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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法考试卷二答案解析(4)

A+ A- 2015-04-20 10:47  |  华图网校  |  责编:HouXQ 评论 点击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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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参考答案]BCD

  [考点]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解析]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行政机关的执法属于典型的执法活动,必须贯彻和体现执法为民的理念和精神。根据《行政许可法》第58条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因此,本题选项A中行政机关虽将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的费用由2元降为1元,但仍属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违法行为,显然与执法为民精神相悖,选项A错误。

  不同性质的执法活动,对执法为民的体现有所不同。行政执法对执法为民的贯彻除要求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行政执法的出发点和归宿,其集中体现为行政执法要高效便民。高效便民包括提高办事效率和便利当事人。选项B中行政机关安排工作人员主动为前来办事的人员提供咨询,选项C工商局要求所属机构提高办事效率,将原20工作日办结事项减至15工作日办结,以及选项D某区设立办事大厅,要求相关执法部门进驻并设立办事窗口,都是提高办事效率和便利当事人的体现,其说法正确。

  77.[参考答案]AD

  [考点]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解析] 程序正当是行政法的主要原则之一。它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基本要求:一是公开要求,主要指行政机关的管理过程要公开,所生成的信息除法定不公开外均要公开;二是公众参与,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或者决定,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作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利的决定,要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三是回避要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或履行职责过程中,与管理事项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根据上述分析,可见选项AD的说法是程序正当原则的要求,而选项BD的说法则不是。

  78.[参考答案]BC

  [考点]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解析] 合理行政原则的主要内涵是行政决定应当具有理性,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它主要包括三项基本要求:一是公平公正,即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方,对当事人不偏私、不歧视;二是要考虑相关因素,即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三是要遵循比例原则。

  在上述三项要求中,比例原则是较新的要求,它包括三方面的要求:第一是合目的性。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必须符合法律目的;第二是适当性。是指行政机关所选择的具体措施和手段应当为法律所必需,结果与措施和手段之间存在正当性;第三是损害最小,即行政机关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时,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选项BC的说法显然契合合理行政的要求,而选项AD的说法不是合理行政的要求。

  79.[参考答案]BC

  [考点] 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诉讼的管辖与第三人

  [解析] 本题中并未交待宋某的醉酒已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同时扣留并不属于行政处罚的类别(《行政处罚法》第8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条),而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法》第2条),选项A错误。

  行政强制措施有不同的类别(《行政强制法》第9条),扣留直接限制了宋某的人身自由,故属于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7、18条对管辖的规定,本题中的被诉行为正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故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具体到本题中被告所在地的法院为乙县公安局所在地的乙县法院,而原告所在地的法院为宋某所在地的甲县法院,两个法院对此均有管辖权。故,选项BC正确。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能否作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关键是,其是否与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即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本题中宋某的亲戚与宋某被扣留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能成为第三人。故,选项D错误。

  80.[参考答案]ABD

  [考点] 行政强制措施

  [解析] 自《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委托加以规范以来,行政委托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行政许可法》只允许委托给行政机关,而《行政强制法》明确禁止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委托(《行政强制法》第17条),选项A错误。根据《行政强制法》第25条,选项BD错误。《行政强制法》第26条规定明确查封的财物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与查封不同,扣押的财物可以由行政机关实际占有,通常无需交由第三人保管。不过,此规定未禁止扣押的财物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民事诉讼法》未明确扣押的财物可交由他人保管,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规定可以交由他人保管。故,选项C正确。

  81.[参考答案]BC

  [考点]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

  [解析]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5条规定确立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制度,不过考虑到这类政府信息公开的特殊性,条例设置了不同于一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制度,如要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对这一不同安排的认识,是正确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由此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所作出的特别规定并正确加以运用。

  选项A涉及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是否实行复议前置问题,对此《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的回答是否定的。因此,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实行的是自由选择制度,故选项A错误。选项B、C考查的是因更正自身错误的政府信息引发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分担问题,对此《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作出了具体规定,选项BC正确。选项D涉及案件的裁判。根据《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规定,对本题的情形,法院有三种判决方式:一是被告依法应当更正而不更正与原告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更正;二是尚需被告调查、裁量的,应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答复;三是被告无权更正的,判决其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本题显然存在三种可能,故选项D错误。

