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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法考试卷二答案解析(2)

A+ A- 2015-04-20 10:17  |  华图网校  |  责编:HouXQ 评论 点击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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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参考答案]B

  [考点] 刑事证据规则

  [解析] 教材第七章第四节对刑事证据规则进行了系统论述。传闻证据规则,也称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即法律排除传闻证据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的规则。根据这一规则,如无法定理由,任何人在庭审期间以外及庭审准备期间以外的陈述,不得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所谓传闻证据,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是书面传闻证据,即亲身感受了案件事实的证人在庭审期间之外所作的书面证人证言,及警察、检察人员所作的(证人)询问笔录;二是言词传闻证据,即证人并非就自己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而是向法庭转述他从别人那里听到的情况。

  意见证据规则,是指证人只能陈述自己亲身感受和经历的事实,而不得陈述对该事实的意见或者结论。英美国家将证人分为“专家证人”与“普通证人”,允许专家证人基于其专业知识提供意见证据,而普通证人则只能陈述他们所知道的第一手资料,并且只能就事实提供证言,即他们不可以提供意见、推论或者结论,但也确定了一些允许普通证人提供意见证据的例外。我国将证人和鉴定人予以区分,鉴定结论是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作为某一方面专家的鉴定人的意见可以作为诉讼中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对作为专家证人的鉴定意见的审查,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同时,关于普通证人的意见证据,《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12条第3款也做了规定,即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所谓“补强证据”,是指用以增强另一证据证明力的证据。一开始收集到的对证实案情有重要意义的证据,称为“主证据”,而用以印证该证据真实性的其他证据,就称为“补强证据”。补强证据规则,是指为了防止误认事实或发生其他危险性,而在运用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认定案情时,必须有其他证据补强其证明力,才能被法庭采信为定案根据。一般来说,在刑事诉讼中需要补强的不仅包括被追诉人的供述,而且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特定证据。

  最佳证据规则,又称原始证据规则,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方式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时,其原件才是最佳证据。该规则要求书证的提供者应尽量提供原件,如果提供副本、抄本、影印本等非原始材料,则必须提供充足理由加以说明,否则,该书证不具有可采性。最佳证据规则的着眼点是书证的真实性、可靠性。综上,B项正确。

  27.[参考答案]D

  [考点] 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

  [解析] 《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37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证据应当慎重使用,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的被害人、证人和被告人,在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上存在一定困难,但尚未丧失正确认知、正确表达能力而作的陈述、证言和供述;(2)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被告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被告人不利的证言。因此,A项、B项错误。

  《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26条规定,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的情形,并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勘验、检查笔录存在勘验、检查没有见证人的,勘验、检查人员和见证人没有签名、盖章的,勘验、检查人员违反回避规定的等情形,应当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审查其真实性和关联性。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并不是说要“一律不得采信”,因此,C项错误。

  《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9条第1款规定,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有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物证、书证来源不明,难以担保其关联性、真实性,当然不能作为证据。因此,D项正确。

  28.[参考答案]B

  [考点]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解析] 确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主要是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减轻当事人讼累,因此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否则,就难以实现立法目的。一审判决宣告后,吴某欲让罗某赔偿财产损失,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29.[参考答案]D

  [考点] 期间

  [解析] 所谓刑事诉讼的期间,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完成某项刑事诉讼行为必须遵守的法定期限。刑事诉讼期间分为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两种。所谓法定期间,是指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期间;所谓指定期间,是指由公安司法机关指定的期间。刑事诉讼期间不能随意确定,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保证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处理案件;(2)能够及时惩罚犯罪;(3)保障公民依法行使诉讼权利;(4)督促司法机关提高办案效率,保障公民合法权利。

  具体到审理期限,哪些计入哪些不计入,有一个规律:法院自身不能控制的外部因素所引起的,不计入审理期限,反之,则计入。比如,因被告人脱逃而中止审理的期间,因被告人要求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而引起的准备辩护的时间,因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调取新的证据而延期审理期限等,均是自身以外的因素所导致的,不计入审理期限。因此,A项、C项错误,D项正确。法院对提起公诉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是自身可以控制的,应该计入审理期限,因此,B项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30.[参考答案]B

