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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法考试卷二答案解析(3)

A+ A- 2015-04-20 10:47  |  华图网校  |  责编:HouXQ 评论 点击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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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多项选择题

  51.[参考答案]ABCD

  [考点] 构成要件要素

  [解析] 对构成要件要素,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区分。从某一要素是否涉及人的内心事实的角度,可以将构成要件要素分为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和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从是否需要价值判断角度,可以将构成要件要素分为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和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但这两种分类方法之间存在交叉,例如,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是纯客观意义上的构成要件要素,通常是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因此,《刑法》第246条规定所规定的“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属于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他人”属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故A、B项正确。对“侮辱”、“诽谤”的判断,并非人的感官所能确认,而是必须由人的价值判断予以认定,故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C项正确。“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既列举了多种刑种,在有期徒刑的刑期上也有法官酌情决定的较大幅度,因此,属于相对确定的法定刑,D项正确。

  52.[参考答案]ABCD

  [考点] 过失犯罪、因果关系

  [解析] A项,老师将学生赶出教室,致后者跳楼自杀,死亡结果由行为人的自杀行为所导致,老师没有过失犯罪的实行行为,也不存在犯罪过失。

  B项,汽车修理工恶作剧,将高压气泵塞入同事肛门充气,致其肠道、内脏严重破损,是对他人死伤结果持放任态度,应当成立故意犯罪。此项与2012年6月30日发生在山东夏津县的案件不同:在该案中,两名犯罪嫌疑人将高压充气泵在13岁少年杜某的肛门附近对被害人充气,致使被害人受伤。但该充气泵和被害人的肛门有一定距离,并未塞入被害人肛门内。在本项中,命题者设定的条件是犯罪人将高压气泵塞入同事肛门内充气,行为对被害人身体健康权的侵害有重大差别,因而在刑法评价上就应有所差别。

  C项,小偷突然抽筋溺毙,属于意外事件,不涉及追赶者的过失责任。

  D项,邻居没有过失犯罪行为,也没有主观上的过失,儿童摔成重伤属于意外事件。

  陷阱提示 按照《刑法》第15条的规定,行为必须造成危害后果的,才可能成立过失犯罪。因此,过失犯都是结果犯。既然在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场合,才有可能追究行为人的过失责任,那么,在危害后果不是由于行为所造成的场合,而是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所造成时,不存在过失犯罪的问题,只能适用《刑法》第16条的规定。

  53.[参考答案]ACD

  [考点] 犯罪未遂、不能犯、因果关系、过失犯

  [解析] 甲将硫酸倒入水杯带到学校欲报复乙。在与乙激烈争吵后,甲欲以硫酸泼乙,只是未能拧开杯盖的,由于硫酸是高度危险的物质,其装在水杯中泼向被害人的可能性极大,因此,从客观的角度,以行为时为基准,结合经验知识或者与此紧密相关的因果法则,可以看出乙死伤的危险是存在的,行为本身有引起、支配既遂结果的危险,甲应该成立未遂犯,A项错误。甲携带高度危险的物质到教室,因追乙而离开教室时,没有对危险物质进行合理处理,没有尽到相应的谨慎保管的注意义务。丙到教室,误将甲的水杯当作自己的杯子,拧开杯盖时硫酸淋洒一身灼成重伤。对这一后果,甲应当承担过失责任,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B项正确。甲主观上对丙的重伤有过失,客观上不谨慎处置危险物质的行为和丙的拿取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CD项错误。

  54.[参考答案]ABCD

  [考点] 犯罪中止、未遂

  [解析] A项,黄某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缴纳应缴税款的,属于犯罪中止。根据《刑法》第201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才能构成逃税罪。如果纳税人仅仅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但是,事后很快采取补救措施,没有逃避缴纳税款义务的,应有成立犯罪中止的余地。但是,黄某中止的效力并不能及于犯罪的单位,单位的逃税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因而成立犯罪未遂。A项说法成立。

  B项,涉及财产的价值问题。财产的价值包括主观的价值和客观的价值。主观价值说认为,具有财产价值的财物不一定要求其有客观的、经济上的交换价值,只有主观的、情感的价值之物,一般的社会观念认为对这些财物的占有也有必要用刑法加以保护的,也是刑法中的财物。盗窃某些纪念品、礼品,盗窃文物赝品或者他人已到强制报废期限的汽车、抢劫金融机构回收准备销毁的纸币,由于这些财物具有主观的价值和消极的价值,行为人都可能构成财产罪。乙抢夺邹某面额为20万元的假币的,由于假币也是有价值的财物,故乙构成抢夺罪既遂。

