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华图网校 > 司法考试 > 历年真题 >2014年司法考试卷三试题及答案解析(5)

2014年司法考试卷三试题及答案解析(5)

A+ A- 2015-04-20 11:40  |  华图网校  |  责编:HouXQ 评论 点击收藏
0

  81.根据民事诉讼理论和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当事人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的法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

  B.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

  C.不是民事主体的非法人组织依法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

  D.中国消费者协会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对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的企业提起公益诉讼

  【答案】BCD

  【考点】诉讼当事人

  【解析】选项A错误。在诉讼过程中,如果法人被解散、依法撤销或宣告破产,将由其清算组织接管法人财产,了结债权、债务,参与诉讼,由此发生当事人的变更。因此,被解散的法人或被依法撤销的法人,不再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

  选项B正确。诉讼权利能力作为抽象的诉讼当事人的资格,它与具体的诉讼无关,通常取决于有无民事权利能力。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照样可以成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只不过其需要通过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由其法定代理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代为实施诉讼行为。因此,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

  选项C正确。一般来讲,应当以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但在某些例外情况下,非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的主体,也可以作为适格的当事人。这些例外的情况主要包括两种:(1)根据当事人的意思或法律的规定,依法对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享有管理权的人或组织。例如,破产程序中的管理人、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等;(2)在确认之诉中,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的人或组织。例如,在消极的确认之诉中,原告要求法院确认他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此时要求原告是所争议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与此类诉讼性质相悖的。

  选项D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可知,中国消费者协会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对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的企业提起公益诉讼。

  82.关于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裁判,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判决解决民事实体问题,而裁定主要处理案件的程序问题,少数涉及实体问题

  B.判决都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某些裁定可以口头方式作出

  C.一审判决都允许上诉,一审裁定有的允许上诉,有的不能上诉

  D.财产案件的生效判决都有执行力,大多数裁定都没有执行力

  【答案】AB

  【考点】民事裁判

  【解析】选项A正确。判决解决的是当事人双方争执的权利义务问题,即实体法律关系,目的是解决民事权益纠纷,使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得以解决;裁定解决的是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目的是使人民法院有效地指挥诉讼,清除诉讼中的障碍,推进诉讼进程。但少数裁定也涉及实体问题,例如,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就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问题。

  选项B正确。判决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而裁定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

  选项C错误。判决允许上诉的范围比较广泛,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都允许上诉,但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不允许上诉。只有三种一审裁定允许上诉,即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裁定和管辖权异议裁定。

  选项D错误。执行力只是针对给付判决而言的,没有给付内容的判决,不具有执行力。确认判决和变更判决不必执行,也不可能执行。但有关财产案件的生效判决并非都是给付判决,因此,财产案件的生效判决并非都具有执行力;大多数裁定都没有执行力,但个别裁定具有执行力,法院有权依权利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强制执行。例如,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等。

  83.关于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二审既可能因为当事人上诉而发生,也可能因为检察院的抗诉而发生

  B.二审既是事实审,又是法律审

  C.二审调解书应写明撤销原判

  D.二审原则上应开庭审理,特殊情况下可不开庭审理

  【答案】BD

  【考点】二审程序

  【解析】选项A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据此可知,二审只能因当事人的上诉启动,不能因检察院的抗诉而启动。

  选项B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据此可知,二审既是事实审,又是法律审。

  选项C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据此可知,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后,一审判决即视为撤销,在第二审法院的调解书中,不写"撤销原判"。

  选项D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据此可知,二审原则上应开庭审理,特殊情况下可不开庭审理。

  84.2012年1月,中国甲市公民李虹(女)与美国留学生琼斯(男)在中国甲市登记结婚,婚后两人一直居住在甲市B区。2014年2月,李虹提起离婚诉讼,甲市B区法院受理了该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本案的一审审理期限为6个月

  B.法院送达诉讼文书时,对李虹与琼斯可采取同样的方式

  C.不服一审判决,李虹的上诉期为15天,琼斯的上诉期为30天

  D.美国驻华使馆法律参赞可以个人名义作为琼斯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答案】BD

  【考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解析】选项A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限制。据此可知,本案一审的审理期限不一定是6个月。

  选项B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的,可采用涉外方式送达。本题中,李虹与琼斯自2012年登记结婚后一直居住在甲市B区直至2014年2月,因此,琼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是有住所的。法院在送达诉讼文书时,对李虹与琼斯可采取同样的方式。

  选项C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据此可知,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的上诉期限是30日。本题中,琼斯在中国领域内有住所,其上诉期限与李虹一样,都是15天,而非30天。

