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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常识判断】半月谈第二十期

2019-12-10 17:06  |  华图在线  |  责编:许岩 点击收藏

  专题四 《密码法》表决通过

  一、热点链接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10月26日下午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新法旨在规范密码应用和管理,促进密码事业发展,保障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共计五章四十四条,是我国密码领域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将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重点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密码应用和管理,促进密码发展,保障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密码,是指使用特定变换对信息等进行加密保护或者安全认证的产品、技术和服务。

  第三条 密码工作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创新发展、服务大局,依法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密码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密码工作。

  国家机关和涉及密码的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机关、本单位或者本系统的密码工作。

  第六条 国家对密码实行分类管理。密码分为核心密码、普通密码和商用密码。

  第七条 核心密码、普通密码用于保护国家秘密信息,核心密码保护信息的最高密级为绝密级,普通密码保护信息的最高密级为机密级。

  核心密码、普通密码属于国家秘密。密码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对核心密码、普通密码的科研、生产、检测、装备、使用和销毁等实行严格统一管理。

  第八条商用密码用于保护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依法使用商用密码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密码科学技术研究、交流,依法保护密码知识产权,促进密码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

  国家加强密码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对在密码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密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第二章 核心密码、普通密码

  第十四条 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的国家秘密信息,以及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信息系统,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核心密码、普通密码进行加密保护、安全认证。

  第十五条 从事核心密码、普通密码科研、生产、服务、检测、装备、使用和销毁等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密码工作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核心密码、普通密码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和保密责任制,确保核心密码、普通密码的安全。

  第十七条 密码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核心密码、普通密码的安全监测预警、安全风险评估、信息通报、重大事项会商和应急处置等协作机制,确保核心密码、普通密码安全管理的协同联动和有序高效。

  密码工作机构发现核心密码、普通密码泄密或者影响核心密码、普通密码安全的重大问题、风险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并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密码管理部门报告,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密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调查、处置,并指导有关密码工作机构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八条 国家加强密码工作机构建设,保障其履行工作职责。

  国家建立适应核心密码、普通密码工作需要的人员录用、选调、保密、考核、培训、待遇、奖惩、交流、退出等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密码管理部门因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请公安、交通运输、海关等部门对核心密码、普通密码有关物品和人员提供免检等便利,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条 密码管理部门和密码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严格的监督和安全审查制度,对其工作人员遵守法律和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开展安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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