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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卷三试题及答案解析

A+ A- 2015-04-20 11:40  |  华图网校  |  责编:HouXQ 评论 点击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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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答案解析

  试 卷 三

  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薛某驾车撞死一行人,交警大队确定薛某负全责。鉴于找不到死者亲属,交警大队调处后代权利人向薛某预收了6万元赔偿费,商定待找到权利人后再行转交。因一直未找到权利人,薛某诉请交警大队返还6万元。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公平正义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薛某是义务人,但无对应权利人,让薛某承担赔偿义务,违反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B.交警大队未受损失而保有6万元,形成不当得利,应予退还

  C.交警大队代收6万元,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与薛某形成合法有效的行政法律关系,无须退还

  D.如确实未找到权利人,交警大队代收的6万元为无主财产,应收归国库

  【答案】D

  【考点】无主财产的归属

  【解析】选项A错误。薛某驾车撞死一人,按照法律规定其应向死者家属支付相应的赔偿费用。因此,薛某履行义务并非没有对应的权利人,而是没有具体确定的权利主体,不存在违反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问题。

  选项B、C错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七十四条规定,对未知名死者的人身损害赔偿,其身份暂按城镇居民计算,年龄暂按法医鉴定报告的大约年龄段取中间年龄计算。核查出未知名尸体身份后,按照实际身份、年龄重新计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其所得赔偿费交付有关部门保存,其损害赔偿权利人确认后,通知有关部门交付损害赔偿权利人。据此可知,交警大队与薛某之间不存在行政法律关系,交警大队代收6万元赔款的行为不属于不当得利,无需退还。

  选项D正确。侵犯他人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没有具体权利人的情况下,由国家有关机关代为行使权利,将收取的赔偿金上交国库,更有利于对义务主体责任的落实,从而强化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对他人的注意义务,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从民法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来看,在义务主体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应当注重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司法部采用D答案更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2.张某和李某达成收养协议,约定由李某收养张某6岁的孩子小张;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办理了登记手续,张某依约向李某支付了10万元。李某收养小张1年后,因小张殴打他人赔偿了1万元,李某要求解除收养协议并要求张某赔偿该1万元。张某同意解除但要求李某返还10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李某、张某不得解除收养关系

  B.李某应对张某承担违约责任

  C.张某应赔偿李某1万元

  D.李某应返还不当得利

  【答案】D

  【考点】不当得利、收养、违约

  【解析】选项A错误。《收养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据此可知,收养关系可以解除,李某、张某双方通过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选项B错误。《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据此可知,收养关系不受《合同法》调整,当事人违约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选项C错误。《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据此可知,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为小张的监护人,小张因侵权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1万元应由李某承担,张某无需赔偿李某。

  选项D正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在本案中,张某根据收养协议的约定向李某支付了10万元,但该收养协议在一年后就被解除了,李某取得该10万元所依附的合法依据已经不复存在。因此,其应向张某返还不当得利。

  3.甲公司和乙公司在前者印制的标准格式《货运代理合同》上盖章。《货运代理合同》第四条约定:"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乙公司支付货运代理费承担连带责任。"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在合同尾部签字。后双方发生纠纷,甲公司起诉乙公司,并要求此时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蓝承担连带责任。关于李蓝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抗辩事由,下列哪一表述能够成立?( )

  A.第四条为无效格式条款

  B.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在第四条处签字

  C.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仅代表乙公司的行为

  D.李蓝并未在合同上签字

  【答案】D

  【考点】格式条款、法定代表人

  【解析】选项A错误。《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本题中,《货运代理合同》第四条的约定不存在《合同法》规定的无效的情况,因此,该条的约定合法有效。

  选项B错误。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需要单独在第四条处签字,只需要在合同尾部签字即有效。

  选项C错误。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既代表公司,也代表自己。

  选项D正确。本案中,李红在合同尾部的签名可以认定为系根据合同要求作为法定代表人代表乙公司签字,同时也可以认定为系李红个人对合同内容中连带责任的确认。但李红个人对合同中关于连带责任的确认仅对李红有效,不能推及到所有的法定代表人。当纠纷诉至法院时,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为李蓝,而李蓝本人并未在合同上签字,因此,不能因前法定代表人李红的签字而确认李蓝本人的连带责任。

