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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评点:公考舞弊入刑能否震慑“萝卜招聘”
2012-04-26 13:54  华图网校 点击: 载入中...

  舞弊者入刑,让“招收公务员徇私舞弊罪”真正走入公众视野,也让公众有了从严治考、以法治考的期冀。

  昨天,长治公考舞弊案在该市郊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长治市人社局原副局长赵波、公务员管理科原科长吉新瑞犯招收公务员徇私舞弊罪、受贿罪,二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和1年零6个月;递补考生家长贾志红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缓期两年执行。

  一位笔试和面试“双第一”的考生,却因体检结果被做了手脚而失之交臂……连国家公务员局也表示关切并作如是评价,这是“一起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恣意破坏考录秩序的恶劣事件,严重损害了公务员录用的公平公正”。本案终于尘埃落定,不但贪赃枉法的官员罪有应得,连心术不正的家长也罪责难逃,可谓大快人心。

  公务员以其良好的职业声望、较高的社会地位、优厚的福利、完善的保障,以及可能存在的灰色收入,对社会产生“洼地效应”,引得无数英雄竞折腰。本来,供求关系的严重失衡,能够考进公务员队伍,捧上铁饭碗的只是少数,更多的人沦为“陪考”,再加上权势的染指,使得很多无权无势、无爹可拼的考生,注定成为“炮灰”,难见奇迹发生。

  “公考舞弊案”层出不穷,仅2008年查处的公务员考试作弊人数就近千人,《刑法》第418条亦规定了“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然而,迄今为止,除了江西九江、安徽亳州发生过罪犯因“非法获取国家机密罪”被判刑外,鲜见有人因“招收公务员徇私舞弊罪”的刑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就长治公考舞弊案,赵波与吉新瑞均犯招收公务员徇私舞弊罪、受贿罪而获刑,假设没有受贿事实,他们也未必会被判刑。

  公务员招考有《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事业单位招考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这些制度都奉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为圭臬,并有一套严密的程序作保障,但仍然无法扼住舞弊之手,是何道理?权力通吃、程序瑕疵固然是重要原因——每一道程序在“高手”眼中都有运作空间,即使是医院体检这种纯科学的领域亦然——但查处不严、惩罚过轻给社会带来不良的示范效应,恐怕也难辞其咎。

  就过往被揭发出来的“公考舞弊案”,当事单位、当事人无不搬出种种理由来开脱,违法违纪实在太露骨,不处理“不足以平民愤”的个案,当事人多半也止于党纪、行政处分,进入司法程序并被处以刑罚的案例难得一见。如去年轰动一时的江苏泗阳县“萝卜招聘”,处理结果也只是给个别官员作免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可以复出,遑论党内警告?与巨大的收益相比,这点成本微不足道,是以难禁效尤。个别官员为了牟取私利,不惜通过违规手段、非法途径为谋取公务员或事业单位职位的人大开绿灯。

  长治公考舞弊者入刑,让“招收公务员徇私舞弊罪”真正走入公众视野,也让公众有了从严治考、以法治考的期冀。针对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分散、粗疏、残缺、乏力等尴尬,有必要以零容忍的态度对待“公考舞弊”,以更高层次、更具刚性的法律,如《考试法》,来规范、约束包括“公考”在内的所有考试,还考试一片晴朗的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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