  C项,丙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儿得逞之时即构成犯罪既遂,之后,因惧怕承担刑事责任,又将婴儿送回原处的,属于拐卖儿童罪既遂后的悔罪行为,不构成犯罪中止。

  D项,丁对仇人胡某连开数枪虽均未打中,但开枪射杀属于危险程度最高的危害行为,被害人由此受到惊吓,心脏病发作死亡,是在一般的生活经验上可以预料的后果,而不是特别异常的结果,该死亡结果和杀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既然行为人有杀人故意,实施了杀人行为,死亡结果又和他的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该结果就应该归责于行为人,因此,丁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D项正确。

  陷阱提示 承认未完成形态是一种结局,是一种特殊形态而非犯罪阶段,具有现实意义:因为一次犯罪行为只能造成一种结局,所以,在一定的犯罪阶段中,在犯罪预备形态、未遂形态或者既遂形态出现之后,不可能再出现中止形态。

  55.[参考答案]BCD

  [考点] 对合犯(对向犯)

  [解析] A项,甲买下200张淫秽影碟的行为,由于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只处罚贩卖者,而不处罚购买者,故甲与小贩之间不构成共犯。

  B项,乙和赵某构成重婚罪的共犯。

  C项,丙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他人提供财物,构成行贿罪,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属于两个主体罪名和法定刑都不同的共犯。

  D项,丁帮助组织卖淫的王某招募、运送卖淫女,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其原本属于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在刑法分则将其拟制为正犯后(法律拟制),其和组织卖淫者之间的共同犯罪关系仍然存在,只是对其不能再引用《刑法》总则第27条关于“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从而可以认为协助组织卖淫者和组织卖淫者成立共同正犯(如果没有该法律拟制规定,组织卖淫者和协助组织者之间是正犯和帮助犯的关系)。有考生可能认为,既然刑法分则已经将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拟制为正犯,设立了独立罪名,就不应认为其与组织卖淫者之间存在共犯关系。其实,这种拟制只是处断做法上的特别规定,并不能改变协助者与组织者事实上的共犯关系。

  56.[参考答案]ACD

  [考点] 禁止令的适用

  [解析] 对被裁定假释的人,不能适用禁止令,A项错误。对犯罪后,因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尚未履行的,法院可在禁止令中禁止其进入高档饭店消费,这一做法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2011年4月28日)第3条第(4)项的规定,B项正确。C项对禁止令的适用影响罪犯的日常生后,因而缺乏法律依据,其说法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2011年4月28日)第6条第2款的规定,禁止令的执行期限,从管制、缓刑执行之日起计算,D项说法错误。

  57.[参考答案]ACD

  [考点] 立功

  [解析]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5条。A项甲提供同案犯裴某手机号,侦查机关据此采用技术侦查手段将裴某抓获,属于犯罪分子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不成立立功。B项乙按司法机关要求向赵某发短信“报平安”,并表示还要购买毒品,赵某在等待乙时被抓获的,乙属于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因而成立立功。对此,2008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也规定,被告人交代了与同案犯的联系方式,又按要求与对方联络,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犯等,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应认定为立功。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被告人亲属为了使被告人得到从轻处罚,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人的,不能视为被告人立功。C项丙的父亲找到同案犯藏匿地点,协助侦查机关将其抓获的,不能认为丙成立立功。D项中丁被抓获后,向侦查机关提供同案犯的体貌特征,同案犯由此被抓获,按照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不能成立立功。

  58.[参考答案]AB

  [考点] 非法出借枪支罪、立功

  [解析] 根据《刑法》第128条第2款的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即构成犯罪。A项正确。乙没有法律依据非法持有枪支,也构成犯罪,B项正确。丙为检举、控告乙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而偷拿枪支的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盗窃枪支罪。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就谈不上对其送交枪支到派出所是否要成立立功的问题,故C、D项错误。

  陷阱提示 (1)从形式上看是盗取、偷取,但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构成盗窃罪,也不构成盗窃枪支罪。(2)刑法意义上立功的成立,以行为人自身构成犯罪为前提。如果行为人的行为自身不构成犯罪,其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的,属于合法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控告、举报权利,不需要作为立功来讨论。

  59.[参考答案]ABCD

  [考点] 劫持汽车罪、抢劫罪、罪数形态

  [解析] 甲用枪控制司机,令司机将车开到偏僻路段的,其侵害的法益是公共安全,构成劫持汽车罪,A项正确。乙等人用刀控制乘客,命乘客交出随身财物的,其侵害的法益是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构成抢劫罪(共犯)。在乘客反抗时,乙将其捅成重伤,属于为消除抢劫的障碍而实施的暴力行为,构成抢劫罪,无需以故意伤害罪另行追究刑事责任,C项正确。在财物到手下车时,甲打死司机,是在抢劫既遂后杀人灭口的性质,应以故意杀人罪另行追究刑事责任,D项正确。