  4.宗某患尿毒症,其所在单位甲公司组织员工捐款20万元用于救治宗某。此20万元存放于专门设立的账户中。宗某医治无效死亡,花了15万元医疗费。关于余下5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应归甲公司所有

  B.应归宗某继承人所有

  C.应按比例退还员工

  D.应用于同类公益事业

  【答案】D

  【考点】公益捐款的归属

  【解析】甲公司组织员工为救治宗某募捐,此是一项公益募捐活动。一般公益募捐涉及三方主体:募捐人、受益人和捐款人。在本题中,甲公司是募捐人,宗某是受益人,甲公司的员工是捐款人。

  选项A错误。募捐人是发起人,他可以对募捐款进行保管、监督支配,但对募捐款不享有所有权。因此,余下的5万元不应归甲公司所有。

  选项B错误。从捐款的目的来看,公益捐助的目的是为了扶贫济困,而不是从捐款中谋取利益。捐款的用途一旦达到或被救助者因医治无效而死亡后,如果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将剩余款项据为己有的话,则违背了捐款人的意愿,也违背了公平原则和公序良俗。因此,受益人或其继承人不应享有捐款余额的所有权。

  选项C错误。募捐行为可以看作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捐赠人将财产捐赠出去,就与那笔财产再无所有权关系了,即使存在捐款余额,捐赠人也没有权利将余额要回。因此,余下的5万元不应归还给员工。

  选项D正确。《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该法第五条规定,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即捐赠财产必须用于公益事业。在该笔捐款用途已经特定化的前提下,其实人们已经知道该笔捐款应用于何处,怀着这样的预期,应将剩余的5万元捐款用于同类的公益事业。

  5.甲公司向乙公司催讨一笔已过诉讼时效期限的10万元货款。乙公司书面答复称:"该笔债务已过时效期限,本公司本无义务偿还,但鉴于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可偿还3万元。"甲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10万元。乙公司接到应诉通知后书面回函甲公司称:"既然你公司起诉,则不再偿还任何货款。"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乙公司的书面答复意味着乙公司需偿还甲公司3万元

  B.乙公司的书面答复构成要约

  C.乙公司的书面回函对甲公司有效

  D.乙公司的书面答复表明其丧失了10万元的时效利益

  【答案】A

  【考点】诉讼时效

  【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D错误。《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乙公司向甲公司以书面形式作出"愿意偿还3万元"的意思表示,则意味着这"3万元"不再受上述时效的限制,乙公司需要向甲公司偿还3万元。

  选项B错误。《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本题中,乙的书面答复并没有订立合同的意图,不构成要约。

  选项C错误。乙公司已经通过书面答复同意清偿3万元的债务,这3万元的时效利益已经放弃,因此,书面回函称不再偿还任何货款对甲公司不发生效力。

  6.张某与李某共有一台机器,各占50%份额。双方共同将机器转卖获得10万元,约定张某和李某分别享有6万元和4万元。同时约定该10万元暂存李某账户,由其在3个月后返还给张某6万元。后该账户全部款项均被李某债权人王某申请法院查封并执行,致李某不能按期返还张某款项。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李某构成违约,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5万元

  B.李某构成违约,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6万元

  C.李某构成侵权,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5万元

  D.李某构成侵权,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6万元

  【答案】B

  【考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分

  【解析】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约定"对机器转卖所得款张某分6万,李某分4万",该约定未违反意思自治原则,合法有效。因此,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6万元。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本案中,李某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违约,应当向张某承担违约责任,而非侵权。

  7.甲公司通知乙公司将其对乙公司的10万元债权出质给了丙银行,担保其9万元贷款。出质前,乙公司对甲公司享有2万元到期债权。如乙公司提出抗辩,关于丙银行可向乙公司行使质权的最大数额,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10万元

  B.9万元

  C.8万元

  D.7万元

  【答案】C

  【考点】权利质权

  【解析】《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本案中,甲对于乙享有10万的债权,同时乙对甲也享有2万元的债权并且已经到期,而且两者都是普通的金钱债务,因此,乙可以向甲主张抵销。甲将债权出质于丙,应当参照适用债权让与的规定。《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因此,乙可以向质权人丙主张2万元的抵销权,如果乙主张,则丙主张的质权最大数额就是8万元。

