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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法考试卷三答案解析(2)

A+ A- 2015-04-20 10:33  |  华图网校  |  责编:HouXQ 评论 点击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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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参考答案]A

  [考点] 冒名股东

  [解析] 《公司法规定(三)》第29条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王大伟冒用王小伟的名义出资并进行登记,王小伟对此并不知情,属于典型的冒名股东问题,因此冒名者王大伟是公司股东,被冒名者王小伟不是公司股东,由王大伟承担相应责任,包括出资责任、发起人责任和其他股东责任,公司债权人无权要求王小伟承担相应责任,所以A选项正确。

  27.[参考答案]D

  [考点] 股东的解散公司请求权

  [解析] 《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法规定(二)》第1条第2款规定:“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以上规定可知,ABC选项的情形均是《公司法规定(二)》明确规定不得提起公司解散诉讼的情形,只有D选项正确。

  28.[参考答案]A

  [考点] 一人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

  [解析] 《公司法》第59条第1款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由此可知C选项的表述正确。

  《公司法》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知D选项的表述正确。

  本题中“金地”肉制品加工厂由个人独资企业转换成一人有限公司,不是简单的企业变更,是企业性质的彻底改变,这一过程实际包括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加工厂的解散和设立一个新的一人公司两个问题。个人独资企业解散,须进行清算。《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7条第1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由此可知A选项的表述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张平作为“金地”肉制品加工厂的出资人,该个人独资企业的所有财产,包括“金地”商号,均归张平所有,张平作为股东出资设立的一人公司,当然有权继续使用该商号,所以B选项的表述正确。

  29.[参考答案]B

  [考点]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解析]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6条第1款规定,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所以A选项错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15条规定:“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由此可知C选项错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合伙协议与一般合同相同,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即生效,登记不是其生效要件,所以D选项错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6条第1款规定,房屋使用权作为财产权利,可以作为合伙人的出资,由于是以使用权出资,不是以房屋所有权出资,当然无须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所以B选项正确。

  30.[参考答案]A

  [考点] 合伙事务执行

  [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27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本题中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赵、钱执行合伙事务,孙、李则无权执行合伙事务,所以A选项的表述错误。但是孙、李有权监督赵、钱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所以B选项的表述正确。本题正确答案为A。

  《合伙企业法》第29条规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由该条可知,CD选项的表述正确。

  31.[参考答案]B

  [考点] 欺诈破产行为

  [解析]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本题中法院受理申请的时间为2010年8月10日,A选项中该公司虽然于2009年7月5日将公司财产以不合理低价卖给母公司,但是并未发生在法院受理申请前1年内,管理人无权申请撤销,所以A选项不正确。B选项中该公司于2009年10月15日将财产赠与甲,发生在法院受理申请前1年内,管理人有权申请撤销,所以B选项正确。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条和第32条,本题中CD选项的个别清偿行为虽然发生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但是题干中并未给出该公司已经达到《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破产标准这一条件,所以CD选项不正确。

  32.[参考答案]C

  [考点] 票据的背书

  [解析] 由《票据法》第37条可知,与一般的债权债务转移不同,票据的背书人将票据背书转让后并不退出权利义务关系,而是由原来的权利人转变为义务人。本题中收款人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后,并不退出票据权利义务关系,其向后手负有担保汇票得到承兑和付款的责任,所以A选项不正确。根据《票据法》第26条规定,出票人出票后,即对收款人及其后手承担担保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汇票如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持票人均有权向出票人追索,因此不论汇票是否转让,出票人当然是票据关系中的债务人,所以B选项不正确。《票据法》第33条第1款规定了附条件背书,附条件背书的法律效力具有两层含义,第一层是背书不得附条件,第二层是背书如果附条件,背书行为有效,只不过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所以“背书不得附条件”这句话本身是正确的,因此C选项正确。

