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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常识判断】半月谈第二十期

2019-12-10 17:06  |  华图在线  |  责编:许岩 点击收藏

  专题二 首届“中荷电子商务合作论坛”

  一、热点链接

  2019年10月16日电,首届“中荷电子商务合作论坛”16日在荷兰鹿特丹举行。本届论坛由中国驻荷兰大使馆和鹿特丹市政府共同主办。来自荷兰外交部、荷兰经济事务和气候部、鹿特丹市政府的代表以及华为荣耀、苏宁易购、唯品会、壳牌等知名企业代表近百人与会。

  二、电子商务法

  (一)电子商务法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是政府调整、企业和个人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通过信息网络所产生的,因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各种商事交易关系,以及与这种商事交易关系密切相关的社会关系、政府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电子商务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电商经营者义务

  第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第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依照前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

  第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非经营用户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节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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