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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卷三试题及答案解析(2)

A+ A- 2015-04-20 11:40  |  华图网校  |  责编:HouXQ 评论 点击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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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甲电器销售公司的安装工人李某在为消费者黄某安装空调的过程中,不慎从高处掉落安装工具,将路人王某砸成重伤。李某是乙公司的劳务派遣人员,此前曾多次发生类似小事故,甲公司曾要求乙公司另派他人,但乙公司未予换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对王某的赔偿责任应由李某承担,黄某承担补充责任

  B.对王某的赔偿责任应由甲公司承担,乙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C.甲公司与乙公司应对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对王某的赔偿责任承担应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答案】B

  【考点】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与责任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题中,李某作为派遣员工工作期间造成他人损害,应当由用工单位甲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同时,甲公司曾因类似小事故要求乙公司另派他人,但乙公司未予更换,即派遣单位也有过错,乙公司应当承担补充责任。另外,对王某的赔偿责任承担应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非过错责任原则。

  22.欣欣美容医院在为青年女演员欢欢实施隆鼻手术过程中,因未严格消毒导致欢欢面部感染,经治愈后面部仍留下较大疤痕。欢欢因此诉诸法院,要求欣欣医院赔偿医疗费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该案受理后不久,欢欢因心脏病急性发作猝死。网络名人洋洋在其博客上杜撰欢欢吸毒过量致死。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

  A.欣欣医院构成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

  B.欢欢的继承人可继承欣欣医院对欢欢支付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C.洋洋的行为侵犯了欢欢的名誉权

  D.欢欢的母亲可以欢欢的名义对洋洋提起侵权之诉

  【答案】D

  【考点】侵权与违约的竞合、精神损害赔偿、名誉权

  【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本题中,欢欢与欣欣美容院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合同内容是实施隆鼻手术。美容院在实施隆鼻手术过程中因自身过错导致欢欢面部感染并留下疤痕,侵犯了欢欢的人身权,同时也构成之前美容合同的违约。因此,欣欣医院的行为既构成违约,也构成侵权。

  选项B说法正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本题中,欢欢已因美容院侵权诉诸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后死亡,符合精神损害赔偿金可以继承的条件。因此,欢欢的继承人可以继承美容院对欢欢支付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选项C说法正确,选项D说法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规定,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其近亲属因此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本题中,洋洋杜撰欢欢吸毒过量致死导致欢欢名誉权受损,其近亲属因此遭受精神痛苦的,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对此提起侵权之诉。

  23.甲(男)、乙(女)结婚后,甲承诺,在子女出生后,将其婚前所有的一间门面房,变更登记为夫妻共同财产。后女儿丙出生,但甲不愿兑现承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离婚,女儿丙随乙一起生活。后甲又与丁(女)结婚。未成年的丙因生重病住院急需医疗费20万元,甲与丁签订借款协议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取该20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

  A.甲与乙离婚时,乙无权请求将门面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B.甲与丁的协议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共同财产

  C.如甲、丁离婚,有关医疗费按借款协议约定处理

  D.如丁不同意甲支付医疗费,甲无权要求分割共有财产

  【答案】D

  【考点】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婚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分割

  【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本题中,甲、乙在婚姻存续期间未按照约定将门面房的产权变更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仍属于甲的婚前个人财产。因此,在离婚时乙无权请求将门面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选项B、C说法正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据此可知,甲与丁的协议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共同财产,如甲、丁离婚,有关医疗费按借款协议约定处理。

  选项D说法错误。《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据此可知,若丁不同意甲支付医疗费,甲可以要求分割共有财产。

  24.甲有乙、丙和丁三个女儿。甲于2013年1月1日亲笔书写一份遗嘱,写明其全部遗产由乙继承,并签名和注明年月日。同年3月2日,甲又请张律师代书一份遗嘱,写明其全部遗产由丙继承。同年5月3日,甲因病被丁送至医院急救,甲又立口头遗嘱一份,内容是其全部遗产由丁继承,在场的赵医生和李护士见证。甲病好转后出院休养,未立新遗嘱。如甲死亡,下列哪一选项是甲遗产的继承权人?( )

  A.乙

  B.丙

  C.丁

  D.乙、丙、丁

  【答案】A

  【考点】遗嘱的效力

  【解析】《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据此可知,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而在本题中,甲只请了张律师一人代书,没有其他见证人。因此,该代书遗嘱无效。另外,该条第五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本题中,甲在危急情况解除后,未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因此,之前的口头遗嘱无效。所以,最后有效的遗嘱只有甲在2013年1月1日订立的自书遗嘱,即全部遗产由乙继承。