  陷阱提示 按照区分一罪和数罪的通说,行为符合一个构成要件的,就构成一罪。某一行为从形式上看构成犯罪,但其只是其他重罪的手段行为的,不应当作为数罪看待。在行为既遂以后,又实施其他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60.[参考答案]ACD

  [考点] 刑讯逼供罪、法律拟制

  [解析] A项甲系机关保卫处长,但不是司法工作人员,不构成刑讯逼供罪。B项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庭审,履行职责期间是司法工作人员,但其殴打刘某的行为,是为了泄愤,而不是逼取口供,不构成刑讯逼供罪,B项正确。C项按照《刑法》第247条关于法律拟制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而不构成刑讯逼供罪,C项说法错误。D项并未使用暴力进行刑讯逼供,也没有其他变相刑讯逼供的行为,而只有取证过程中的欺骗行为.不构成刑讯逼供罪。D项说法错误。

  61.[参考答案]ABCD

  [考点] 逃税罪

  [解析] 《刑法》第201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构成逃税罪。该条第4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故纳税人逃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并非一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刑法对逃税的纳税人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其效力不能延伸到逃避追缴欠税罪、抗税罪等其他税收犯罪。对扣缴义务人而言,即便其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亦应追究刑事责任。因此,ABCD的说法均错误。

  陷阱提示 刑法对逃税者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极其特殊,其适用对象有限(只能适用于纳税人,不能适用于扣缴义务人),且不能适用于多次逃税者。同时,除逃税罪外,其他涉税犯罪人,即便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也应追究刑事责任。

  62.[参考答案]ABC

  [考点] 毒品犯罪、法条竞合

  [解析] 根据《刑法》第347条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追究刑事责任。而《刑法》第350条关于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规定中,并无“无论数量多少,都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有关司法解释也要求非法买卖制毒物品,必须达到一定数量标准的,才构成犯罪,故A项错误。缉毒警察掩护、包庇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放纵走私罪的主体只能是海关人员,B项错误。C项对他人强行注射毒品的,构成强迫吸毒罪,而非故意伤害罪。窝藏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的,成立窝藏毒赃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前罪属于特别法条,按照法条竞合时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处理原则,应以窝藏毒赃罪定罪处刑,D项正确。

  陷阱提示 窝藏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的,成立窝藏毒赃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前罪属于特别法条,按照法条竞合时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处理原则,应以窝藏毒赃罪定罪处刑。缉毒警察掩护、包庇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仅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由于放纵走私罪的主体只能是海关人员,故缉毒警察不构成放纵走私罪,谈不上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和放纵走私罪之间有竞合关系。但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和包庇罪、徇私枉法罪之间,可能存在竞合关系。

  63.[参考答案]ABC

  [考点] 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解析] 国家工作人员甲的财产300万元经查明系受贿所得,其构成受贿罪,不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乙没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也没有说明财产来源的义务,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故ABC说法正确。D项乙只是单纯拒绝说明财产来源,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陷阱提示 (1)国家工作人员的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其不能说明来源,司法机关也无法查明其系犯罪所得的,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只能由作为的方式构成,消极地不说明财产来源的行为,不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实行行为。

  64.[参考答案]ABC

  [考点] 刑事诉讼价值

  [解析] 刑事诉讼秩序价值包括两方面含义:其一是通过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即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秩序以及预防社会秩序被犯罪所破坏;其二是追究犯罪的活动是有序的。消除犯罪引起的社会混乱,保持社会秩序稳定并使社会在有序中发展,是国家及一般社会成员所追求的刑事程序的基本价值。对刑事诉讼秩序价值的追求,意味着对抑制犯罪行为、保持社会的和平与稳定的期望。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还表现为对社会及其成员的安全的追求。这不仅需要控制社会暴力冲突,还需要防止政府及其官员滥用权力而使社会成员没有安全保障。所以,国家刑事司法权的行使,必须受到刑事程序的规范。因此,ABC正确。刑事诉讼的秩序、公正、效益诸项价值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互制约,不可偏废。如果不适当地追求高效率处罚,而忽视程序的有序性和公正性,结果会因造成大量冤狱或处罚不公而积怨甚多,导致更深刻的社会矛盾和更多新的犯罪,为此又要投入大量资源,非但损害了秩序和公正,而且也没有真正实现效益。反之,同样会造成恶果。因此,D错误。