  [考点] 通缉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3条,本案符合通缉条件,选项D错误。卢某涉嫌的贿赂案由检察院进行立案侦查,因此检察院具有通缉的决定权,选项A错误。但在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检察院只有通缉决定权,通缉令的发布权仍由公安机关行使,选项C错误。

  陷阱提示 本题的陷阱设置有两处:一是考生会根据“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卢某进行传唤”这一情节判断卢某尚未被逮捕,不符合通缉条件。但通缉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嫌疑人“应当”被逮捕而非已经“被决定”逮捕。根据本案案情,卢某应当被逮捕且闻讯逃匿,符合被通缉条件。二是考生认为根据案情不能判断出卢某是否逃出某市检察院的辖区,但结合本案案情。“去向不明”说明卢某可能藏匿于某市,也可能逃出该市,总之需要在超出该市的更大范围内对卢某进行通缉,从而可以判断出B项为应选项。另外,本题通过排除法也可得出正确答案。

  31.[参考答案]D

  [考点] 不起诉

  [解析] 关于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6条,对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申诉的受理机关是作出决定的检察院的上一级检察院,而非作出决定的检察院或与作出决定的检察院相对应的法院,选项A、B错误。对于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害人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法院起诉,D项中,被害人“提出申诉后又撤回”行为的法律效力,实质等同于被告人未对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提起申诉,在此种情况下,被害人可以向法院起诉,选项D正确,为应选项。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被害人就本案向法院起诉后,法院应将该案作为自诉案件处理。而选项C中“被害人提出申诉同时又向法院起诉”并非法院对自诉案件裁定驳回起诉的法定事由,该选项说法于法无据,不当选。

  32.[参考答案]D

  [考点] 刑事审判的原则

  [解析] 集中审理原则,又称不中断审理原则,是指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在不更换审判人员的条件下连续进行,不得中断审理的诉讼原则。该原则要求法庭对每个刑事案件的审理,除了必要的休息时间外,原则上应当是不中断地连续进行。换言之,法庭审理案件从开庭到判决应当尽可能地一气呵成,不应中断。

  本案应该重新指定审判长之后重新审判,因此,B项、C项错误,D项正确。陪审员不能担任审判长,因此,A项也错误。

  33.[参考答案]A

  [考点]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少年法庭受理案件的范围包括被告人在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案件。因此,即使审理时已满18周岁,只要实施犯罪时不满18周岁,就应当由少年法庭审理。因此,A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4条:“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本案中周某在案件起诉到法院时已年满18周岁,不再属于上述规定中不公开审理的范围。B项中,赵某虽然作案时未满18周岁,但是审判时已经满18周岁,已不属于未成年人,也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83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本案应当公开审理。B项是错误的。

  陷阱提示 《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对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审理的情况,已不再是原《刑事诉讼法》“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而是凡是审判时被告人不满18岁的案件,都不得公开审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但在本案中,赵某庭审时已满18周岁,不再属于“未成年被告人”的范畴,他已具备完全诉讼行为能力,不需要法定代理人代其行使诉讼权利,因此,对赵某进行审判不必通知其法定代理人,选项C错误。同理可知,审判已成年的赵某,也无须通知其监护人到场,选项D错误。

  陷阱提示 在刑事诉讼中,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成年,应当以其参加特定诉讼活动的年龄为标准。有些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施犯罪时未满18周岁,但在其参加特定诉讼活动(如侦查讯问、审判)时已满18周岁,此时应将其视为成年人,不再享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特殊诉讼权利。

