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华图网校 > 公务员动态 >  公务员考核制度尚待完善 年辞退率仅为0.05%(2)

公务员考核制度尚待完善 年辞退率仅为0.05%(2)

A+ A- 2015-02-05 09:11  |  华夏时报  |  责编:田志英 评论 点击收藏
0

  2月3日,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公共行政教研室主任竹立家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强调,公务员的增资机制是个动态形式,薪酬必须要和养老、医疗等联系到一起,并非是单纯涨工资那么简单。

  竹立家估计,《意见》一旦实施,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地方财政负担,尤其是中西部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的财政压力会更大,因此,需要中央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考核制度尚待完善

  《意见》为基层公务员开启了新的晋升通道,但单纯以时间作为晋级标准的话,如何避免混资历的现象?

  据记者了解,此次出台的《意见》也注意到这个问题,要求公务员职级提升需参考公务员考核结果。同时,就在前不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李忠也表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完善工资制度要在严格编制和人事管理纪律的基础上进行。

  不过,虽然我国《公务员法》早有规定,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予以辞退,但事实上,在年度考核上许多单位的考核跟平常工作的勤勉度、工作成绩,并没有真正挂钩,不能体现出考核的激励功能;年度不称职和基本称职的情况也非常少见,体现不出考核的“罚劣”功能。

  加之公务员的工作性质很难像企业职工那样,以投入产出的数量、质量进行评价,因此,即便许多单位建立了平时考核制度,也往往流于形式,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同时,退出机制实际上也成了一条被闲置的出路。几年前有数据称,公务员年辞退率仅约0.05%,这显然不正常。

  “公务员要保持生命力,则要细化完善聘任制本身的招聘、薪酬、考核等后续配套制度,破解‘只进不出’的怪圈,引入淘汰机制。”上述业内人士表示。

  据记者了解,一些地方探索已在施行。几乎是与《意见》下发同步,最早试行公务员聘任制的深圳印发了《深圳市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内容除了要求进一步加强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的管理外,明确规定了可以解聘以及应当解聘聘任制公务员的14种详细情形,并已于2月1日正式运行公务员淘汰机制。其中,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等具体内容均被纳入其中。

  同时有消息称,国家公务员局也已开始研究建立公务员交流与正常退出机制,修改完善辞退规定,着手研究起草辞职等相关规定。

  想了解更多公务员动态,请继续关注华图网校!

  12  共2页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