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下半年重庆江津教育事业单位招聘公告(70人)
为加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建设,规范进人行为,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等规定,经市人力社保局备案,现赴高校公开招聘教育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招聘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方针,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招聘单位及人数
本次赴高校招聘教育事业单位工作人员70名,具体岗位条件详见《江津区2020年赴高校招聘教育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一览表》(附件1)。
三、招聘范围和对象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符合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6.具备国家规定的该岗位所需的必要条件;
7.符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
(二)招聘对象
限2019届、2020届和2021届高校毕业生报考。
(三)以下人员不纳入本次招聘范围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尚未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尚未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尚未宣告无罪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单位人事纪律等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5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国家有关部委联合签署备忘录明确的失信情形人员。
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高校毕业生;江津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市内未满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公告中或双方签定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中约定的最低服务期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尚未建立人事关系但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已按程序完成体检或考察的拟聘用人员;我市公费培养、定向到乡镇教育(医疗卫生)机构就业,未满服务期限或本简章发布之日前未按规定程序解除培养及就业协议的师范生。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四)年龄计算
本次赴高校招聘各岗位所要求的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2日,如“35周岁以下”,指未满36周岁,在1984年12月3日及以后出生,依次类推。
(五)毕业(学位)证书及专业
报考人员应凭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境内高校毕业的报考人员,须在报考资格审查时提交学历(学位)证书,2021届应届高校毕业生,须在2021年7月31日前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如未在规定时间内取得,取消聘用资格;国(境)外高校毕业的,须在报考资格审查时出具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
参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普通高校专业目录和《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2015年下半年修订)》(附件4)(以下简称《专业参考目录》)进行专业资格审核。因不同学历层次致使同一专业称谓不一致的,视为符合专业要求。
专业资格审查以毕业证书(不含辅修专业或辅修学位相关证书)载明的专业名称为准。应聘人员报名时应诚信、准确、规范填报毕业专业。
专业名称与《专业参考目录》中专业称谓相似但不完全一致,经负责资格条件审查的单位审核认定,可视为符合专业要求。
(六)特别说明
本简章所要求的条件中,所指“以上”“以下”“以前”“以后”均包含本级(数),如35周岁以下,均含35周岁。本简章所指奖学金均不含国家励志奖学金。
本简章所涉及的时间节点,除明确约定外,均以本简章发布之日计算。
本简章要求的各类资格条件,以证书原件或发证机关提供的佐证材料为准,除明确规定外,须在资格审查时提供。2019、2020、2021届高校毕业生,符合国家“先上岗、再考证”有关规定,未取得相关职业(执业)资格条件的,可以报考应聘相应岗位,在取得相应职业(执业)资格之前主要从事辅助性工作;在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时,按规定约定1年试用期,在试用期内未取得相应职业(执业)资格的,依法解除聘用合同。
根据疫情防控需要,本次赴高校招聘各环节时间、地点等安排相应调整的,将通过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www.jiangjin.gov.cn/index.html)及时公告,请报考人员关注。
四、报名、资格审查
本次赴高校招聘共设置陕西师范大学、西南大学2个站点,依次组织开展招聘。已招聘到的岗位在后续站点不再招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