  82.[参考答案]AD

  [考点] 行政诉讼第三人

  [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27条对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确定作出了规定。本题中,甲、乙、丙等人阻止造纸厂生产,并将工人李某打伤,经该厂厂长举报,结果甲和乙两人分别被公安局处以拘留15日、5日的处罚,丙未受到处罚。而甲对处罚不服起诉。李某作为受害人,与被诉的处罚决定有利害关系,应成为第三人;同时,造纸厂的厂长只是举报人,与被诉的处罚决定也不存在利害关系,不能成为第三人。对此,考生很容易作出判断。

  较易出现问题是,乙、丙是否能成为第三人的判定。乙、丙都参与了违法行为,但结果却不同,乙受到处罚,而丙却未受到处罚。通常情况下,在一个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机关处罚了两个以上的违法行为人,其中一部分人向法院起诉,而另一部分被处罚人没有起诉的,没有起诉的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83.[参考答案]AB

  [考点] 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

  [解析] 对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国家赔偿法》第21条分不同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本题中出现的情形是,一审法院判决有罪,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区法院重审后,判决方某无罪。此种情形符合《国家赔偿法》第21条规定的最一种情形,故区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选项AB错误,而选项C正确。

  选项D则涉及另一种情形下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此种情形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决定撤销案件时的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1条的规定,检察院应为赔偿义务机关。故,选项D正确。

  陷阱提示 对选项A,需要注意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对原有规则的改变。旧国家赔偿法规定在这种情形下由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与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但新国家赔偿法规定,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统一由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不再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84.[参考答案]AC

  [考点] 行政行为性质认定、行政处罚程序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解析] 本题中,规划局发出了两个通知,且标题相近,但它们的性质不同。第一个通知,即规划局认定一公司所建房屋违反规划后发出的《拆除所建房屋通知》,其内容是要求公司在15日内拆除房屋。该通知旨在制裁公司的违法行为,并予以纠正。故,该通知为行政处罚。第二个通知,即规划局发出第一个通知后,公司未拆除所建房屋,该局发出《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要求公司在10日内自动拆除。此通知为行政强制执行中的催告行为,目的在于督促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对此,《行政强制法》第35条作出了规定,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

  在明确《拆除所建房屋通知》的性质后,选项C、D的分析要相对简单。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选项C正确。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选项D错误。

  85.[参考答案]BCD

  [考点]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

  [解析] 根据《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不管行政机关拒绝的理由如何,除非有特殊情形均属于受案范围。故,选项D中的情形属于受案范围。同时根据此规定第(3)项,选项B中的情形亦属于受案范围。选项C中村民向乡政府申请公开的信息是财政收支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2条规定,财政收支信息为乡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如果乡、镇政府对对此类信息不主动公开,当事人通过依申请要求公开,遭到拒绝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此情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予以明确,选项C中的情形亦属于受案范围。《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情形作出规定,选项A的情形属于本条第(2)项,故不属于受案范围。

  三、不定项选择题

  86.[参考答案]AD

  [考点] 购买假币罪、罪数形态、刑法效力范围

  [解析] A项,甲名为用1万元真币“换取”假币,其实质上购买假币,故说法正确。B项,甲行为侵害的法益是金融管理秩序,其所购买假币的数额就是犯罪数额,不存在扣除成本的问题,该说法错误。C项,《刑法》第8条所规定的保护管辖,仅适用于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情形。甲是中国公民,对其应适用《刑法》第7条关于属人管辖的规定。D项,甲将假币寄回国内的行为,构成走私假币罪,与购买假币之间没有牵连关系。因为甲的两个行为分别侵害了金融管理秩序、海关监管制度,应当成立数罪,而不能成立牵连犯。