  34.[参考答案]A

  [考点] 合议庭的职责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7条规定,除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外,合议庭对评议意见一致或者形成多数意见的案件,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下列案件可以由审判长提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合议庭成员应当参加:(1)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案件;(2)合议庭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有重大分歧的案件;(3)合议庭意见与本院或上级法院以往同类型案件的裁判有可能不一致的案件;(4)当事人反映强烈的群体性纠纷案件;(5)经审判长提请且院长或者庭长认为确有必要讨论的其他案件。上述案件的讨论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不影响合议庭依法作出裁判。

  本案是本市第一起醉酒驾车刑事案件,属于“新类型”的案件,审判长可以提请庭长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因此A项正确。但是,法院院长不可以主动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并作出决定,也不可以指令庭长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因此,B项、D项错误。庭长按照规定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形成的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对合议庭没有约束力,因此,C项错误。

  35.[参考答案]D

  [考点] 人民陪审员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人民陪审员提出的要求及理由应当写入评议笔录。因此,A项、B项、C项错误,D项正确。

  36.[参考答案]B

  [考点] 死刑复核程序

  [解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被告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减刑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因此,A项错误。

  同法第3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案件,认为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适当,但判决限制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撤销限制减刑。因此,B项正确。

  同法第6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认为对被告人可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对其中部分被告人改判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符合刑法第50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因此,C项、D项错误。

  37.[参考答案]A

  [考点] 第二审程序中的发回重审

  [解析] 《刑事诉讼法》中发回重审的法定事由有两种:第一种是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5条,在“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次数只能有一次。第二种是原审违反一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发回重新审判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7条,在此种情形下发回重审的次数限制,法律没有对其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选项A中只笼统地说“发回重审原则上不能超过两次”是错误的。本题选不正确的答案,所以A项当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第6条第2款,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发回重审裁定时,应当在裁定书中详细阐明发回重审的理由及法律依据,选项B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7条,选项C的表述符合第3项的规定,正确。发回重审的实质是对案件的重新审理,以纠正该案件原审裁判中可能出现的错误。因此,发回重审必然是以否定原判决、裁定的内容为前提的,撤销原判是发回重审的必经程序,选项D表述正确。

  38.[参考答案]C(原答案为B)

  [考点] 审判监督程序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6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刑事再审程序启动后,若被关押的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可能被改判无罪,则人民法院应当“决定”而非“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本案中,原审被告人邢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处于服刑期间,证人金某能够证明案发时邢某在外开会,无作案可能,再审邢某可能被改判无罪,因此,再审法院应当决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陷阱提示 《刑事诉讼法》第246条第2款修改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的有关规定,考生应当注意掌握。

  39.[参考答案]B

  [考点] 公务员管理

  [解析] 《公务员法》第8条明确规定:“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而第14条则对公务员职位分类的设置作出规定。第14条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根据第14条规定,公务员的职位主要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同时,考虑到一些职位的特殊性,《公务员法》又授权国务院可以增设除上述职位类别之外的类别。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公务员法》第31条规定:“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此规定虽授予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相应职权,但仅是对录用程序简化或采用其他测评办法的批准权,而不是增设《公务员法》明确规定的职位之外的职位类别的权力。综上,本题的答案为B。

  40.[参考答案]C

  [考点] 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设置与编制管理

  [解析] 根据《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的决定权,均在国务院,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只有提出方案的权力。故,选项A的说法错误。根据《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6条第7款,选项B错误,选项C正确。根据《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13条、第20条规定,选项D错误。

  41.[参考答案]A

  [考点] 规章的权限

  [解析] 《行政许可法》第16条第3款赋予规章对行政许可的具体规定权,此规定并未对规章的范围作出限定,换言之,任何规章均有此权力。而第4款则是对规章的具体规定权的限制。对规章的具体规定权,须与规章的创设权加以区分。《行政许可法》第15条第1款规定仅授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的权力,而不包括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过此处的设定权本质是创设权,而不是具体规定权。一些考生混淆了这两种权力,进而导致错误判断。因此,选项A的说法正确。根据《行政许可法》第58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故,选项B的说法错误。《行政处罚法》第17条规定仅授权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可以授予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并未授权规章享有此种权力。故,选项C的说法错误。《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仅授权法律对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作出特别规定,未授予规章作出特别规定的权力。故,选项D的说法错误。

