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河北海警总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公告(2)
三、不属于接收的范围
(一)广播电视大学、函授大学、职工大学、业余大学、自修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非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
(二)职业大学、职业技术学院、民办大学、独立学院、成人高校毕业生;
(三)普通高等院校招收的委培、自费、定向毕业生;
(四)军队院校为地方培养的毕业生;
(五)有国(境)外学习经历的毕业生;
(六)在校学习期间,必修课程重修和补考累积4门以上或1门以上补考不及格的毕业生;
(七)结业生、肄业生、中专起点大专生、预科生、未获得学位的本科以上毕业生;
(八)被作留级处理或中途休学超过半年(不含应征入伍)的毕业生,在校期间因违反纪律或其它原因受过处分的毕业生。
四、接收专业
(一)法学(法学、治安学、侦查学);
(二)文学(新闻学);
(三)理学(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应用心理学);
(四)工学(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土木工程、航海技术、轮机工程);
(五)管理学(会计学、财务管理);
(六)公安专科(侦查、治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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