  票据的限制背书分为出票人的限制背书和背书人的限制背书,《票据法》对此的规定不同。《票据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此时如果汇票被背书转让,背书行为无效,意即背书行为不发生票据法上的背书效力,当然可能发生一般债权转让的效力。《票据法》第34条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与出票人的限制背书不同,背书人限制背书,其后手背书转让的,背书行为有效,即发生票据法上的背书效力,只不过限制背书的背书人仅对其直接后手负责,对直接后手以后的后手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本题中出票人甲公司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即为出票人的限制背书,收款人背书转让的,背书行为无效,所以D选项不正确。

  33.[参考答案]D

  [考点] 股票和债券的区别

  [解析] 股票和债券同作为筹资手段,发行主体不同。债券的发行主体较广,除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可以发行债券外,国家、地方政府等主体也可以发行债券;而股票则只能由股份公司发行,其他主体不能发行,所以A选项的表述不正确。购买债券兼有投资及储蓄性质,以资本保值及获取固定利息为目的,债券到期后,发行人应向持券人支付本息,因此债券投资回报固定,风险较小。购买股票是单纯的投资行为,股息收入随股份公司的盈利情况而定,盈利多就多得,盈利少就少得,无利则不得,所以股票的风险较大。由此可知B选项的表述不正确。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股票和公司债券都可以自由转让及上市流通,二者的流通性相同,所以C选项的表述不正确。股票和债券代表的权利性质不同,股票代表股东对公司的股权,而债券代表持券人对公司的债权,所以D选项正确。

  34.[参考答案]B

  [考点] 保险代位求偿权

  [解析] 《保险法》第60条明确规定了保险代位求偿制度。根据《保险法》第61条规定,本题中张三向保险公司购买的汽车损失险属于财产保险,张三的汽车被李四撞坏,张三既可以要求责任人李四赔偿,也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赔偿前,张三放弃对李四的部分赔偿请求权,就放弃的部分(1000元)保险公司不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不过就未放弃的部分(4000元),保险公司仍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就4000元部分赔偿后,有权向李四追偿。综合以上可知,B选项正确。

  35.[参考答案]C

  [考点] 民事诉讼法的属性

  [解析] 民事诉讼法的属性,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理解:其一,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从民事诉讼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看,它属于基本法律,其效力仅低于宪法,B项错误。其二,民事诉讼法是部门法。从民事诉讼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看,它调整的是民事诉讼关系,是社会关系中具有自身独立特点的一类社会关系,A项错误。其三,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从民事诉讼法的内容看,它规定的主要是程序问题,因此它属于程序法,C项正确。另外,根据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民事诉讼法是公法,D项错误。

  36.[参考答案]D

  [考点] 民事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区别

  [解析] 执行根据是指能够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这种法律文书主要有以下三类:第一,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其中包括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支付令;刑事裁判中的财产部分。第二,其他机关制作的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其中包括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仲裁机构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以及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处理书。第三,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并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决书。由此,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判决书、生效仲裁裁决都具有执行力,A项错误。

  《仲裁法》第2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由此,当事人在诉讼和仲裁中都可以申请财产保全,B项错误。

  《仲裁法》第39条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由此法条可知,仲裁审理的方式可以分为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两种,开庭审理是仲裁审理的主要方式。所谓开庭审理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方式。同时,《仲裁法》第40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由此法条可知,开庭审理的仲裁方式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以公开审理为例外。所谓不公开审理是指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时不对社会公开,不允许群众旁听,也不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不公开审理的目的在于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维护当事人的商业信誉。由此,仲裁和诉讼原则上都要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C项错误。

  仲裁机构与法院的性质不同。根据《仲裁法》第10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可见,仲裁机构是民间机构,法院是司法审判机构,D项正确。