  25.玮平公司是一家从事家具贸易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在北京,股东为张某、刘某、姜某、方某四人。公司成立两年后,拟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以开拓市场。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在北京市设立分公司,不必申领分公司营业执照

  B.在北京市以外设立分公司,须经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且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C.在北京市以外设立分公司,其负责人只能由张某、刘某、姜某、方某中的一人担任

  D.在北京市以外设立子公司,即使是全资子公司,亦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D

  【考点】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

  【解析】选项A、B错误。《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据此可知,设立分公司应当申领营业执照。并且,分公司因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因此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选项C错误。对于分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并未作出限制性的规定,应由该公司自行决定。

  选项D正确。《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6.甲与乙为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甲为董事长。2014年4月,一次出差途中遭遇车祸,甲与乙同时遇难。关于甲、乙股东资格的继承,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

  A.在公司章程未特别规定时,甲、乙的继承人均可主张股东资格继承

  B.在公司章程未特别规定时,甲的继承人可以主张继承股东资格与董事长职位

  C.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甲、乙的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条件

  D.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甲、乙的继承人不得继承股东资格

  【答案】B

  【考点】股东资格的继承

  【解析】选项A、C、D说法正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可知,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资格的继承条件作出规定,也可以直接规定禁止继承股东资格。在公司章程未作特别规定时,原股东的继承人可以主张股东资格的继承。

  选项B说法错误。《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据此可知,董事长等高管身份不属于继承范围。

  27.严某为鑫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关于公司对严某签发出资证明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在严某认缴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出资后,公司即须签发出资证明书

  B.若严某遗失出资证明书,其股东资格并不因此丧失

  C.出资证明书须载明严某以及其他股东的姓名、各自所缴纳的出资额

  D.出资证明书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有价证券

  【答案】B

  【考点】出资证明书的签发

  【解析】选项A错误。《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据此可知,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的时间是"公司成立后",而非股东认缴出资后就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

  选项B正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因此,若严某遗失出资证明书,其股东资格并不因此丧失。

  选项C错误。《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据此可知,严某的出资证明书须载明严某的姓名及严某所缴纳的出资额,无须载明其他股东的姓名及其出资额。

  选项D错误。有价证券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具有流通性,而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证明书不具有流通性,其只表征公司股东的权利。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证明书在法律上不属于有价证券。

  28.某经营高档餐饮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4年。最近四年来,因受市场影响,公司业绩逐年下滑,各董事间又长期不和,公司经营管理几近瘫痪。股东张某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可同时提起清算公司的诉讼

  B.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C.可将其他股东列为共同被告

  D.如法院就解散公司诉讼作出判决,仅对公司具有法律拘束力

  【答案】B

  【考点】公司的解散

  【解析】选项A错误。《公司法解释(二)》第二条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选项B正确。《公司法解释(二)》第三条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

  选项C错误。《公司法解释(二)》第四条第一、二款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选项D错误。《公司法解释(二)》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关于解散公司诉讼作出的判决,对公司全体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

  29.2014年5月,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的下列哪一行为不属于抽逃出资行为?( )

  A.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去

  B.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去

  C.利用关联交易将其出资转出去

  D.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答案】A

  【考点】股东的义务--不得抽逃出资

  【解析】《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30.2010年5月,贾某以一套房屋作为投资,与几位朋友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从事软件开发。2014年6月,贾某举家移民海外,故打算自合伙企业中退出。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在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时,贾某向其他合伙人发出退伙通知后,即发生退伙效力

  B.因贾某的退伙,合伙企业须进行清算

  C.退伙后贾某可向合伙企业要求返还该房屋

  D.贾某对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仍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答案】D

  【考点】退伙

  【解析】选项A错误。《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选项B错误。《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据此可知,清算以解散为前提,而贾某的退伙不会导致该合伙企业的解散,因此无须清算。

  选项C错误。《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选项D正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1.2014年6月经法院受理,甲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现查明,甲公司所占有的一台精密仪器,实为乙公司委托甲公司承运而交付给甲公司的。关于乙公司的取回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