  选项D正确。《民诉意见》第三百零八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85.甲诉乙返还10万元借款。胜诉后进入执行程序,乙表示自己没有现金,只有一枚祖传玉石可抵债。法院经过调解,说服甲接受玉石抵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即交付了玉石。后甲发现此玉石为赝品,价值不足千元,遂申请法院恢复执行。关于执行和解,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法院不应在执行中劝说甲接受玉石抵债

  B.由于和解协议已经即时履行,法院无须再将和解协议记入笔录

  C.由于和解协议已经即时履行,法院可裁定执行中止

  D.法院应恢复执行

  【答案】AD

  【考点】执行和解

  【解析】选项A正确。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并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后,结束执行程序的行为。因此,执行和解是当事人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法院不应在执行中劝说甲接受玉石抵债。

  选项B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选项C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

  选项D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题中,甲是因受欺诈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根据甲的申请恢复执行。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86-100题,每题2分,共30分。

  (一)

  张某、方某共同出资,分别设立甲公司和丙公司。2013年3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开发某房地产项目的《合作协议一》,约定如下:"甲公司将丙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甲公司支付首付款4,000万元,尾款1,000万元在次年3月1日之前付清。首付款用于支付丙公司从某国土部门购买A地块土地使用权。如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丙公司未能获得A地块土地使用权致双方合作失败,乙公司有权终止协议。"

  《合作协议一》签订后,乙公司经甲公司指示向张某、方某支付了4,000万元首付款。张某、方某配合甲公司将丙公司的10%的股权过户给了乙公司。

  2013年5月1日,因张某、方某未将前述4,000万元支付给丙公司致其未能向某国土部门及时付款,A地块土地使用权被收回挂牌卖掉。

  2013年6月4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函:"鉴于土地使用权已被国土部门收回,故我公司终止协议,请贵公司返还4,000万元。"甲公司当即回函:"我公司已把股权过户到贵公司名下,贵公司无权终止协议,请贵公司依约支付1,000万元尾款。"

  2013年6月8日,张某、方某与乙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二》,对继续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做了新的安排,并约定:"本协议签订之日,《合作协议一》自动作废。"丁公司经甲公司指示,向乙公司送达了《承诺函》:"本公司代替甲公司承担4,000万元的返还义务。"乙公司对此未置可否。

  请回答第86-91题。

  86.关于《合作协议一》,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是无名合同

  B.对股权转让的约定构成无权处分

  C.效力待定

  D.有效

  【答案】ABD

  【考点】合同的分类、合同的效力

  【解析】选项A正确。无名合同,是指《合同法》分则明文规定的15类合同之外的合同。即《合同法》明确规定的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之外的其他合同。本案中的《合作协议一》属于上述15类合同之外的合同。因此,属于无名合同。

  选项B正确。丙公司的股东是张某与方某,甲公司并非丙公司的股东,其无权处分丙公司的股权。因此,《合作协议一》中关于股权转让的约定构成无权处分。

  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解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债权转让、股权转让等权利转让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据此可知,股权转让参照买卖合同,无权处分买卖合同有效,因而本案中无权处分股权所订立的合同是有效的。

  87.关于2013年6月4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函,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行使的是约定解除权

  B.行使的是法定解除权

  C.有权要求返还4,000万元

  D.无权要求返还4,000万元

  【答案】AC

  【考点】合同的解除

  【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据此可知,乙公司于2013年6月4日向甲公司的发函,行使的是约定解除权。

  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该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合作协议一》签订后,乙公司经甲公司指示向张某、方某支付了4,000万元首付款。合同已经履行,而且以金钱给付为内容,是可以恢复原状的,在乙公司解除合同的通知达到甲公司时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返还已支付的4,000万元。

  88.关于2013年5月1日张某、方某未将4,000万元支付给丙公司,应承担的责任,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A.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B.与甲公司一起向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C.向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D.向某国土部门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ABCD

  【考点】合同责任

  【解析】《合同法》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作协议一》是甲、乙之间订立的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向甲公司履行,但甲公司指示乙公司将4,000万元支付给张某和方某,张某和方某是合同的第三人,乙是在向第三人履行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张某、方某得到价款后,应当交付给丙以购买土地使用权,但由于张某、方某没有向丙支付这笔款项,导致丙购买土地使用权失败,乙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要求解除合同。甲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对乙违约,应当向乙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张某、方某与乙公司之间、与丙公司之间、与国土部门之间,均不存在合同关系,因而都不存在对这些主体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

  89.关于甲公司的回函,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公司对乙公司解除合同提出了异议

  B.甲公司对乙公司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

  C.乙公司不向甲公司支付尾款构成违约

  D.乙公司可向甲公司主张不安抗辩权拒不向甲公司支付尾款

  【答案】A

  【考点】合同的解除、不安抗辩权

  【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乙公司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向甲公司行使约定解除权,甲公司回函拒绝,是对乙公司解除合同提出的异议,但该异议理由不成立。