  87.[参考答案]BC

  [考点]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解析] A项,甲将2万元真币送给赵某,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而非(对国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行贿罪。A项说法错误。B项,甲将10万元假币冒充真币送给赵某,其行为、故意都符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特征,不能评价为诈骗罪。B项正确。C项,赵某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资格,其收受他人财物,妨害公司管理制度的,应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C项正确。D项,由于《刑法》第167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而赵某不具有这一主体资格,因而不构成该罪。D项说法错误。

  陷阱提示 行为人具有行贿故意,向对方提供伪劣产品、假币等仅有消极价值的财物的,也只能构成行贿型犯罪,不构成诈骗罪。虽然类似行为从外观上、形式上看具有“骗”的成分,但行为人的犯罪故意是收买对方,而非骗取对方财物,故在定性上不可混淆。

  88.[参考答案]ABC

  [考点] 罪数形态、法条竞合

  [解析] A项在“一滴香”上擅自贴上赵氏调味品注册商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69条的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故A项正确。B项甲销售的食品中含有对人体有害的添加剂,其应当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B项正确。C项甲销售伪劣产品,犯罪金额是5万元,符合《刑法》第140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C项正确。D项对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与出售“一滴香”行为,不应数罪并罚。根据2011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的规定,行为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依照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D项错误。

  陷阱提示 《刑法》第140条所规定的是生产、销售普通伪劣产品的犯罪,第141条至第148条所规定的是生产、销售特殊伪劣产品(药品、食品、医用器材、电器以及压力容器等涉及人身安全的产品、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化妆品等)的犯罪,它们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法条竞合的基本处理原则是特殊法优于普通法。不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处理法条竞合问题可以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即特殊法与一般法竞合,而前者的法定刑轻于后者,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适用重法。具体到生产、销售普通伪劣产品罪和生产、销售特殊伪劣产品罪的关系及其处理而言,应当注意:《刑法》第149条第2款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141条至第148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140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生产、销售第141条至第148条所列的产品,导致了各该条要求的后果的,当然构成各该条所规定的犯罪;但是,如果生产、销售第141条至第148条所列的产品同时销售金额又达到5万元以上的,应按照法条竞合的特殊处理原则即重法优于轻法处理,以避免罪刑不均衡。当然,特别需要提示的是:生产、销售《刑法》第141条至第148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第140条规定之罪的,虽然最终要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但这并不妨碍行为同时构成(触犯)两个罪名。

  89.[参考答案]D

  [考点] 强迫交易罪

  [解析] 强迫交易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行和他人从事交易活动的行为,其手段是暴力、威胁。暴力,是指殴打、捆绑、强拉硬拽等损害他人人身健康安全的行为,暴力不限于直接针对人身实施;暴力致人伤残的,只能限于轻伤范围,不包括杀害、重伤行为在内,以杀害重伤等方式强买强卖商品的,构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或抢劫罪,不构成本罪。同时,暴力应当是最广义的暴力,其程度较为轻微,不需要达到抢劫罪中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由于本罪是扰乱市场秩序罪,暴力行为使被害人反抗存在一定困难时,即为已足。在本题中,甲对被害人使用的暴力在程度上较低,没有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交易客观存在,且交易的财物、对价关系基本合理,故对甲应定强迫交易罪,ABC项错误。

  90.[参考答案]BC

  [考点]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诈骗罪的界限

  [解析]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以下特点:(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甲声称为加盟店筹资,承诺3个月后还款并支付银行定期存款2倍的利息,实际上是以类似于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构成诈骗罪,也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当然就谈不上数罪并罚问题。故BC项正确。

  91.[参考答案]ABC

  [考点] 集资诈骗罪

  [解析] 集资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使用诈骗方法,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编造谎言,捏造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等欺骗方法,骗取他人资金的行为,如采取虚构资金用途、以共同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以参加投资的人可以获取数倍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收益等诈骗手段为诱饵吸收公众投资,将筹集的资金据为已有。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个人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甲在明知资金链断裂无法归还借款的情况下,但仍继续扩大宣传,吸纳社会资金2000万元,构成集资诈骗罪,犯罪数额是2000万元。根据《刑法》第199条的规定,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故ABC选项正确。根据《刑法》第64条的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因此,即便甲已死亡,导致刑罚消灭,但司法机关对余款500万元也可以进行追缴。D项错误。