  65.[参考答案]BCD

  [考点] 基本原则等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第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规则,更不得侵害各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第二,违反法律程序严重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例如,第一审人民法院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的,将会导致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法律后果。《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违反公开审判规定、违反回避制度、剥夺或限制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违法情形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因此,BC正确。刑事诉讼秩序、公正、效益价值是通过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实施来实现的。一方面,刑事诉讼法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实现秩序、公正、效益价值,这称为刑事诉讼法的工具价值;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适用本身也在实现着秩序、公正、效益价值,这称为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因此,只有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才能实现刑事诉讼价值。因此,D正确。《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因此,A错误。

  66.[参考答案]BC

  [考点] 拘传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依照法律规定,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而不是拘传。拘传的时间,具体包括两种情况:在通常情况下,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只有在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拘留、逮捕的时候,拘传才可以延长到24小时。尽管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的时间可以达到24小时,但这期间必须保证被拘传人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不得连续讯问24小时。故BC正确,AD错误。

  67.[参考答案]ABC

  [考点] 非法证据的排除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据此,AB正确。第57条第1款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据此,C正确。第58条规定:“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据此,D错误。

  68.[参考答案]ABC

  [考点] 监视居住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据此,ABC正确,D错误。

  69.[参考答案]ABD

  [考点] 法庭审判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庭审判程序大体可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等阶段。法庭调查是指在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由合议庭主持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核对的诉讼活动。因此,控辩双方就证据的合法性、相关性问题进行辩论不仅限于法庭辩论环节,B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只有经过当庭查证核实才能成为定案的根据。控辩双方向法庭提供的证据,都应当经当庭质证、辨认和辩论。法庭辩论,是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控诉方与辩护方就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罪责轻重、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如何适用刑罚等问题,进行互相争论和反驳的一种诉讼活动。因此,C正确。按照法律规定,法庭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1)公诉人发言;(2)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3)被告人自行辩护;(4)辩护人辩护;(5)控辩双方进行辩论。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应当在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结束后进行,其辩论顺序是: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然后由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因此,A错误。法庭辩论的次序应是自控方发言始,至辩方发言止为一轮,反复进行。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审判长对于控辩双方与案件无关、重复或者互相指责的发言应当制止。经过几轮辩论,审判长认为控辩双方的发言中已经没有新的问题和意见提出,没有继续辩论必要时,即应终止双方发言,宣布辩论终结。因此,限制控方和辩方发表辩论意见时间的做法错误,D错误。

  70.[参考答案]ABC

  [考点] 法庭审理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194条第1款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据此,ABC正确,D错误。

  71.[参考答案]AB

  [考点] 技术侦查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据此,技术侦查措施适用于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必须在立案后实施,检察院只有决定权没有实施权,AB正确,C错误。第152条规定:“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据此,D错误。

  72.[参考答案]AD

  [考点] 证人出庭作证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第59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第187条第1、2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据此,A正确,B错误。第18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据此,即使是确有必要,也不得强制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出庭,C错误,D正确。

  73.[参考答案]AB

  [考点] 未成年人程序

  [解析] 审判公开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即把法庭审判的全部过程,除休庭评议案件外,都公之于众。《刑事诉讼法》第274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只有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才可以派代表到场。该规定并不意味着可以公开审理,而只是不公开审理的特殊形式,因此,AB错误。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经同意派代表到场,与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并不矛盾,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保护、挽救和教育,因此,CD正确。该题要求选出错误说法,应该选AB。

  74.[参考答案]AB

  [考点] 未成年人程序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275条第1款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据此,AB正确。

  75.[参考答案]AC

  [考点] 刑事和解程序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不能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情形包括:(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2)故意犯罪不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3)故意犯罪不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4)故意犯罪不属于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5)过失犯罪不属于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6)过失犯罪属于渎职犯罪的。另外,由于各选项没有给出是否属于民间纠纷引起和可能判处的刑罚条件,因此要考虑假如该案件符合法定的刑罚条件、不存在曾经故意犯罪等条件时,其是否可以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只要符合可能判处的刑罚条,件,就可以适用和解程序。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除明确其属于《刑法》第257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以外,该犯罪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尽管当事人可以和解,但不适用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因此,对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即使符合可能判处的刑罚条件,也不能一律认为可以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过失致人死亡的案件,只要符合其他法定的条件,也可以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刑讯逼供罪是故意犯罪不属于民间纠纷引起,不能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因此,应选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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