  选项C、D错误。本案中,在乙公司解除合同的通知达到甲公司时合同已解除。因此,乙公司拒绝支付尾款不构成违约。《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可知,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主体是履行顺序在先的一方当事人,在本案中,乙公司支付尾款履行顺序在后,不能主张不安抗辩权。

  90.关于张某、方某与乙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二》,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有效

  B.无效

  C.可变更

  D.《合作协议一》被《合作协议二》取代

  【答案】A

  【考点】合同的效力

  【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B、C错误。张某、方某为甲公司的股东,他们有权代表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张某、方某与乙公司在平等协商情况下达成一致意见,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符合有效合同的条件,不存在"无效"或"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形。因此,该协议合法有效。

  选项D错误。《合作协议二》是方某、张某和乙公司订立的一份独立的协议,合同主体与《合作协议一》的主体不同,因此,第二个协议的签订对于第一个协议不产生取代的影响。

  91.关于丁公司的《承诺函》,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构成单方允诺

  B.构成保证

  C.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

  D.构成免责的债务承担

  【答案】AC

  【考点】单方允诺、保证、债务承担

  【解析】选项A正确。单方允诺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本案中,丁公司的《承诺函》构成单方允诺。

  选项B错误。《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据此可知,构成保证,应当有保证人作出愿意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本题中,丁公司的承诺函是代替甲公司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而不是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因此不构成保证。

  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债务承担包括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合同法》第八十四条仅规定了免责的债务承担,但司法考试中也会考到并存的债务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根据通说,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承担人与债权人达成并存的债务承担的合意;二是承担人和债务人达成债务承担的合意,因对债权人有利,且未变更债权人和债务人原有的债的关系,因此无需债权人承认;三是债权人、债务人与承担人三方共同形成并存的债务承担合意。本案中,甲指示丁承担债务,可以认为债务人与承担人有债务承担的合意,而丁公司通过自己的单方意思表示,向乙表明愿意承担债务,无需经过乙同意,因此可以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

  (二)

  王某、张某、田某、朱某共同出资180万元,于2012年8月成立绿园商贸中心(普通合伙)。其中王某、张某各出资40万元,田某、朱某各出资50万元;就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协议未特别约定。

  请回答第92-94题。

  92.2013年9月,鉴于王某、张某业务能力不足,经合伙人会议决定,王某不再享有对外签约权,而张某的对外签约权仅限于每笔交易额3万元以下。关于该合伙人决议,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因违反合伙人平等原则,剥夺王某对外签约权的决议应为无效

  B.王某可以此为由向其他合伙人主张赔偿其损失

  C.张某此后对外签约的标的额超过3万元时,须事先征得王某、田某、朱某的同意

  D.对张某的签约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答案】CD

  【考点】合伙事务执行

  【解析】选项A、B错误。《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据此可知,该合伙人会议决议有效,王某不再享有对外签约权,王某不能以此为由向其他合伙人主张赔偿。

  选项C、D正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可知,合伙人决议作出的对张某对外签约权的限制有效,张某对外签约的标的额超过3万元时,须事先征得全体合伙人的同意,但该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93.2014年1月,田某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自京顺公司订购价值80万元的节日礼品,准备在春节前转销给某单位。但对这一礼品订购合同的签订,朱某提出异议。就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因对合伙企业来说,该合同标的额较大,故田某在签约前应取得朱某的同意

  B.朱某的异议不影响该合同的效力

  C.就田某的签约行为所产生的债务,王某无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就田某的签约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朱某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答案】BD

  【考点】合伙事务执行

  【解析】选项A错误。田某是合伙事务执行人之一,其享有对外签约权,其对外签约无须征得朱某的同意。

  选项B正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据此可知,朱某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但田某已经签约的,朱某的异议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中,王某、朱某均是该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他们均应对田某签约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94.2014年4月,朱某因抄底买房,向刘某借款50万元,约定借期四个月。四个月后,因房地产市场不景气,朱某亏损不能还债。关于刘某对朱某实现债权,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可代位行使朱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B.可就朱某在合伙企业中分得的收益主张清偿

  C.可申请对朱某的合伙财产份额进行强制执行

  D.就朱某的合伙份额享有优先受偿权

  【答案】BC

  【考点】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规则

  【解析】选项A错误。《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选项B、C正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选项D错误。《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据此可知,其他合伙人对朱某的合伙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刘某对朱某的合伙份额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

  甲县的葛某和乙县的许某分别拥有位于丙县的云峰公司50%的股份。后由于二人经营理念不合,已连续四年未召开股东会,无法形成股东会决议。许某遂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并在法院受理后申请保全公司的主要资产(位于丁县的一块土地的使用权)。

