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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评点:嫌疑人性格为何成“悬案”
2012-05-17 17:44  凤凰网 点击: 载入中...

   云南巧家县“5·10”爆炸案发生后,当地警方通报称,多种证据证明爆炸案系该县村民赵登用所为。但笔者综合各方说法发现,对赵登用性格的描述竟已成为一桩“悬案”。

  之所以称“悬案”,不仅在于有关部门通报与民间说法差异较大,而且民间说法本身明显分化。巧家县领导曾于5月11日介绍,据调查,赵登用性情孤僻,言行极端,悲观厌世,有仇恨社会、报复社会的情绪。而《东方早报》记者调查发现,赵的一些亲人、熟人称其虽不爱说话,但分别提到其性格很好、憨厚、为人和善、爱妻儿、没有报复社会的表现。另有媒体称,当地有村民称赵很可恶,在村里几乎没有朋友,大家都不喜欢他。

  民间难以一一引述,但明显各执一词。即便是身份相同者说法亦迥异:有高中老师称他“人憨厚,见到老师都是笑眯眯的”,一位小学老师说他“没有一点礼貌,在学校里没有人缘”。

  犯罪嫌疑人究竟是何性格,不是可以像涂鸦一般信手发挥的事。其一,这一点微妙地影响到对其作案动机的确定,进而影响到对其行为的定性以及其亲属赔偿额度的确定。因此,对犯罪嫌疑人的性格描述,应当慎之又慎。

  其二,即便犯罪嫌疑人已死亡,但其亲属仍会因对其名誉评价而承担心理影响。尽管对死者是否有名誉权仍存争议——主要分歧在于权利主体的消失是否影响名誉权的存在。但在民众权利在法律上不断得到增益的大势面前,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到保护已成学界和司法界共识。在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中,就明确了因“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致其近亲属精神痛苦的,法院应当受理相关起诉。过去几年,屈原、柳下惠、霍元甲的后人都曾就其先祖名誉受损而提起诉讼,对于新近死者的名誉评价,更应审慎而行。

  民间对赵登用的性格说法出入甚大,可以找到很多解释。比如,赵登用的实际居所发生了迁移,而其在原住村和租住地的表现不一;人性流变,赵登用上小学和高中时表现有别;媒体报道的总是局部真相,而不是完全符合客观的完整真相。但对于办案的有关部门来说,呈现给公众的必然应该是尽可能客观的本质性结论。

  也就是说,办案部门应该尽量全面地掌握各方人士对赵登用性格的评价。而实际上,如前所述,云南巧家县有关领导于爆炸案发生次日即向媒体介绍了“据调查”得来的赵登用性格,而且这种表述文本很格式化,符合人们对犯罪嫌疑人的“刻板印象”。如此仓促地发布嫌疑人性格,是为了案件快结快审吗?公众暂未可知。但民间说法尚如此歧异,有关部门调查、分析、作结的过程——如果有这种过程的话——未免草率。须知,犯罪嫌疑人亦有名誉,即便他已死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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