  A.取回权的行使,应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之前

  B.乙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取回权,则其取回权即归于消灭

  C.管理人否认乙公司的取回权时,乙公司可以诉讼方式主张其权利

  D.乙公司未支付相关运输、保管等费用时,保管人可拒绝其取回该仪器

  【答案】B

  【考点】取回权

  【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选项B说法错误。《破产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权利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行使取回权,应当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者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向管理人提出。权利人在上述期限后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的,应当承担延迟行使取回权增加的相关费用。据此可知,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取回权并不会导致取回权的消灭。

  选项C说法正确。《破产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管理人不予认可,权利人以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取回权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选项D说法正确。《破产法解释(二)》第二十八条规定,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时未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关的加工费、保管费、托运费、委托费、代销费等费用,管理人拒绝其取回相关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2.依票据法原理,票据具有无因性、设权性、流通性、文义性、要式性等特征。关于票据特征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没有票据,就没有票据权利

  B.任何类型的票据都必须能够进行转让

  C.票据的效力不受票据赖以发生的原因行为的影响

  D.票据行为的方式若存在瑕疵,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答案】D

  【考点】票据的特征

  【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权利的产生必须首先做成证券。在票据做成之前,票据权利是不存在的。因此,没有票据,就没有票据权利。

  选项B说法正确。票据具有流通性,流通是票据的一个基本功能。票据上的权利,经背书或单纯交付即可让与他人,无须依民法有关债权让与的有关规定。一般来说,无记名票据,可依单纯交付而转让;记名票据,须经背书交付才能转让。

  选项C说法正确。票据具有无因性。票据上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有效票据为必要。至于票据赖以发生的原因则在所不问。即使原因关系无效或有瑕疵,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选项D说法错误。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法律法规严格地规定了票据的制作格式和记载事项。不按票据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进行票据事项的记载,就会影响票据的效力甚至会导致票据的无效。此外,在票据上所为的一切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追索等,也必须严格按照票据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否则无效。

  33.依据我国《海商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关于船舶所有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船舶买卖时,船舶所有权自船舶交付给买受人时移转

  B.船舶建造完成后,须办理船舶所有权的登记才能确定其所有权的归属

  C.船舶不能成为共同共有的客体

  D.船舶所有权不能由自然人继承

  【答案】A

  【考点】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与继承

  【解析】选项A正确。《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据此可知,船舶是动产,买卖船舶时,所有权自船舶交付给买受人时转移。

  选项B错误。《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海商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据此可知,船舶建造完成后权利人即取得所有权,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选项C错误。《海商法》第十条规定,船舶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据此可知,船舶可以成为共同共有的客体。

  选项D错误。船舶所有权可以由自然人继承,《海商法》与《物权法》均未作出禁止性规定。

  34.甲公司代理人谢某代投保人何某签字,签订了保险合同,何某也依约交纳了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何某要求甲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谢某代签字,应由谢某承担保险责任

  B.甲公司承保错误,无须承担保险责任

  C.何某已经交纳了保险费,应由甲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D.何某默认谢某代签字有过错,应由何某和甲公司按过错比例承担责任

  【答案】C

  【考点】保险合同的生效

  【解析】《保险法解释(二)》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据此可知,投保人何某已经交纳了保险费,视为其对代签字行为的追认。因此,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的,应由甲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35.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公平正义,因此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下列哪一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最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内涵?( )

  A.检察监督原则

  B.诚实信用原则

  C.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D.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答案】C

  【考点】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解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涵之一。其基本内涵是任何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中的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指的是,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该原则最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内涵。

  36.依法治国要求树立法律权威,依法办事,因此在民事纠纷解决的过程中,各方主体都须遵守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一行为违背了相关法律?( )

  A.法院主动对确有错误的生效调解书启动再审

  B.派出所民警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C.法院为下落不明的被告指定代理人参加调解

  D.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当事人之间的民间纠纷

  【答案】C

  【考点】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

  【解析】选项A中的行为未违背相关法律。《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据此可知,对确有错误的生效调解书,法院有权主动启动再审程序。

  选项B中的行为未违背相关法律。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之一是诉讼外调解,诉讼外调解主要有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和行政调解。派出所民警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属于行政调解。

  选项C中的行为违背相关法律。《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据此可知,法院调解要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而当事人自愿则指无论是法院的调解活动的进行还是调解协议的形成,都要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在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无法确定被告人是否愿意调解,法院擅自为被告人指定代理人进行调解的行为,违背了当事人自愿原则。