  37.[参考答案]C

  [考点] 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

  [解析] 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具有密切联系,但两者并不等同。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诉讼请求则是基于法律关系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特定的请求。在诉讼过程中,诉讼标的不允许任意变更,因为变更诉讼标的实际上是要求法院对一个新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裁判,这就会给被告的防御和法院的审理带来困难。但在不变更诉讼标的的前提下可以增加诉讼标的的金额。结合本题,本案的诉讼标的是房屋租赁法律关系,甲基于房屋租赁法律关系要求法院作出乙支付其半年房租6000元的判决。后因情势变更,甲基于房屋租赁法律关系要求法院作出要求乙增加房租1000元,共7000元的判决。至此,诉讼标的未曾变更,仅为诉讼请求增加,ABD项错误,C项正确。

  38.[参考答案]D

  [考点]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的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由此可知,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的权利分为两大类:一是对民事实体权利的处分;二是对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是对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处分原则的体现,A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其中,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在民事诉讼中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双方当事人享有部分相同的诉讼权利,如双方当事人均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二是双方当事人享有一些对等的诉讼权利,如原告有提起诉讼的权利、被告有提出反驳和反诉的权利。由此,BC项错误。另,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1款规定了同等原则,是指我国法律对在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赋予他们同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39.[参考答案]A

  [考点] 级别管辖、合议庭组成、开庭审理原则、判决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不同的审判程序中,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有所不同。总体来说,合议庭由3个以上的单数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的组成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另一种是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在普通程序中,上述两种合议庭的组成形式都存在。在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在再审程序中,再审案件原来是二审的,按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在特别程序中,只要是要求对案件的审理实行合议制的,合议庭都由审判员组成。由此,中级法院审理一审案件组成合议庭时,可以邀请陪审员参加,B项错误。

  中级法院既可以审理一审案件,也可以审理二审案件。开庭审理是第一审普通程序中最重要、最关键的诉讼阶段。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以开庭审理为原则,即应当传唤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合议庭评议和宣判。在特殊情况下,经合议庭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第二审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由此,中级法院审理案件,可以开庭审理的方式进行,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C项错误。

  中级法院所作出的第一审判决和准许上诉的裁定,在法定的上诉期内不发生法律效力。由此,D项错误。

  40.[参考答案]C

  [考点] 上诉的提起

  [解析] 《民诉意见》第178条规定,一审宣判时或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提出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出上诉。因此,以书面形式提交上诉状是上诉行为生效的法定形式要件。结合本题,一审判决书送达王某时,王某当即向送达人郑某表示上诉,但未提交上诉状,视为未提出上诉,故C项正确。

  41.[参考答案]D

  [考点] 期间的分类、期间的计算

  [解析] 法定期间是指由法律明文规定的期间。法定期间包括绝对不可变期间和相对不可变期间。绝对不可变期间,是指该期间经法律确定,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得改变,如上诉期间等。相对不可变期间,是指该期间经法律确定后,在通常情况下不可改变,但遇到有关法定事由,法院可对其依法予以变更,如一审的案件审理期间,涉外案件中在境内没有居所的当事人的答辩期间、上诉期间等。指定期间,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审理时遇到的具体情况和案件审理的需要,依职权决定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或完成某种诉讼行为的期间。指定期间在通常情况下不应任意变更,但如遇有特殊情况,法院可依职权变更原确定的指定期间。由此,A项错误,D项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法定期间或指定期间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期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应当注意,法定期间或指定期间的开始日以及期间中的一些日期是节假日的,应当计算在期间内而不应从期间中扣除。由此,B项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诉讼文书的在途期间不包括在期间内。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无论人民法院收到诉讼文书是在原定的期间内还是超过了原定的期间届满日,均不算过期。该诉讼文书的交付日期,以该文书交邮时邮局在该文书邮件所盖的邮戳上的日期为准。应当注意,法律规定的在途期间不计算在内的期间,只是指诉讼文书的在途期间,而不包括当事人为进行诉讼行为而产生的在途期间。由此,C项错误。

  42.[参考答案]C

  [考点] 法院调解

  [解析] 《民事调解规定》,在诉讼中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的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由此,A项正确。根据《民事调解规定》,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的联系表现为以下两点:第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并制作调解书。第二,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和解活动进行协调,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审判辅助人员或者邀请、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协调活动。由此,B项正确。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由此,C项表述错误。《民事调解规定》第19条规定: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法院应当依法执行。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后,对方当事人又要求其承担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由此,D项正确。