  请回答第95-97题。

  95.关于本案当事人的表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许某是原告

  B.葛某是被告

  C.云峰公司可以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D.云峰公司可以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答案】A

  【考点】公司的解散

  【解析】《公司法解释(二)》第四条第一、二款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据此可知,在许某提起的解散公司的诉讼中,许某是原告,云峰公司是被告,葛某为第三人。

  96.依据法律,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

  A.甲县法院

  B.乙县法院

  C.丙县法院

  D.丁县法院

  【答案】C

  【考点】公司的解散

  【解析】《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可知,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是丙县法院。

  97.关于许某的财产保全申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本案是给付之诉,法院可作出保全裁定

  B.本案是变更之诉,法院不可作出保全裁定

  C.许某在申请保全时应提供担保

  D.如果法院认为采取保全措施将影响云峰公司的正常经营,应驳回保全申请

  【答案】CD

  【考点】公司的解散

  【解析】《公司法解释(二)》第三条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

  (四)

  B市的京发公司与T市的蓟门公司签订了一份海鲜买卖合同,约定交货地在T市,并同时约定"涉及本合同的争议,提交S仲裁委员会仲裁。"京发公司收货后,认为海鲜等级未达到合同约定,遂向S仲裁委员会提起解除合同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案。在仲裁规则确定的期限内,京发公司选定仲裁员李某作为本案仲裁庭的仲裁员,蓟门公司未选定仲裁员,双方当事人也未共同选定第三名仲裁员,S仲裁委主任指定张某为本案仲裁庭仲裁员、刘某为本案首席仲裁员,李某、张某、刘某共同组成本案的仲裁庭,仲裁委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通知。

  开庭当日,蓟门公司未到庭,也未向仲裁庭说明未到庭的理由。仲裁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缺席裁决。在评议裁决结果时,李某和张某均认为蓟门公司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合同应解除,而刘某认为合同不应解除,拒绝在裁决书上签名。最终,裁决书上只有李某和张某的签名。

  S仲裁委员会将裁决书向双方当事人进行送达时,蓟门公司拒绝签收,后蓟门公司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请回答第98-100题。

  98.关于本案中仲裁庭组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京发公司有权选定李某为本案仲裁员

  B.仲裁委主任有权指定张某为本案仲裁员

  C.仲裁委主任有权指定刘某为首席仲裁员

  D.本案仲裁庭的组成合法

  【答案】ABCD

  【考点】仲裁庭的组成

  【解析】《仲裁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据此可知,本案仲裁庭的组成是合法的。

  99.关于本案的裁决书,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裁决书应根据仲裁庭中的多数意见,支持京发公司的请求

  B.裁决书应根据首席仲裁员的意见,驳回京发公司的请求

  C.裁决书可支持京发公司的请求,但必须有首席仲裁员的签名

  D.无论蓟门公司是否签收,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答案】AD

  【考点】仲裁裁决书

  【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仲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本案中,三名仲裁员中有两名仲裁员认为合同应解除,因此,应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支持京发公司的请求。

  选项C错误。《仲裁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据此可知,首席仲裁员持不同意见时,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选项D正确。《仲裁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100.关于蓟门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蓟门公司应向S仲裁委所在地中院提出申请

  B.法院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该撤销申请

  C.法院可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撤销S仲裁委的裁决

  D.法院应以缺席裁决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S仲裁委的裁决

  【答案】A

  【考点】仲裁裁决的撤销

  【解析】选项A正确。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选项B错误。《仲裁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并询问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合意将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可知,当事人可以约定此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选项C错误。《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二款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据此可知,"适用法律错误"不是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法院不能以此为由撤销S仲裁委的裁决。

  选项D错误。《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本案中,仲裁委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通知,蓟门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仲裁委可以缺席裁决。因此,法院不能以缺席裁决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S仲裁委的裁决。

  12345  共5页

笔试
课程名称 科目 授课老师 课时 原价 优惠价 试听 购买
468通关班 全科 万国名师团队 468 ¥8000 ¥8000 试听 购买
468通关协议班 全科 万国名师团队 468 ¥12800 ¥12800 试听 购买
民法 民法 段波 108 ¥2500 ¥2000 试听 购买
刑法 刑法 韩友谊 108 ¥2500 ¥2000 试听 购买
理论法 理论法 高晖云 45 ¥1200 ¥1000 试听 购买
商经法 商经 刘安琪 45 ¥1200 ¥1000 试听 购买
行政法 行政法 黄韦博 45 ¥1200 ¥1000 试听 购买
民诉 民诉 郭翔 45 ¥1200 ¥1000 试听 购买
刑诉 刑诉法 陈少文 45 ¥1200 ¥1000 试听 购买
三国法 三国 欧阳木 27 ¥800 ¥600 试听 购买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