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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试题及解析(3)

A+ A- 2015-04-20 11:13  |  华图网校  |  责编:HouXQ 评论 点击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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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题22分)

  案情:大学生李某要去A市某会计师事务所实习。此前,李某通过某租房网站租房,明确租房位置和有淋浴热水器两个条件。张某承租了王某一套二居室,租赁合同中有允许张某转租的条款。张某与李某联系,说明该房屋的位置及房屋里配有高端热水器。李某同意承租张某的房屋,并通过网上银行预付了租金。

  李某入住后发现,房屋的位置不错,卫生间也较大,但热水器老旧不堪,不能正常使用,屋内也没有空调。另外,李某了解到张某已拖欠王某1个月的租金,王某已表示,依租赁合同的约定要解除与张某的租赁合同。

  李某要求张某修理热水器,修了几次都无法使用。再找张某,张某避而不见。李某只能用冷水洗澡并因此感冒,花了一笔医疗费。无奈之下,李某去B公司购买了全新电热水器,B公司派其员工郝某去安装。在安装过程中,找不到登高用的梯子,李某将张某存放在储藏室的一只木箱搬进卫生间,供郝某安装时使用。安装后郝某因有急事未按要求试用便离开,走前向李某保证该热水器可以正常使用。李某仅将该木箱挪至墙边而未搬出卫生间。李某电话告知张某,热水器已买来装好,张某未置可否。

  另外,因暑热难当,李某经张某同意,买了一部空调安装在卧室。

  当晚,同学黄某来A市探访李某。黄某去卫生间洗澡,按新装的热水器上的提示刚打开热水器,该热水器的接口处迸裂,热水喷溅不止,黄某受到惊吓,摔倒在地受伤,经鉴定为一级伤残。另外,木箱内装的贵重衣物,也被热水器喷出的水流浸泡毁损。

  问题:

  1.由于张某拖欠租金,王某要解除与张某的租赁合同,李某想继续租用该房屋,可以采取什么措施以抗辩王某的合同解除权?

  【答案】李某(次承租人)可以请求代张某(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王某(出租人)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王某的合同解除权。

  【解析】《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据此,在合法转租的情况下,次承租人李某可通过代付租金,对抗出租人王某的合同解除权。

  2.李某的医疗费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答案】由张某(出租人)承担。因为张某(出租人)有提供热水(热水器)的义务,张某违反该义务,致李某损失,应由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据此,张某违反合同义务,约定提供高端热水器而没有提供,给李某造成人身损害,该损害未超过李某订立合同时的预见范围,李某有权就此损失请求张某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3.李某是否可以更换热水器?李某更换热水器的费用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答案】可以。张某承担。因为张某(出租人)作为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张某有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的义务。

  【解析】《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据此,因张某不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李某自行维修后,有权请求张某承担维修费用。

  4.李某购买空调的费用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答案】由李某承担。因为李某(承租人)经张某(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但未就费用负担作特别约定,故承租人不得请求出租人补偿费用。

  【解析】首先,李某与张某的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有出租人提供空调的义务,因此,张某不提供空调,不构成违约,没有任何法律责任。其次,《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意味着经出租人同意的装修装饰,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承租人承担费用。题中李某经出租人同意安装空调的行为,是一种装修装饰行为,对于空调的费用没有特别约定,此时,应当由承租人承担费用。

  5.对于黄某的损失,李某、张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案】对于黄某的损失,李某、张某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李某与黄某之间并无合同,李某不需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对于黄某的损失,李某亦无过错,不需承担侵权责任。故李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张某与黄某之间并无合同,张某不需要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对于黄某的损失,张某并无过错,不需承担侵权责任。故张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是有约定义务,在没有履行造成损害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本题中张某和李某与黄某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因此,不可能有违约责任。《侵权法》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为特殊侵权的情形下,要成立侵权责任,加害人必须有过错这一要件。张某和李某对于黄某的损害,不存在过错,因此,也没有侵权责任。综上,对于黄某的损害,张某、李某均无责。

  6.对于黄某的损失,郝某、B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案】郝某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B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郝某是B公司的工作人员,执行B公司的工作任务,故不需承担侵权责任。因热水器是缺陷产品,缺陷产品造成损害,被侵权人(黄某)既可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故B公司需承担侵权责任。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据此,郝某系因执行工作任务致黄某损害,应由用人单位B公司承担替代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据此,受害人黄某可以向生产者主张赔偿,也可以向销售者主张赔偿,B公司是销售者,因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对于张某木箱内衣物浸泡受损,李某、B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案】李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B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李某对衣物受损并无过错。缺陷产品的侵权责任,由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故B公司应对张某衣物受损承担侵权责任。

  【解析】如题目所述,木箱损害的发生是由于产品缺陷所致,此时,受害人可以选择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责任,B公司作为销售者,应当承担责任。李某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关键要看李某是否存在过错。《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李某使用木箱,没有搬出浴室,将其放在墙边,尽管有不当之处,对于因热水器缺陷而造成接口处迸裂导致热水喷溅不止而导致的损害,难以预见,因此,并不能认定为过错,故李某没有责任。换一种情形,如果是因为木箱长期在浴室,因潮湿导致衣物之损失,则李某对于此种损害的发生,明显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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