  陷阱提示 在集资时虽然在某些方面夸大了集资回报的条件,但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只是由于客观原因无力及时按约定条件偿还集资款及利息,不构成本罪,原则上应当以民事上的集资借贷纠纷处理。没有使用诈骗方法,而是以营利为目的,以可信的给付利息方式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公众存款无法返还,在不能证明其具有非法占有吸收的公众存款的目的时,只应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92.[参考答案]ABCD

  [考点] 讯问犯罪嫌疑人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117条第1款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据此,ABD正确。第116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据此,C也正确。

  93.[参考答案]ACD

  [考点] 询问被害人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125条规定:“询问被害人,适用本节各条规定。”即适用询问证人的规定。第122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据此,AC正确。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进行询问,但侦查人员不可以指定地点进行询问,因此,B错误。第124条规定:“本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也适用于询问证人。”第120条规定:“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据此,D正确。

  94.[参考答案]D

  [考点] 查封、扣押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139条第1款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据此,A错误。第141条第1款规定:“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据此,B错误。第142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据此,C错误。第143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据此,D正确。

  95.[参考答案]BC

  [考点] 强制医疗程序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285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据此,法院享有启动该程序的权力是毫无疑义的。公安机关没有申请权,只有建议权。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检察院,至于是否需要适用强制医疗程序向法院移送案件,需要检察院审查后确定。如果检察院审查后决定按照强制医疗程序申请法院审理案件,则案件即进入强制医疗程序。因此,BC正确。

  96.[参考答案]BCD

  [考点] 强制医疗程序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28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据此,A正确,B错误。第287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据此,CD错误。该题要求选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选项,因此,应当选BCD。

  97.[参考答案]D

  [考点] 行政诉讼的被告与管辖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诉解释》第7条规定对“改变”采用了广义界定的方式,其中第(2)项与本题直接相关,它需要同时满足两方面的要求:一方面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另一方面对定性产生影响。而本题出现的情形恰恰同时满足了这两个要求:原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是《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复议机关适用的《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3款;原具体行政行为对药厂违法行为的定性为“违法生产药品”,而复议机关的定性为“生产劣药”,定性完全不同。因此,本题中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本题出现的情形属于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复议机关即县政府为被告。选项AB的说法因被告确定有误而被首先排除掉。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本题中的被告为县政府,且不属于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选项C错误,而选项D正确。

  98.[参考答案]BD

  [考点] 行政诉讼证据制度与审理裁判

  [解析] 行政诉讼旨在通过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解决行政争议,纠正违法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行政诉讼制度的安排围绕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进而裁判进行(《行政诉讼法》第5、54条),选项A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选项B正确。《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3条规定要求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原则上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对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庭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以及是否延期审理,选项C错误。《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判行政案件,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选项D正确。

  99.[参考答案]ABD

  [考点] 行政强制

  [解析] 本题中的罚款为行政处罚,毫无争议,是交通局对张某无道路运输证的处罚。在处罚之前,交通局扣留了张某的驾驶证和车载货物,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法》第2条第2款对行政强制措施作出了专门界定,据此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预防性和制止性。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预防、制止或控制危害社会行为的发生;二是临时性和中间性。行政强制措施常常是行政机关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前奏和准备。扣留了张某的驾驶证和车载货物,皆符合其特点。选项AB正确。

  为了保证罚款的缴纳,交通局将车载货物拍卖抵缴罚款,此为行政强制执行。根据《行政强制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交通局将车载货物拍卖抵缴罚款,目的不在于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而在于让罚款决定得以实现。故,选项D正确,选项C错误。

  100.[参考答案]ABC

  [考点] 国家赔偿的标准

  [解析] 本题中的情形涉及侵犯廖某的生命健康权。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4条规定,廖某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符合第(2)项规定中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应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选项ABC皆在此范围之内。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4条规定,只有造成当事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的,才赔偿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的生活费。故,选项D不在国家赔偿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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