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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处长跳楼自杀公务员如何应对心理危机
2010-11-08 09:41  未知 点击: 载入中...

  心理危机的应对方式

  贪官自杀的情况似乎越来越多,有一种观点认为也许与精神疾病有关。比如面临挫折而自杀,最常见的情况就是抑郁了,众所周知抑郁症具有很高的自杀率,而社会对抑郁症缺乏正确的认识,偏见使患者不愿到精神科就诊。而对于被调查机关监控,甚至失去自由的涉嫌贪腐官员,就更没有正常就诊的机会了。

  “我也注意观察、研究过一些案例,发现贪官自杀的原因基本属于遭遇心理危机之后采取的应对方式,其性质基本上与精神病范畴无关。”精神病研究专家、云南省鼎丰司法鉴定中心副主任姚祖华说,“要研究贪官自杀的原因,应该从心理危机方面入手,而不能把精神疾病当作主要方向,否则将会产生医学上的谬误,影响法律的客观公正。”

  他表示:“如果按照身份来划分,事实上每一种社会群体都会有自杀的问题存在,大学生、知识分子、失业人员、公务员……并非贪官群体独有,而且官员的自杀率目前并不算最高。之所以贪官群体自杀情况会受到如此关注,原因是社会大众对这个群体的印象比较深刻,或者说投入的关注情绪比较大。”

  的确,在2009年年末一些国内媒体关于“您认为哪种行为最损害中国的国际形象”的调查中,官员的贪污腐败连续3年位居榜首,而且2009年的比例高达近六成,为近3年来的顶峰;而2006年被视为最损害中国形象的行为——产品的劣质和造假现象严重,则下降到了第二位,同时官员的贪污腐败还远远超过了环境污染、国人的不文明行为和恶性生产安全事故等情况。

  姚祖华表示,贪官的确会产生焦虑、烦躁、多疑、恐惧等症状,造成巨大精神压力甚至用自杀来摆脱危机,但是不能简单地将其认定为精神病患者。众所周知,精神病患者因不具备法律上的责任能力而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收容到收容所对其治疗又非常不利,甚至会使其病情恶化,让其回到社会,又会成为社会安全隐患和不稳定因素。

  他说:“要避免贪官自杀带来的不良后果,就必须及时对其进行‘心理危机干预’。在心理学领域中,危机干预一般指对处在心理危机状态下的个人采取明确有效措施,使之最终战胜危机,重新适应生活。当然,把这些工作实施在贪官身上,可能会令一些旁观者不满意,因为很多人会觉得他们罪有应得、死有余辜。”

  目前,心理危机干预的主要目的有两方面,一是避免自伤或伤及他人,二是恢复心理平衡与动力。关于自杀的研究表明,人们做出自杀决定的时间非常短暂,生存或毁灭的选择仅系于一念之间,即对于自杀的预防不能寄希望于心理危机时期的自杀干预,而是要从心理问题出现的早期积极疏导。

  姚祖华表示,危机干预工作者一般必须是经过专门训练的心理学家、社会工作者、精神科医生等,危机心理咨询与传统心理咨询不同,危机心理发展有特殊的规律,需要使用立即性、灵活性、方便性、短期性的咨询策略来协助人们适应与度过危机,尽快恢复正常功能。

  “这种疏导不仅仅是心理咨询机构的责任,也跟个人的观念转变息息相关。”他说,“问题在于贪腐官员群体也有着其特殊性,尤其案发后不但外界不容易接触他们,他们也不会愿意接触外界,这会使许多专业性很强的医学工作无法在他们身上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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