内)不报到的,取消招聘资格。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各市公安局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招聘手续。拟聘人员信息上传至宁夏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平台。
(二)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确立人事关系,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十二、相关要求
(一)凡涉及本次招聘工作的重大事项或本公告未尽事宜,由全区事业编制警务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招聘条件、方式、时间等若有变动和调整,以报名网站公开发布的招聘补充公告为准。
(二)对应聘者在公开招聘过程中伪造证件等资料骗取招聘资格、考试结束前传播试题、扰乱考场、冒名顶替、隐瞒病史、妨碍考察等行为的,将依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聘者报名时所留电话应保持畅通,因电话不畅通导致招聘单位无法通知相关事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三)本次招聘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假借宁夏事业单位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应聘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宁夏人事考试中心网(http://www.nxpta.gov.cn)是本公告发布的官方网站,请考生注意识别,因访问其他网站(微博、微信等)影响报名和考试的,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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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018年全区公开招聘事业编制警务工作人员岗位计划一览表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公安厅
2018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