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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未死不算工伤”折射过劳保护缺位
2012-05-20 16:58  法制日报 点击: 载入中...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城管局环卫工人张志娟从事环卫工作20年,获得无数荣誉。今年2月份,“光环满身”的张志娟在清扫大街时,突发脑溢血,经抢救已脱离生命危险。目前,张志娟不但生活不能自理,就连治病的钱也都没有着落。香坊区城管局第二清洁中心表示,根据规定,人不死不能算工伤或视同工伤(5月16日东北网)。

  “未死不算工伤”,乍一听让人感觉义愤填膺,但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这句看起来很冷酷无情的话,并没有什么问题。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7种直接认定和3种视同工伤的情形。与当事人这种情形最接近的就是视同工伤中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规定,这也就是“未死不算工伤”的直接法律依据。

  事实上,法律之所以把因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内死亡视同工伤,是因为突发疾病和因公受伤之间并没有必然的逻辑关系,只是法律出于人道主义的同情,对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突发疾病于一定时间范围死亡的劳动者给予的一种特别救济。严格限定死亡或在48小时内死亡的原因在于,一旦没有这些相对较高的约束条件,那么在实践中一些人就很容易把自身所患与工作没有关系的疾病,也当成工伤来申请予以救济。

  不过,虽然如此,但劳动者所患疾病,并非在任何情况下只有死亡一种情况才能和工伤产生交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只要劳动者患有职业病,就可以无条件地认定为工伤。这就引申出一个问题,究竟劳动者所患的哪些疾病能够列入职业病的范畴?劳动者在工作岗位上,由于长时间超时劳动,因过劳诱发其他非职业病的疾病并没有发展到死亡的程度,究竟算不算职业病?

  应该说,这不是张志娟一个人的问题,而是在劳动者群体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和张志娟一样,很多劳动者一些看似纯属个人的疾病,都是由于长期的超负荷劳动,使得身体不能得到很好的休息,长期积劳成疾的结果。如果这种情形不能纳入职业病范畴,意味着长期要求劳动者超时劳动的用人单位不用为自己的违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这种“劳动者过劳用人单位无责”的现实,只会进一步加剧用人单位在强迫劳动者超时劳动方面的肆无忌惮,谁能说张志娟的突发脑溢血和其长期超时从事重负荷劳动没有任何关系呢?

  更进一步讲,过劳能否列入职业病的范畴,让过劳的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体现的是法律对于劳动者的保护水平,因为它可以倒逼劳动者休息权的落实。不夸张地说,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水平,已经成为关系中国经济未来发展一个相当重要的因素,绝对不能等闲视之。当然,从法律制度的层面对过劳现象进行遏制,从而充分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需要修改完善法律,而这注定需要一个比较长的过程,当务之急是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

  要实现这一点,既需要不断提高劳动者的维权意识,更需要发挥包括工会、劳动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在内的相关部门或机构的作用,让他们在按照法律保障劳动者休息权、“不过劳”等方面积极主动地作为,用监督制约的力量不断提高用人单位违规要求劳动者超时劳动的成本,从而尽可能地降低劳动者“过劳”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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