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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评点:政府信息公开因具体而现实
2012-05-22 14:18  法制日报 点击: 载入中...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了《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下称“工作安排”),要求各级政府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保障性住房、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征地拆迁、价格和收费等的信息公开。其规定的具体程度,达到了历史新的水平。这不能不使我们为之振奋,并充满期待。因为它可能使我们期待的信息公开因更加具体而更加现实。

  早在2007年,国务院就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定了其立法目的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具体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程序、监督和保障等,内容也不可谓不全面。就立法者的初衷来看,当然是满怀希望。然而,实施数年的效果确实难如人意,社会各界都啧有烦言。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在笔者看来,它的不具体,一定是执行者难以实际操作,评论者难以客观评价的重要因由。

  法律总是概括的、抽象的,这是法律的基本属性。但是法律制度要得到实际执行,还必须具体化。只有具体化,才能现实化。具体化是现实化的基本要求,现实化是具体化的根本目标。没有具体化,人民政府不知道自己哪些应该公开,哪些应该保密。没有具体化,人们不知道自己享有什么样的知情权。这既使公民的知情权无法实现,也使公民在知情权受到侵害或者无法实现时,缺乏评判的依据与标准,难以诉求。

  这次国务院发布的工作安排,在财政方面,要求公开财政部批复的全部预算表格并细化公开到款级科目,其中有关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农林水事务、住房保障等支出要细化公开到项级科目。在“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公开方面,要求中央部门细化“三公”经费的解释说明,公开车辆购置数量及保有量、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及人数、公务接待有关情况等。在推进食品安全信息公开方面,要求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专项检查整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查处等日常监管信息以及风险评估和风险警示信息依法公开。在征地拆迁信息公开方面,要求征地征收补偿方案报批前要严格履行公告、告知、论证、听取意见等程序,进一步扩大社会公众对征地拆迁工作的参与,提高工作透明度。加强补偿信息公开,重点做好补偿方案、补偿标准、补偿结果等各个环节的信息公开工作等等。有了这样细致的安排,我们完全可以更清楚地评价实际公开的情形,进而评价政府的信息公开工作,推动政府的信息公开。这不仅有利于我们明确地判断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责任是什么,公民的合法要求是什么,更重要的是给政府确定了具体的工作目标、标准、细则,必将有力地推动政府信息公开。

  这次国务院工作安排给我们的启示是十分重要的。我们的法律远不仅仅是信息公开立法,其他任何宏观立法都可能有一个如何具体化的问题。法律理当是具体的行为规则,力求做到具体而详尽总是应当的。如果过于概括,我们就可能因为律条的粗疏而丧失可操作性。没有可操作性的法律,必然是难以实现的法律。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我们有的立法确实难以做到精细入微,确实无法具体实施,我们不妨仿效国务院工作安排的形式,加以具体化。等到条件成熟,将这些具体安排再吸收进新的立法之中,制定新的法典。其他国家机关对于相关的法律法规,国务院对于其他的法律法规也可以借鉴这一模式,来促进法律实施。

  我们从国务院的工作安排中,看到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希望,其各项具体的规定无疑是一个极大的进步。各级政府要完全实现国务院工作安排,可能还有一定难度和一个过程,但是我们有了更好的条件去要求和评价政府,也有更充分的理由相信政府的信息公开将因此而获得长足的发展与应有的进步。相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必将因这一工作安排的具体化,而演化为法律法规在立法时所期待的社会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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