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甘肃省酒泉市公安局招聘辅警公告(110人)
为维护全市社会治安大局稳定,有效缓解公安机关警力严重不足的矛盾,按照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酒泉环疆公安检查站工作的意见》和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改革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酒泉市公安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
酒泉市人社局、酒泉市公安局委托酒泉市人才交流中心一次性公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110名(其中:男性94名,女性16名)。本次新招聘警务辅助人员不具有公务员身份和人民警察身份,不纳入行政事业编制管理,纳入市财政全额保障供养。
二、招聘条件
(一)应聘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3.热爱并自愿从事公安工作;
4.具有国民教育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退伍军人报考学历可放宽至高中或中专);
5.年龄在18周岁以上(2000年7月1日以前出生)、35周岁以下(1983年7月1日以后出生);
6.身体健康,五官端正,无残疾、无口吃、无纹身,男性身高1.70米及以上,女性身高1.60米及以上,单侧矫正视力4.8以上;
7.符合政审条件,政审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政审办法执行;
8.公安烈士和因公牺牲民警(辅警)的配偶、子女,在职公安民警、职工配偶、子女及退役士兵、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9.酒泉市户籍或者居住地在酒泉市的(居住地在酒泉市的需提供居住证)。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2.曾被治安处罚、收容教育和强制隔离戒毒的;
3.曾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解聘的以及曾被公安机关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警务辅助人员,不得再次聘用;
4.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5.本人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被判处刑罚的;
6.本人或者家庭成员、近亲属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者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7.全市县级公安机关在职在岗且已与现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警务辅助人员。
三、工作单位及岗位
本次招聘的警务辅助人员全部安排在酒泉公安边防检查站工作(具体工作地域为肃北县马鬃山地区),具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管理和监督下,从事公安机关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