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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评点:政府放权但要当好“裁判”
2012-05-28 09:48  广州日报 点击: 载入中...

   放开登记,并不意味着政府可以放手不管,而是说该政府管的就由政府管,该社会管的就由社会管。

  广东省第十一次党代会报告中提出,要逐步形成“小政府、大社会”的社会治理模式。而早在去年底,广东出台规定,降低社会组织登记门槛,社会组织可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成立,不再需要挂靠主管单位。在经济领域高举改革大旗之际,广东社会领域改革同样不甘落后。放开社会组织的登记有何深层意义?社会组织的发展对社会领域的改革有何影响?

  以前社会组织找挂靠单位非常麻烦:一方面,很多部门怕承担责任,不愿意为社会组织提供挂靠;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对社会组织的了解,对这个新领域充满怀疑。现在放开社会组织的登记注册,可以吸引更多的社会组织参与进来,这无疑迈出了最重要的一步。但放开之后,政府还须在教育、培训、经费支持上扶持社会组织的发展。

  首先社会组织还需要启蒙教育。政府不但要认识到社会组织是对政府职能的必要补充,还要为其培训专业的人才;其次,社会组织需要资源的投入。在国外,政府财政支持约占到社会组织资金来源的70%左右,政府通过服务外包的方式,为社会组织的发展“输血”。而在我国,政府服务外包还处于起步阶段;在政府服务外包之外,企业的捐赠是社会组织资金来源的另一重要途径,在这方面,我国发展得比较迅速,去年企业捐赠额增幅达到了50%。但需要警惕类似郭美美事件对捐赠带来的伤害;最后是人力的投入。全世界约10%的就业机会来自于社会组织,中国有六七亿劳动力,社会组织发展了,可以解决几千万人的就业,又何乐而不为?因而,政府和社会都应转变观念,创造条件,鼓励人们去社会组织就业。

  遗憾的是,到目前为止,只有广东等少数地方放开登记。而且现在虽然说社会组织登记不用挂靠,但仍然要经过民政部门审批,等于说全部挂靠在民政部门下。这要求民政部门首先要思想解放,可以向工商部门学习借鉴经验,工商部门在市场准入上已经做到了相当开明。当然,在政府放权社会、购买社会服务过程中,还要处理好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所谓政府放权社会,其实就是将目前由政府掌握的“许多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交还给社会。但放开登记,并不意味着政府可以放手不管,而是说该政府管的就由政府管,该社会管的就由社会管。在两者关系中,政府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找准定位:

  其一,政府要制订合理的、有利于社会组织发展的各种规则。政府把权放出去,让社会组织去做,然后制定政策法规去规范,如不断加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范围和力度,出台针对社会组织的各种税收减免政策,以降低其运行成本;其二,政府在制订规则后要执行规则。社会组织自身可能会有很多问题,比如说郭美美事件让红十字会遭到怀疑。这时就需要以制度规定纠偏,如果社会组织没有依法办事,政府就可以作为裁判将其“罚出场”;其三,政府要鼓励推动社会组织的发展。在提供社会服务上,初期的社会组织不一定比政府做的好,但要给其试点的机会,让他们自己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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