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体检、政审、公示,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
笔试、面试工作结束后,按照计分规则计算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拟聘职位1∶1的比例,由各县人社部门会同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组织体检、政审和考核。
体检到县级以上综合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可参照原人事部、卫生部印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有行业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执行)。考生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书面提出复查申请,经州人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统一在指定医院进行复查,复查只进行一次。体检不合格者不能聘用,体检费用由考生承担。
政审由各县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政审的形式由各县人社部门确定,内容应重点包括“7.5”事件及以后的政治表现。
因体检、政审和考核不合格造成的空缺,在各职位上依次递补。因无人报考或招聘数量不足造成的职位空缺,先在各县相同职位(同专业)上按排名依次调剂递补,在本县调剂不了的,在州直范围内相同职位(同专业)上依次调剂。体检、政审合格人员确定为拟聘人员并上报州人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拟聘人员审定后,由州人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新疆伊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xjylrlzy.gov.cn/)进行为期五天的公示。公示期间,各县要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署名举报反映的问题由人社、纪检监察等部门核实上报。
(五)聘用
拟聘人员经公示不影响聘用的,经各县人社部门审核无误后由各招聘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新增人员全部实行合同聘用制。合同期一般为三年。聘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可以续聘并签订续聘合同。新增人员实行6个月试用期。在试用期间,经考核不合格或发现有违规、违纪及弄虚作假行为的,解除聘用合同。解聘后,不再具有正式工作人员身份,也不再享受相应待遇。实行合同聘用制管理的人员,在聘期内享受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工资、福利待遇。
新招聘的人员实行人事代理,同时必须参加有关部门统一组织的上岗前的培训。会计岗位聘用人员一年内未取得会计资格证书的予以解聘。
四、本简章由自治州人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有关招聘各环节的时间安排(附件3)及具体事项:请考生主动前往各自报名点(附件2)咨询,如无变化将不再另行通知。在规定时间不报到或者预留的电话无法接通、停机,将视为自动放弃。
联系方式:
业务电话0999—8022243(州人社局)
监督电话0999—8125095(州监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