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浙江慈溪市招聘紧缺类卫技人员公告(170人)(5)
三、其他事项
(一)所属医疗机构聘用后流动到民营医疗机构的人员,按省人力社保厅、教育厅、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公办与民办学校、医疗机构之间人才合理有序流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155号)精神管理,人员流动后与民营医疗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二)全日制普通高校2019年应届毕业生凭毕业证书(研究生同时凭学位证书)办理录用手续,不能在2019年9月30日前提供报考岗位规定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材料的,国(境)外留学回国(境)人员不能在2019年9月30日前提供学历学位认证书, 或毕业证书上的学历、专业与报考岗位要求的学历、专业不相符的,不予聘用。
(三)人员聘用后按规定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未在规定时间签订聘用合同的,取消聘用资格。聘用合同首签6年,其中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满后,经考察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解除聘用合同。
(四)根据省编委办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办高校、公立医院报备员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编办发〔2018〕33号文件规定,明确市第三人民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中医医院、市第七人民医院、市皮肤病医院、市龙山医院招录人员的岗位身份为报备员额。
(五)按照县域医共体建设进展,在招聘过程中部分招聘单位可能更名,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会及时发布更名情况,更名前后拟聘用单位与拟聘用人员的关系自然延续。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及其下属部门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针对本次考试的辅导培训班。社会上出现的任何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等,均与我市卫生计生部门无关。
本次招聘在市纪委、市人力社保局监督指导下进行。
本公告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政策咨询电话:63838599。政策咨询请在工作日内联系。
附件:
2019浙江慈溪市招聘紧缺类卫技人员紧缺不宜聘用对象认定办法
慈溪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