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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处长跳楼自杀公务员如何应对心理危机
2010-11-08 09:41  未知 点击: 载入中...

  杨敏表示,官员自杀更多是官场关系的利益需求造成的,因为一个人的自杀使更多的人得到了保护,但是这样的情况并不会给其他的贪官带来多少觉醒,所以他们的自杀更会增加官场的腐败安全,活着的人会更加肆无忌惮。现在,对于重庆乌小青的自杀案件,许多人就认为其行为是在“丢卒保车”。

  近年来自杀的官员级别从省部级、厅局级到县处级、科级,每个层次都有,从党委政府到金融、教育、税务、公安,每个行业都有。其中省部级高官有天津市政协主席宋平顺等;厅局级的官员包括黑龙江省检察院原检察长徐发、江西省上饶市委书记余小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原副市长朱胜文和吉林省吉林市原副市长王伟等;县处级、科级的自杀官员则更多,如安徽省蚌埠市统计局局长刘敏、福建省福鼎市质监局局长翁华铭、安徽省固镇县财政局局长殷勇、江苏省射阳县地税局局长沈忠良、河南省宜阳县公安局局长白山等。

  这些自杀官员中,有些似乎还没有被证明与贪腐案件有多大的关系,有些是在组织或司法调查过程中自杀,有些则是被拘押到监所里后自杀,手段包括服毒、跳楼、开枪、卧轨、撞墙、割腕、上吊……应有尽有,既有突然的举动,也有思考后的行动。

  “官员自杀大部分是涉嫌贪污腐败,自知无法逃避法律严惩而心理压力过大,或者企图中断查案线索而保护既得利益者,于是选择了自杀。”杨敏说,“官员自杀引起人们广泛关注,更多是出于官员身份的特殊性和公务员本身的公共性。”

  杨敏还表达了一些个人的担忧,现在各地的官员们已经形成了一个个牢固的利益团体、利益联盟,部分甚至与黑社会组织异曲同工,其中“老大”、“老二”等身份等级分明,大官保小官,小官保老板、黑社会,一级保一级,以致成患,“犹如一棵大树上依附着很多的杂生物,表面上看盘根错节,但是大树一倒就全盘灭亡了”。

  针对越来越多的贪官为了家族利益或集团利益而采取自杀方式来逃避打击的情况,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邵道生曾经表示,“按照现行法律,自杀了就不能查了。贪官即便是自杀了也要追查到底,也要将贪污国家的财产没收、充公,不能让其家人或同盟钻法律的空子。”

  杨敏也表示,由于法律明确规定涉案官员是否犯罪、其钱财是否属于赃款只有法院才能判决,纪检部门或者检察机关的认定并不具备准确性和公正性,于是只要贪官在法院宣判前自杀成功,案件就无法进入法律程序,诉讼就要终止,致使许多事件陷入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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