  8.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先由甲公司提供机器设备设定抵押权、丙公司担任保证人,后由丁公司提供房屋设定抵押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甲公司届期不支付货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乙公司应先行使机器设备抵押权

  B.乙公司应先行使房屋抵押权

  C.乙公司应先行请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D.丙公司和丁公司可相互追偿

  【答案】A

  【考点】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处理

  【解析】《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据此可知,乙公司应先行使机器设备抵押权。丙公司提供的是人保,丁公司提供的是物保,根据通说观点,物保与人保之间不可以相互追偿。

  9.张某拾得王某的一只小羊拒不归还,李某将小羊从张某羊圈中抱走交给王某。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张某拾得小羊后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权

  B.张某有权要求王某返还占有

  C.张某有权要求李某返还占有

  D.李某侵犯了张某的占有

  【答案】D

  【考点】拾得遗失物、占有

  【解析】选项A、B错误。《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据此可知,拾得人不能因拾得而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失主(王某)有权请求拾得人返还遗失物及孳息。

  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占有是一种既成事实,即使这种事实与其他当事人的权利相抵触,也不应该再受到非法行为的侵害。对占有的保护,就是对社会安宁、稳定的保护。因此,李某将小羊从张某羊圈中抱走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占有。但李某随即将小羊交给了原所有人王某,则张某不能再向李某主张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10.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还款计划书,约定在2012年7月30日归还100万元,8月30日归还200万元,9月30日归还300万元。丙公司对三笔还款提供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后甲公司同意乙公司将三笔还款均顺延3个月,丙公司对此不知情。乙公司一直未还款,甲公司仅于2013年3月15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关于丙公司保证责任,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丙公司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300万元

  B.丙公司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500万元

  C.丙公司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600万元

  D.因延长还款期限未经保证人同意,丙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A

  【考点】保证责任、保证期间

  【解析】《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未约定保证期间,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另外,《担保法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将主合同履行期限顺延了3个月,但未征得保证人丙公司的同意。因此,三笔债务的保证期间仍为原来的保证期间。第一笔,应于2012年7月30日归还的100万元,保证期间于2013年1月底届满;第二笔,应于2012年8月30日归还的200万元,保证期间于2013年2月底届满;第三笔,应于2012年9月30日归还的300万元,保证期间于2013年3月底届满。甲公司于2013年3月15日才向丙公司主张保证责任,此时对于前两笔债务来讲,已经过了保证期间,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保证人已免除了保证责任。因此,此时丙公司只需为最后一笔债务(300万元)承担保证责任。

  11.方某为送汤某生日礼物,特向余某定做一件玉器。订货单上,方某指示余某将玉器交给汤某,并将订货情况告知汤某。玉器制好后,余某委托朱某将玉器交给汤某,朱某不慎将玉器碰坏。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汤某有权要求余某承担违约责任

  B.汤某有权要求朱某承担侵权责任

  C.方某有权要求朱某承担侵权责任

  D.方某有权要求余某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D

  【考点】合同责任

  【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D正确。《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本题中,方某与余某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而汤某与余某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方某有权要求余某承担违约责任,而汤某无权要求余某承担违约责任。

  选项B、C错误。《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对于承揽合同而言,参照买卖合同关于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定,定作标的物的所有权,在交付之前属于承揽人,尚未转移给定作人或者定作人指示的人。玉器还未交付给汤某,汤某对玉器不享有所有权。因此,朱某对汤某不构成侵权。同理,方某对该玉器也不享有所有权,无权要求朱某承担侵权责任。

  12.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小轿车,约定7月1日预付10万元,10月1日预付20万元,12月1日乙公司交车时付清尾款。甲公司按时预付第一笔款。乙公司于9月30日发函称因原材料价格上涨,需提高小轿车价格。甲公司于10月1日拒绝,等待乙公司答复未果后于10月3日向乙公司汇去20万元。乙公司当即拒收,并称甲公司迟延付款构成违约,要求解除合同,甲公司则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甲公司不构成违约

  B.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C.乙公司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D.乙公司可要求提高合同价格

  【答案】A

  【考点】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解除、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合同责任

  【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C错误。《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该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甲应预付前两笔款项,然后乙交货,甲的履行顺序在先,但在第二笔款支付前,乙单方要求提价,甲有理由相信若自己拒绝,乙完全可能不向甲履行,因此,甲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暂时中止第二笔款项的支付,对于迟延支付第二笔货款不构成违约。

