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浙江省南湖区卫生系统事业单位招聘21人公告(2)
5、考察。考察由区卫计局组织,招聘单位具体实施。考察参照《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和《关于修订〈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有关条款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49号)执行。
6、公示。根据面试、体检、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拟聘用人员名单在南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网(www.nhrkjs-ws.gov.cn/)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聘用的,予以聘用。对反映有影响聘用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将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考察结论为不合格、在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前放弃聘用资格的,在相应岗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递补。
7、聘用。确定聘用人选后,按《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的规定执行。拟聘用人员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不再递补。与原单位有劳动关系人员,报到时须出具与原单位解除合同的证明书,无法出具解除合同证明的视作放弃,不再递补。应届毕业人员,需在2年内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否则解除聘用关系。
三、其他事项
1、报考人员提交的报考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如因选报岗位不当或所填写内容不真实、不准确、不全面而影响本人考试或聘用的,由报考人员本人负责。凡提供虚假材料获取报考资格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应聘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给予取消报考资格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2、公告中规定的体检、考察及违纪违规处理等政策文件,可在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zjjxrs.gov.cn)政策法规栏目中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查询。
3、区卫计局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单位开展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辅导培训,所有涉及相关辅导培训均与我局无关。
4、对本次公开招聘工作及相关信息有异议的,请在信息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区卫计局反映,以便及时研究处理。联系电话(政策咨询):0573—82838369。
5、本公告未尽事宜,由区卫计局依据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招聘公告、考试成绩、入围人员名单、体检、考察、公示等事宜将在南湖区人口计划生育与卫生局网(www.nhrkjs-ws.gov.cn/)上公布,届时考生可上网查询,不再另行通知。
监督电话:南湖区人口计划生育与卫生局0573—82838369,南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573—82838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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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南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5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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