  43.[参考答案]D

  [考点] 简易程序

  [解析] 简易程序要求诉状能够快速有效地送达原告和被告,因此,要求原告起诉或被告答辩时能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对此,《简易程序规定》第8~10条作出规定,但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直接规定、具有简易程序特点的内容。因此,A选项错误。

  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第14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劳务合同纠纷在开庭审理时应先行调解,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直接规定、具有简易程序特点的内容,因此B选项错误。

  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第12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其提出申请的期限不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9条第1款“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第54条第1款“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的限制。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第22条的规定,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请求解决简单的民事纠纷,但未协商举证期限,或者被告一方经简便方式传唤到庭的,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时要求当庭举证的,应予准许;当事人当庭举证有困难的,举证的期限由当事人协商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但上述内容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直接规定、具有简易程序特点的内容,因此C选项不当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D项应选。

  44.[参考答案]C

  [考点] 二审裁判的种类、条件和文书样式

  [解析] 第二审的审理对象是当事人上诉请求所涉及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因此,针对一审判决的不同情况,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将会作出不同的裁判。第一,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A项错误。第二,依法改判。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决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认定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应依法改判,以纠正原判决在适用法律上的错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法院可以在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B项错误。第三,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有以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之一为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C项正确。

  《民诉意见》第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故D项错误。

  45.[参考答案]C

  [考点] 诉讼承担

  [解析] 根据《民诉意见》的相关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法人为当事人。结合本题,两江公司与海大公司合并成立了大江公司。大江公司在对两江公司财务进行审核时,发现了一份对三合公司诉两江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事实认定极为重要的证据,关于本案的再审,只能由大江公司申请再审并参加诉讼,故C项正确,ABD项错误。

  46.[参考答案]B

  [考点] 执行中的参与分配制度

  [解析] 参与分配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申请执行人以外的萁他债权人凭借有效的执行根据加入已经开始的执行过程中,使各个债权能够公平受偿的制度。参与分配适用的条件包括:第一,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清偿所有债权。第二,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而非法人。第三,有多个申请人对同一被申请人享有债权。第四,申请人必须取得生效的执行根据,起诉后尚未获得生效判决的债权人不具备参与分配的资格。第五,参与分配的债权只限于金钱债权。第六,参与分配必须发生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清偿完毕之前。由此,B项错误。

  47.[参考答案]D

  [考点] 执行行为异议与执行标的异议

  [解析] 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如果对执行行为的异议的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书面复议。上一级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在案外人对诉讼标的异议中,案外人、当事人如果对裁定不服,希望通过诉讼对相关标的的权利重新确认的,有两种可能:第一,原判决、裁定对执行标的的处分结果本身有误,则当事人或案外人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法院申请再审;第二,原判决、裁定并未直接涉及执行标的的权利归属,则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新的诉讼,即案外人异议之诉和许可执行之诉。由此,D项表述错误。

  48.[参考答案]C

  [考点]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解析]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诉讼代表人只能由向人民法院登记了权利的那部分当事人推选出来。根据《民诉意见》的相关规定,其产生方式依次为:(1)推选。由向法院登记了权利的那部分当事人推选出诉讼代表人。(2)协商。在推选不出诉讼代表人时,可以由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3)指定。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由此,C项正确。

  在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既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由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由此,AB项错误。在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裁判的效力表现为两个方面:(1)对于已经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具有拘束力;(2)对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有预决效力,即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其诉讼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而无须另行裁判。由此,D项错误。

  49.[参考答案]D

  [考点] 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理由

  [解析] 根据《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国内仲裁而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包括:(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由此,D项为应选项。

  50.(参考答案]A

  [考点] 仲裁裁决书的补正

  [解析] 《仲裁法》第56条规定,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由此,A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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