  42.[参考答案]B

  [考点] 行政许可的撤销

  [解析] 行政许可的撤销是指行政许可行为违法,而依法否定其效力的制度。行政许可被撤销后,其自始无效。《行政许可法》第69条对行政许可的撤销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本题中,甲公司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是通过伪造申请材料取得的,即以欺骗的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符合撤销的条件,应予撤销。

  行政许可的撤回是指行政许可行为合法,但因出现法定情形而依法使其失效的制度。行政许可被撤回后,失去的只是向后的效力。《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明确了行政许可的撤回的条件,本题出现的情形显然不符合这些条件。

  吊销行政许可(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虽与撤销行政许可仅有一字之差,但有本质区别。吊销行政许可是指当事人在取得行政许可后,因从事违法行为取消其相应行政许可的制度,因此吊销行政许可本质是一种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对此种处罚形式有明确规定。本题未提及甲公司在获得《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是否从事违法行为,而是指出发现甲公司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系伪造,因此不符合吊销的要求。

  行政许可的注销是指在出现特定事实时,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程序收回行政许可证件或向社会公告行政许可失去效力的事实。注销更多是对特定事实的公示,不涉及行政许可的效力,因而主要是一个程序问题。《行政许可法》第70条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注销手续的特定事实,本题出现的情形虽然可能最终需要有注销程序,但某市安监局的处理首先是撤销已发放的许可证。

  43.[参考答案]A

  [考点] 政府信息公开

  [解析]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1条对行政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要求作出专门规定,本题中区政府作出的拒绝公开的决定,属于第二种情形,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故,选项A的说法正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虽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但未具体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因此,依据《行政诉讼法》第39条关于直接起诉的一般起诉期限规定,刘某的起诉期限为3个月,而不是2个月。故,选项B的说法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四)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本题中,被告为区政府,且不属于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故区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选项C的说法错误。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规定,刘某系某工厂职工,其所申请公开的信息是该厂进行改制的全部档案、拖欠原职工工资如何处理等信息,与刘某的生活和刘某的权利直接相关。故,选项D的说法错误。

  44.[参考答案]C

  [考点] 行政处罚的登记保存

  [解析] 《行政处罚法》第37条对登记保存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此规定,登记保存行为虽只是行政机关收集证据的方式,尚不是最终决定,但显然关系到当事人的实体上的权益。故,选项A的说法错误。适用先行登记保存的条件,是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故,选项C的说法正确。在进行登记保存时,执法人员应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故,选项B的说法错误。先行登记保存,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故,选项D的说法错误。

  45.[参考答案]A

  [考点] 司法赔偿程序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1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一式四份。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填写《申请赔偿登记表》,由赔偿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故,选项A的说法正确。同法第5条规定与一般的诉讼代理规定有所不同,对赔偿请求人可以委托的代理人范围作出了宽泛规定,律师、提出申请的公民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赔偿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赔偿请求人委托为代理人。相反,对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的代理人范围则作出严格限制,仅允许委托本机关工作人员作为代理人。故,选项B的说法错误。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6条规定,李某仅是被县公安局以涉嫌盗窃为由刑事拘留,未出现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形,故不属于应由赔偿义务机关即县公安局对李某的损失与刑事拘留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提供证据的条件。故,选项C的说法错误。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0条规定,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仅有提供申诉的权利,而无申请复议的权利。故,选项D的说法错误。

  46.[参考答案]C

  [考点] 治安管理处罚、行政诉讼审查对象和判决类型

  [解析]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进行传唤,原则上要使用传唤证传唤,但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可以口头传唤。本案中,市公安局是在现场发现牛某对施工进行阻挠并进行传唤。故,市公安局可以采用口头方式传唤牛某,并不违法,选项A的说法错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4条规定,作为被询问人牛某在接受询问时可以要求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对此公安机关应予准许。选项B的说法错误。