  选项B错误。《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据此可知,乙公司不具备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

  选项D错误。《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二款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题中,原材料上涨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不属于法定的合同变更事由,乙公司不能以此为由要求变更合同价格。

  13.胡某于2006年3月10日向李某借款100万元,期限3年。2009年3月30日,双方商议再借100万元,期限3年。两笔借款均先后由王某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李某未向胡某和王某催讨。胡某仅于2010年2月归还借款100万元。关于胡某归还的100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因2006年的借款已到期,故归还的是该笔借款

  B.因2006年的借款无担保,故归还的是该笔借款

  C.因2006年和2009年的借款数额相同,故按比例归还该两笔借款

  D.因2006年和2009年的借款均有担保,故按比例归还该两笔借款

  【答案】A

  【考点】清偿抵充

  【解析】《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胡某先后向李某两次借款,借款数额均为100万,且均有担保。2010年2月,胡某向李某归还100万元时,第一笔借款已经到期,第二笔借款尚未到期,因此,应当优先抵充2006年的100万借务。

  14.孙某与李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李某承租后与陈某签订了转租合同,孙某表示同意。但是,孙某在与李某签订租赁合同之前,已经把该房租给了王某并已交付。李某、陈某、王某均要求继续租赁该房屋。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李某有权要求王某搬离房屋

  B.陈某有权要求王某搬离房屋

  C.李某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

  D.陈某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C

  【考点】租赁合同、合同的相对性

  【解析】选项A、B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本题中,王某与孙某签订租赁合同在先,且其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因此,王某应作为优先顺位的合同履行人,李某、陈某无权要求王某搬离房屋。

  选项C正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因孙某违约导致李某的租房合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李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

  选项D错误。本题中,陈某与孙某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陈某不能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但陈某与李某之间存在转租合同关系,陈某有权解除其与李某之间的转租合同,并要求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15.张某从甲银行分支机构乙支行借款20万元,李某提供保证担保。李某和甲银行又特别约定,如保证人不履行保证责任,债权人有权直接从保证人在甲银行及其支行处开立的任何账户内扣收。届期,张某、李某均未还款,甲银行直接从李某在甲银行下属的丙支行账户内扣划了18万元存款用于偿还张某的借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李某与甲银行关于直接在账户内扣划款项的约定无效

  B.李某无须承担保证责任

  C.乙支行收回20万元全部借款本金和利息之前,李某不得向张某追偿

  D.乙支行应以自己的名义向张某行使追索权

  【答案】D

  【考点】保证

  【解析】选项A错误。根据民法理论,民事主体双方享有意思自治权利,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意思表示真实有效,达成合意的,应当认为合法有效。

  选项B错误。《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该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法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题中,李某不存在免责事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选项C错误。《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据此可知,只要保证人李某向乙支行承担了保证责任,就有权向债务人张某追偿,而不必非要等到乙支行收回20万元的全部借款本息之后才能行使追偿权。

  选项D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和《民诉意见》第四十条第(六)项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据此可知,乙支行应以自己的名义向张某行使追索权。

  16.甲研究院研制出一种新药技术,向我国有关部门申请专利后,与乙制药公司签订了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并依法向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乙公司依法获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之前,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未生效

  B.专利申请权的转让合同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之日起生效

  C.专利申请权的转让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之日起生效

  D.如该专利申请因缺乏新颖性被驳回,乙公司可以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请求解除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答案】C

  【考点】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解析】选项A、B错误。《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据此可知,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属于技术转让合同的一种,《合同法》对其生效条件未作出特别规定。因此,应自双方达成合意时起生效。

  选项C正确。《专利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选项D错误。专利申请权转让是指专利申请人将国家知识产权局已接收但仍未授权的专利依法转让给他人的行为。专利申请权转让后,让与人转让的只是受让人有权针对此专利继续进行申请的权利,不能从根本上保证受让人未来一定能够成为受让发明创造的专利权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当事人以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者视为撤回为由请求解除合同,该事实发生在专利申请权转让之前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发生在转让登记之后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7.甲展览馆委托雕塑家叶某创作了一座巨型雕塑,将其放置在公园入口,委托创作合同中未约定版权归属。下列行为中,哪一项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