  选项D中的行为未违背相关法律。《人民调解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据此可知,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之间的民间纠纷,但一方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的,则不得调解。

  37.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诚信原则的基本精神,下列哪一选项符合诚信原则?( )

  A.当事人以欺骗的方法形成不正当诉讼状态

  B.证人故意提供虚假证言

  C.法院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予采信

  D.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任意进行取舍或否定

  【答案】C

  【考点】诚实信用原则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主要表现在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上,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要求当事人在诉讼中陈述案件事实时应当符合真实案情,不得虚构事实。

  (2)要求当事人在诉讼中不得实施迟延或拖延诉讼行为,或干扰诉讼的进行,应协助法院有效率地进行诉讼,完成审判。

  (3)要求当事人不得以欺骗方法形成不正当的诉讼状态,从而获得不当法益。

  (4)禁止当事人反言。

  (5)要求当事人不得恶意或无根据地行使诉讼权利,防止当事人以此获得不当法益。

  除此以外,诚实信用原则对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法官在诉讼中的行为,也有约束。一方面,它要求其他诉讼参与人也应当本着诚实和善意的心态来实施诉讼行为。例如,证人不得故意提供虚假的证言;鉴定人不得故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鉴定意见;翻译人员不得故意作出与诉讼主体的意思不符的翻译;诉讼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等等。另一方面,法官在行使民事审判权的过程中也应当公正、合理。具体来说:法官在运用自由裁量权认定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时,应当本着诚实、善意的理念,不得滥用司法裁量权;在审查证据、认定事实的过程中,应当实事求是、客观中立,不得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任意加以取舍和否定;应当切实充分地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益,不得进行突袭裁判。

  38.在一起侵权诉讼中,原告申请由其弟袁某(某大学计算机系教授)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对专业技术问题予以说明。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被告以袁某是原告的近亲属为由申请其回避,法院应批准

  B.袁某在庭上的陈述是一种法定证据

  C.被告可对袁某进行询问

  D.袁某出庭的费用,由败诉方当事人承担

  【答案】C

  【考点】专家参与诉讼

  【解析】选项A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等。另外,专家辅助人不属于上述主体的范畴。因此,袁某无须回避,法院不应批准被告的回避申请。

  选项B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据此可知,袁某在法庭上的陈述是对专业技术问题的说明,并非独立的法定证据种类。其目的是为了使该专业问题通俗易懂,从而提高诉讼效率。

  选项C正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据此可知,被告可以对袁某进行询问。

  选项D错误。《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据此可知,袁某出庭的费用,应由原告承担。

  39.关于管辖,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军人与非军人之间的民事诉讼,都应由军事法院管辖,体现了专门管辖的原则

  B.中外合资企业与外国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应由中国法院管辖,体现了维护司法主权的原则

  C.最高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授予部分基层法院专利纠纷案件初审管辖权,体现了平衡法院案件负担的原则

  D.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体现了管辖恒定的原则

  【答案】C

  【考点】专门管辖、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专属管辖

  【解析】选项A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是军人或者军队单位,且合同履行地或者标的物所在地在营区内的合同纠纷,当事人书面约定由军事法院管辖,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和专门管辖规定的,可以由军事法院管辖。据此可知,军人与非军人之间的民事诉讼,并非都应由军事法院管辖。

  选项B错误。维护国家主权原则,指司法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涉外民事诉讼案件行使专属管辖权,充分体现了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在我国境内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我国的企业法人,应当适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体现了民事诉讼法的对人效力而不是维护国家主权原则。

  选项C正确。由于专利纠纷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因而一般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但为了平衡案件负担,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授予一小部分具有专利纠纷审判能力的基层法院以初审管辖权。

  选项D错误。管辖恒定,是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相关因素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体现的是专属管辖的规定,而非管辖恒定原则。

  40.赵洪诉陈海返还借款100元,法院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关于该案的审理,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应在开庭审理时先行调解

  B.应开庭审理,但经过赵洪和陈海的书面同意后,可书面审理

  C.应当庭宣判

  D.应一审终审

  【答案】B

  【考点】简易程序、小额诉讼案件审理程序

  【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二)劳务合同纠纷;(三)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四)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五)合伙协议纠纷;(六)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本题中,该案诉讼标的额较小,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选项B说法错误。在民事诉讼中,无论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还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第一审一律开庭审理,不存在书面审理的情况。

  选项C说法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当庭宣判。

  选项D说法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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