  选项C涉及本题中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对象的分析判断。本题中出现了多个行政行为,即市政府的征收决定、对牛某的补偿和市公安局对牛某的10日拘留。然而,牛某只是对拘留处罚提起诉讼,故案件的审理对象应为行政处罚决定,其他行政行为不是案件的审理对象。故,选项C的说法正确。由于案件的审理对象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4项“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规定,案件的审理可以适用变更判决。故,选项D的说法错误。

  47.[参考答案]C

  [考点] 行政复议

  [解析] 《行政复议法》第40条第2款规定:“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因此选项A中的10日,还应包括节假日,故选项A的说法错误。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9条和第57条规定,选项B错误,选项C正确。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条和第28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对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复议决定,对变更复议决定并无限制。行政复议既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也可以进行合理性审查,正是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之处。故,选项D的说法错误。

  48.[参考答案]D

  [考点] 行政处罚的性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和行政决定的执行

  [解析]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9条规定,选项A的说法正确。本题中,某国土资源局对陈某的处理为行政处罚,根据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它属于负担性具体行政行为。负担性具体行政行为是与授益具体行政行为相对的概念,二者划分标准是具体行政行为与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关系。为当事人授予权利、利益或者免除负担义务的,为授益具体行政行为;相反,为当事人设定义务或者剥夺其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则为负担性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法上的制裁,它或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要求其承担相关的义务,因此不属于授益具体行政行为,而为负担性具体行政行为。故,选项B的说法是正确的。

  《行政诉讼法》第39条允许法律对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作出特别规定,而《土地管理法》又明确对该领域的起诉期限作出特别规定,依其第83条规定,选项C的说法正确。同时,根据《土地管理法》第83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此规定并未授权国土资源局自行拆除权。故,选项D的说法错误。

  49.[参考答案]C

  [考点] 具体行政行为分类与效力

  [解析] 选项A、B涉及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其中,选项A涉及的是依职权具体行政行为与依申请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以及行政许可的归类。依职权具体行政行为与依申请具体行政行为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分类,二者的划分标准是行政机关是否以当事人的申请作为开始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前者指行政机关不需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直接依职权采取具体行政行为;后者则需要经过当事人的申请,行政机关才能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因此,行政许可属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而非依职权的行政行为,选项A的说法错误。

  选项B涉及要式具体行政行为与不要式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二者的划分标准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需要具备法定的形式。如需要具备书面文字等其他特定意义符号为生效必要条件的,是要式具体行政行为;如不需要具备书面文字或者其他特定意义符号就可以生效的,则为不要式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多数或绝大多数具体行政行为均为要式具体行政行为,但此分类的存在实际意味着并非所有的具体行政行为都为要式具体行政行为。故,选项B的说法错误。

  选项D涉及具体行政行为的确定力与执行力的区别。前者指具体行政行为不再争议、不得更改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取得不可撤销性;而后者指使用国家强制力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以其他方式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权利义务安排的效力。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如当事人不自动履行这些义务,行政机关根据授权强制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义务安排,这是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力的表现,而不是确定力的表现。故,选项D的说法错误。

  50.[参考答案]C

  [考点] 行政处罚、行政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与行政诉讼二审裁判

  [解析] 本题中,县环保局是以一企业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为由,决定对其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并处以罚款1万元。此决定中的罚款属于行政处罚清晰无误,但加收超标准排污费的性质则有所不同,其目的并不在于制裁,而在于促使企业履行治理任务,故不属于行政处罚,选项A的说法错误。

  训诫是较特殊的诉讼强制措施,为《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行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脱、拒绝或者妨碍执行的;(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六)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执行人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根据此规定,对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原告并不能适用训诫。而《行诉解释》第49条则对此情形的处理作出明确规定,选项B的说法错误。《行诉解释》第7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判决。”故,选项C的说法正确。根据《行诉解释》第71条规定,对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需要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而不是一律发回重审。故,选项D的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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