  A.甲展览馆许可乙博物馆异地重建完全相同的雕塑

  B.甲展览馆仿照雕塑制作小型纪念品向游客出售

  C.个体户冯某仿照雕塑制作小型纪念品向游客出售

  D.游客陈某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对雕塑拍照纪念

  【答案】D

  【考点】著作权侵权行为

  【解析】《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据此可知,本题中雕塑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叶某。另外,该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本题中,甲展览馆与个体户冯某的行为侵犯了叶某著作财产权中的复制权。而陈某拍照纪念的行为则没有侵犯著作权人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属于侵权行为。

  18.甲电视台经过主办方的专有授权,对篮球俱乐部联赛进行了现场直播,包括在比赛休息时舞蹈演员跳舞助兴的场面。乙电视台未经许可截取电视信号进行同步转播。关于乙电视台的行为,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侵犯了主办方对篮球比赛的著作权

  B.侵犯了篮球运动员的表演者权

  C.侵犯了舞蹈演员的表演者权

  D.侵犯了主办方的广播组织权

  【答案】C

  【考点】著作权的客体、邻接权

  【解析】选项A、B、D错误。《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据此可知,著作权中的作品种类不包括体育竞赛表演。因此,乙电视台的行为也就不可能侵犯主办方的著作权及运动员的表演者权。但甲电视台在经过主办方授权后,合法拥有对篮球联赛的直播权利,因此享有著作邻接权中的播放者的权利,乙电视台未经许可劫取电视信号进行同步转播的行为侵犯了甲电视台的播放者的权利。

  选项C正确。《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根据该法第四十七条第(十)项的规定,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属于对表演者的侵权行为。据此可知,本题中乙电视台未经许可截取电视信号进行同步转播的行为侵犯了舞蹈演员的表演者权。

  19.甲公司在汽车产品上注册了"山叶"商标,乙公司未经许可在自己生产的小轿车上也使用"山叶"商标。丙公司不知乙公司使用的商标不合法,与乙公司签订书面合同,以合理价格大量购买"山叶"小轿车后售出,获利100万元以上。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乙公司的行为属于仿冒注册商标

  B.丙公司可继续销售"山叶"小轿车

  C.丙公司应赔偿甲公司损失100万元

  D.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能对丙公司进行罚款处罚

  【答案】D

  【考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解析】选项A错误。仿冒行为不同于假冒行为,仿冒者一般都有自身的企业名称、注册商标或者其他标识,但是它们不具备经营被仿冒产品或服务的资格或者能力。为了达到销售或取得比较高的利润的目的,就尽可能模糊或隐蔽自身的真实标识,夸大突出被仿冒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识,以达到混淆的目的。本题中,乙公司未经允许在自己生产的小轿车上使用"山叶"商标的行为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而非仿冒注册商标的行为。

  选项B错误,选项D正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据此可知,对于销售侵权商品不知情,且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应责令停止销售,但不承担行政和民事责任。因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丙公司停止销售,但不能对丙公司进行罚款处罚。

  选项C错误。《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可知,丙公司虽然构成侵权,但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0.甲的房屋与乙的房屋相邻。乙把房屋出租给丙居住,并为该房屋在A公司买了火灾保险。某日甲见乙的房屋起火,唯恐大火蔓延自家受损,遂率家人救火,火势得到及时控制,但甲被烧伤住院治疗。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甲主观上为避免自家房屋受损,不构成无因管理,应自行承担医疗费用

  B.甲依据无因管理只能向乙主张医疗费赔偿,因乙是房屋所有人

  C.甲依据无因管理只能向丙主张医疗费赔偿,因丙是房屋实际使用人

  D.甲依据无因管理不能向A公司主张医疗费赔偿,因甲欠缺为A公司的利益实施管理的主观意思

  【答案】D

  【考点】无因管理

  【解析】选项A错误。根据民法相关理论,为他人利益,兼为自己利益而管理的,仍可在为他人利益范围内成立无因管理。

  选项B、C错误。《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据此可知,甲有权依据无因管理向受益人主张医疗费赔偿,而本题中的受益人包括乙和丙。

  选项D正确。成立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是"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此要件要求管理人的管理以为他人谋利为目的。本题中,甲并不知道此房屋投有保险,一般人也不会想到该房投有保险,不能推定其有为保险公司管理的主观意思,因此甲欠缺为A公司利益管理的主观要件,不构成对A公司的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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