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内蒙古乌海市中小学教师招聘公告(153人)(4)
1.体检
(1)体检在市教师招聘办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由用人单位组织。体检项目或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对<关于明确公务员录用体检中肝脏生化标准的请示>答复的函》(国公考录函〔2010〕13号)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等相关规定执行。体检在试讲成绩公布后一个月内完成。
(2)应聘者体检不合格或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取消聘用资格。
(3)用人单位或者应聘人员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复检。
(4)体检医生与体检者有回避关系的,应予回避。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2.考察
考察工作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具体考察时间、方式等由用人单位确定。应聘者考察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六)公示与聘用
1.根据应聘人员的考试总成绩以及体检和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对体检和考核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在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http://wh.nm12333.cn)及乌海教育网(http://www.wuhaijy.com)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2.公示结束后,用人单位将聘用报告和拟聘人员花名报市教师招聘办审核后报市人社局办理聘用审批手续。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问题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3.当年应届毕业但未能在规定时间前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等证书的应聘人员,取消其聘用资格。
4.应聘人员在本次公开招聘办理聘用审批手续前,被其他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新聘用(列编招聘)且未满试用期或在公务员考录中被新录用的,取消其本次招聘聘用资格。
5.应聘人员在办理聘用审批手续后放弃聘用资格或被取消聘用的,记入诚信档案。
6.用人单位须与应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聘用合同中应与聘用人员约定试用期,初次就业的新聘用人员,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间或期满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四、纪律和监督
公开招聘中小学教师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严格公开招聘工作纪律,市人社局、市教育局负责全程监督,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监督举报电话:
市人社局:0473-3158020
市教育局:0473-3998062
市纪委驻教育局纪检组:0473-3959115
五、其他事宜
公开招聘工作期间,有关事宜将在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乌海市教育局网站发布。公开招聘考试不指定参考用书,不委托任何培训机构进行考前培训。招聘简章由乌海市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乌海市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领导小组
2016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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